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保險統計對我國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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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保險統計對我國的啟示
一、韓國保險業統計工作基本情況   (一)金融監督院的保險統計工作  韓國金融監督院是韓國所有金融機構的監督機構,其內部分別設有銀行監督局、證券監督局和保險監督局等。依照韓國保險業法的要求,保險公司要按時向金融監督院保險監督局提交包括業務、財務情況、資金運用成果、償付能力等內容的統計報告。統計報告的格式、編制週期和報告期限等由金融監督院規定。金融監督院以這些統計報告為基礎編制反映保險公司整體經營狀況的統計分析報告,按照季度對保險公司實施經營狀況計量評價,並建立早期警報指標體系。具體如下:  1.統計報告的內容。各保險公司需要提交的統計報告共分為基本情況、財務狀況、業務管制遵守狀況、區域狀況、內部控制和統計問卷調查等六大類,其中包括的指標有機構、人員、大股東持股狀況、經營效率指標、合同維持率、資產運用比率、資本適當性、資產健全性、收益性、流動性等。截至2006年3月末,財產保險公司和人壽保險公司分別向金融監督院提交了128個統計報告(見表1)。  從統計報告提交頻度來看,按月提交的是以財務報表等為主的統計報告,約佔全體報告的51%;按季提交的是以對資本的適當比率、資產的健全性等經營狀況計量評價為目的統計報告和再保險交易及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狀況的統計報告,佔全體報告的43%;按半年提交的是為掌握保險設計師的職業穩定率等經營效率指標而製成的不同區域現狀的統計報告,佔全體報告的3.1%;按年提交的是以會計年度決算為主的統計報告,約佔全體報告的2.3%。  2.統計報告的報送。2001年12月,韓國金融監督院以因特網為載體,建立了金融資訊交換網(FINES),通過此網,採集、驗證保險公司報送的統計報告。具體流程是首先由保險公司按照規定格式編制統計報告,經金融資訊交換網傳送至金融監督院。金融資訊交換網具備對統計報告專案之間驗證及報告間相互驗證的功能,所傳送的資料通過資料錯誤驗證後儲存到金融監督資訊系統資料庫,在這裡對資料進行計算處理形成統計結果(見圖1)。  保險公司提交的統計報告情況  3.統計資料的使用。韓國金融監督院形成的統計資料,一是用於評價保險公司經營狀況,瞭解和把握保險業的發展情況。二是瞭解掌握保險業及個別保險公司所面臨的風險水平及今後經營不善的可能性。通過時序分析等,掌握異常變動指標,可對經營不善的公司採取先發制人的對應策略。通過分類評定模型或判別分析等統計性方法,對保險公司進行早期預警。三是金融監督院內保險公司的專管員對所負責公司的一般情況、保險營銷及投資經營現狀、合同保全狀況、償付能力狀況等進行一攬子的查詢,便於開展常規監察及現場檢查業務。四是向外報送或披露統計資訊。資訊釋出主要是通過發行金融統計月報及在網站上釋出保險統計資料等形式來公佈統計資訊(見表2)。  統計資料的使用  4.韓國金融監督院對違反統計法規的行為處理較為嚴厲。韓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如果不在期限內提交財務報表等,或者提交虛假的財務報表等時,監管部門可以對其處以1千萬韓幣以下的罰款,並可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在韓國還有相關的法規規定:如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3000萬韓元以下的罰款。  ——故意遺漏或虛報季度(中期)報告與業務報告的重要事項者。  ——明知故意遺漏或虛報季度(中期)報告與業務報告重要事項的情況下簽字者。  (二)保險開發院的保險統計工作  韓國保險開發院是根據保險業法第176條所成立的機構,該條款規定了保險開發院統計工作的必要性、保險公司的協助義務,以及統計資料的提供方法等。主要目的是保護保險合同當事人的利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開發院主要職責是釐定純保險費率、保險商品的確認(保險費及責任準備金的妥當性)、保險制度及政策研究、保險市場分析、經營分析及諮詢、保險經驗資料統計的彙總、分析、提供保險資訊的管理及利用,保險資訊網的運營等。開發院保險統計工作內容具體如下:  1.統計資料的內容及報送週期。開發院統計的內容是基於每份保險合同以及每次保險事故的詳細資訊。以火災保險為例,開發院要求保險公司報送每份保險合同的合同號、批單號、處理日期、保險期間、標的類別、保險金額、保險費、折扣及加價事項等多項詳盡的資訊。保險事故資料要求提交合同號、批單號、處理日期、事故號碼、事故日期、風險級別、標的程式碼、標的類別、事故原因、保險金額、發生損失額、保險責任類別等詳盡的資訊。根據保費規模的大小,分為基礎統計資料和摘要統計資料。機動車保險、火險、水險和人壽保險等15種保費規模較大的險種均屬於基礎統計資料,彙總週期有按月、按季度、按半年和按年度等多種方式。其它規模較小的險種屬於摘要資料的範圍,每年彙總一次即可。韓國開發院統計彙總各保險公司的險種情況已有20多年的歷史。  2.通過保險資訊網收集、彙總及校驗統計資訊。由共同資訊系統、資料傳輸系統、保險事故資訊系統及為國際貿易交易而建的EDI系統構成的保險資訊網是收集保險統計資訊的主要渠道。保險資訊網是國家主幹電算網的一部分,由保險開發院與所有的保險公司、有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及貿易網等聯接。韓國保險統計資料的彙總分保險合同及每次事故的資料及摘要資料彙總兩部分,以不同的方式進行。對規模較大的險種的保險合同及每次事故的資料彙總見圖2。  對統計資料的校驗目的在於檢驗資料是否是開發院根據統計編撰要求準確地進行編制。採用實施平衡檢驗、專案檢驗、分佈檢驗等方法,在發現保險公司未達標時,向其提出更正要求。平衡檢索是為了檢驗資料的準確性,由保險公司與保險開發院對附件資料編制記錄件數、金額等進行核對。專案檢索是確認基礎統計的各個編制專案有無不合適的資料,通過相關專案之間的比較確認資料錯誤。分佈檢索是將物件資料實績與過去實績相比較,確認有無異常。   3.統計資料編撰要求。統計資料的編撰要求由四個部分構成。一是記載記錄的提交方法、記錄單位等共同的指示事項。二是格式由保險憑證號、會計處理日等記錄管理專案、所涉及合同的風險特徵、保費、保險金等專案構成。三是關於格式的各個專案詳細的編撰方法說明。四是整理編撰記錄時所使用的程式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