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環境權及其與生存權和發展權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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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環境權及其與生存權和發展權的關係
一、環境權:從應有權利向法定權利、實有權利的轉化
  我國學者一般以為,人權具有三種存在形態,它們是人的應有權利、法定權利、實有權利。[1]
  所謂應有權利是人作為人應當享有的權利,它是特定的.人們基於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和文化傳統而提出的權利要求和權利需要。應有權利的思想產生於法學派的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或天賦人權(inborn right)的觀念。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