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有關法規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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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運營過程中,業務本身帶來的不確定性以及與業務毫不相干的其他因素(自然因素以及其他人為因素)都會給企業帶來損失。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有關法規解讀

稅務主管機關本著尊重企業實際發生的原則,允許企業將所發生的“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也會嚴格杜絕採用虛假損失來影響應繳稅金現象的發生。由此我們可以想象,在資產“損失”所得稅處理時將會涉及煩瑣的程式,且需要準備相應的資料來支援發生的“損失”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損失”的定義

2007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規定了“損失”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中對所得稅法中的“損失”做了進一步的細分。但是由於企業基於運營對“損失”的定義與稅法基於稅收對“損失”定義並非完全的一致;在暫不考慮“損失”本身認定合理與否的情況下,稅務部門如果沒有一個對“損失”明確的細分,以及對於如何進行“損失”稅前列支的相應的程式性檔案指導,企業在年度彙算清繳時“損失”稅前列支的工作會在疑惑與不自信的感覺中完成。相信在2008年度年終彙算清繳中,許多企業甚至於基層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都有這樣的感覺。

在2009年度,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頒佈了《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文(以下簡稱57號文),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頒發了《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文(以下簡稱88號文)。這兩份檔案的頒佈,已經基本上解決了企業對稅法中所闡述的“損失”的理解問題,以及如何辦理“損失”稅前列支的程式問題。前者基本解決的是“損失”包括什麼,而後者著重闡釋的是如何辦理“損失”稅前扣除。

關注點

上述檔案中,有以下幾點值得企業關注:

1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在按稅收規定實際確認或者實際發生的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後扣除。與此同時,88號文規定了“因各類原因導致資產損失未能在發生當年準確計算並按期扣除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後,可追補確認在損失發生的年度稅前扣除,並相應調整該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應納所得稅額。調整後計算的多繳稅額,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退稅,或者抵頂企業當期應納稅款”。如果企業有以前年度發生的但是並未有真正稅前扣除的損失,在上述兩文頒發的2009年年終彙算清繳工作中進行清理解決,無疑是一個比較安全的做法。

2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的審批與報備。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在此基礎上,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按程式及時申報和審批。如果損失不屬於必須經過稅務機關批准的,企業應按照企業內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資產損失的確認工作,並保留好有關資產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及內部審批證明等證據,以備稅務機關日常檢查。企業對本企業所發生的“損失”是否屬於需要審批不能確定的,以及對於企業對發生的資產損失,無法準確辨別是否屬於自行計算扣除的,可向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