淺論法學教育中法律職業道德品格的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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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摘要:高等法學教育是我們培養法律人才的重要陣地。但是,長期以來我國法學教育中往往忽視一種至關重要的教育---法律職業道德教育。這就導致我們的法學教育失去了“一條腿”,因為法律人不僅要有知識,還必須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培養法科學生良好的法律職業道德品質是現代法學教育不可推卸的任務和責任。

淺論法學教育中法律職業道德品格的培養

論文關鍵詞:法學教育;法律職業道德教育;內涵

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的治國方略,充分反映出法律與道德的密切關係。隨著法律職業化的全面展開,以培養“法律職業人”為宗旨的法學教育在法治社會中的基礎性地位日益凸顯。法學教育的使命不僅在於傳授法律知識,更在於涵養職業道德精神,傳承法律職業道德,解析正義成為法學教育不可或缺的使命。然而,綜觀我國法學教育現狀,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缺失問題已經成為影響我國法學教育健康發展的關鍵性因素。

一、法律職業道德的內涵

法律職業道德是指法律從業人員如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在從事法律活動的過程中所應遵循的行為規範的總和.各行各業都在遵循一定職業道德的約束,醫生有醫德,教師有師德,法律職業者也當然要受到法律職業道德的約束。在法治建設的時代,法律職業道德教育是“法治”

和“德治”的共同要求。法律職業作為一個特殊的行業涉及國家法律的實施,為社會活動提供最普遍也是最主要的保障,法律職業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是否遵守和體現了法律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關涉到國家法律尊嚴的維護、社會矛盾與糾紛的公正解決、社會正義的弘揚。正如孫曉樓先生所指出的:“法律倫理的重要,大概是人所共知的。因為一個人的人格或道德若是不好,那麼他的學問或技術愈高,愈會危害社會。學法律的人若是沒有人格或道德,那麼他的法學愈精,愈會玩弄法律,作奸犯科。”

法律職業道德規範體現在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規範中,正如恩格斯所說的一樣,“實際上,每一個階級,甚至每一個行業,都各有各的道德”.法律職業者從事的具體工作不同,所適用的道德要求當然也不 同。如法官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法官行為規範》等,檢察官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試行)》律師有《律師法》《律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等。雖然法官、檢察官、律師的職業道德要求各有不同,但是所有“法律人”必然需要遵守的一些最為核心的道德規範是相同的,比如說公平、正義、忠誠、廉潔等是法律職業者需要遵守的首要的、最基本的職業道德規範。

二、現代法學教育中法律職業道德教育存在的問題

(一)對法律職業道德教育地位的忽視

法律職業道德教育在我國法學教育中一直處於邊緣位置,高校作為法律人才的培養基地,一直沒有重視法律職業道德教育。因為人們常常持懷疑論,認為職業道德是一種特殊的情感教育,沒有辦法直接教,單純在法學院校的學習經歷和專門的法律職業道德規範課程無法對法科學生的職業道德培養髮揮有效作用。而且持懷疑觀點的人根據經驗證據認為,“無論是第一學年的法律實踐,還是一學期的、獨立的法律職業倫理課程,對學生的價值觀都沒有影響。”一方面法學教育不能缺少它,另一方面法學教育又沒有恰當有效的途徑將法律職業道德規範轉化為學生的內在道德素養。這就使法律職業道德教育在法學教育中被淡化或流於形式,使其在法學教育中處於一個尷尬的境地。

(二)課程設定的不足

目前,我國教育部確定的法學專業16 門核心課程,包括法理學、憲法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中國法制史、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經濟法學、環境資源法學、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民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商法學、智慧財產權法學、國際法學、國際私法學和國際經濟法學。但這其中沒有“法律職業道德”課程。縱使它不能躋身於“核心課程”,作為一般課程來設定也有困難。因為我國設有法學本科專業的高等院校有600 多所,但專門開設法律職業道德課程的卻為數不多,如中國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大學等一些院校,但這與龐大的基數不相符合。

(三)考核方式的教條化

目前,開設法律職業道德課程的院校,一般還是都採取傳統的試卷考察的方式對學生進行課程考核。大批的法科學生之所以學習這門課程,往往在於為了應付書面的考試,而機械性地識記一些法律職業道德規範,這有背開展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初衷。始於2002 年的國家司法考試現已成為法科學生走向法律職業的必備選拔渠道,在國家允許在校畢業生參加司法考試後,大部分法科生在畢業前都加入了司法考試的大軍。在司法考試四卷600 分的考試中,除了16 門法學專業課程外,還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法律職業道德方面的內容。統一的司法考試對促進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及選拔法律精英都確有重大意義。不過需要指出的是,作為“准入”法律職業的一道“門檻”,國家司法考試制度在選拔法律職業人員方面更多的是關注選拔物件對於法律專業知識的掌握及理解應用的程度,卻無從關注選拔物件的實際道德素養,因為僅僅通過幾個選擇題是無法真正考核法律職業道德素養的。難道關於法律職業道德的選擇試題都做對了,就是道德良好,都做錯了就是道德不合格嗎,顯然這樣的邏輯關係不成立。正如張文顯教授所指出的:“司法考試再怎麼考,只能考出知識和部分能力,但考不出人的信仰、人格、修養。”因此,法律職業道德素養很難通過“書面考試”的方式培養和考核出來。

三、現代法學教育中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對策

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的治國方略,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國家建設的建設離不開廣大法律職業者的推進,那麼法律職業者的道德素養直接決定著我國的法治建設和司法改革的程序。良好的法律職業道德是法律人才必備的條件之一,系統的法律職業道德教育機制的形成有助於良好的法律職業道德的形成。因此,以培養“法律人”為使命的法學教育必須實行改革,才能尋求長遠的發展,為國家和社會培養出德、智合格的法律職業者,推動我國的法治建設程序,早日實現法治中國。

(一)更新法學教育關於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理念

由於長期以來受“道德無法教”“教育無用”的觀念影響,通常認為法律職業道德只是一系列的規範,法律職業道德教育就是把這些規範的具體規定當作條文知識傳授給法學專業學生,使法學專業學生了解什麼是法律職業道德,記憶法律職業道德都包含哪些東西,便於應付國家司法考試中法律職業道德的考核性試題。但法學教育中法律職業道德教育更主要的是一種法律職業信仰的培養,它所要求的遠非簡單的知識傳授,更是一種對學生將來從事的職業態度、觀念的培養。因此,在現代法學教育中必須拋棄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無用論的觀點。

(二)法律職業道德教育要以培養法律職業道德認知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