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方式的完善-析《示範法》與中國仲裁規則比較

才智咖 人氣:9.66K
送達方式的完善-析《示範法》與中國仲裁規則比較

  論文摘要 仲裁檔案的送達是順利進行仲裁程式的基礎,關係著其他仲裁程式的啟動,對仲裁庭和當事人具有重要意義。對於送達方式的規定,《示範法》中的送達規定與我國仲裁實踐是有一定出入的,我國的應完善和統一送達方式的規定,與國際接軌。

  論文關鍵詞 仲裁 示範法 送達方式 推定送達
 
  仲裁中的送達是指仲裁委員會或者仲裁庭將有關仲裁檔案以適當的方式通知仲裁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以便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及時瞭解仲裁資訊並參加仲裁活動的行為。《聯合國國際貿易法促進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將當事人未得到適當通知作為了拒絕承認和執行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理由。仲裁文書的送達是對當事人仲裁權利的基本保障。我國實務中,如果當事人由於不能接收到有關的仲裁檔案,從而導致了其錯過了某項仲裁權利的,仲裁機構應視具體情況繼續或終止仲裁程式,當事人也可根據《仲裁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向法院申請撤銷或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一、《示範法》中關於送達方式的規定

  《示範法》的目的在於協調和統一各國對國際商事仲裁的不同態度和立場。那麼《示範法》中關於送達方式作出了何種規定,對比我國的仲裁送達方式,我國需要進行哪些修改?
  從《示範法》第3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總結出,示範法中關於送達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點:
  1.當事人約定的方式。示範法中規定此種送達方式是基於仲裁的自願性和靈活性的特點,所以在規定仲裁送達方式時也需首先體現此特點,有約定的首先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方式送達。
  2.直接送達。直接送達即《示範法》所說的“當面遞交收件人”,在當面遞交收件人的條件存在時,仲裁機構就可以採用直接送達的方式,它是《仲裁法》中的法定送達方式。此種送達方式的採用以沒有當事人約定的方式存在為前提,如果有當事人約定的方式存在,則不可以採用此種送達方式。實務中,直接送達方式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一是案件各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主動到仲裁機構領取相關的仲裁材料,仲裁機構不需親自送達;二是仲裁機構委派相關工作人員直接將有關仲裁檔案送往當事人或代理人的住所或營業場所。
  3.投遞到收件人的營業地點、慣常住所或通訊地址,即郵寄送達方式。仲裁相較於訴訟具有快捷高效的特點,郵寄送達方式迎合了這個特點,利用國家郵電系統,使仲裁檔案得到高效傳遞,此種送達方式在實務中是最常用的。但郵寄送達方式的採用前提是知道各方當事人的確實通訊地址,在難以查到到通訊地址的時候,此種送達方式無法勝任。
  4.推定送達。推定送達即經合理查詢仍不能找到收件人的營業地點、慣常住所或通訊地址等任一地點,而以掛號信、特快專遞等能夠證明做過投遞企圖的方式投遞給受送達人最後一個為人所知的營業地點、慣常住所或通訊地址,即視為已經送達,能提供作過投遞企圖的記錄的其他任何方式投遞到收件人最後一個為人所知的營業地點、慣常住所或通訊地址作為仲裁機構已完成送達任務的方式是在直接送達和郵寄郵寄送達無法奏效時使用的,目的是為了仲裁程式不因無法送達而中止。《示範法》採用此種規定主要是由於仲裁中的靈活性所要求的。由於仲裁是社會救濟方式的一種,具有民間性,在經過合理方式仍無法送達一方當事人時,為保障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可以採用推定送達的方式,但推定送達的適用必須受到嚴格的控制,需在窮盡有效送達方式無法奏效時,才能予以適用。實踐中由於“視為已送達”的判斷標準不一,造成了仲裁裁決被撤銷的情況時而發生,所以國內仲裁法中如適用此種送達方式必須予以嚴格的判斷標準。
  《示範法》中的送達方式可歸納為: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送達方式;如無此約定,可以直接、郵寄的方式送達;在以上方式不能湊效的情況下,以掛號信、特快專遞等能夠證明做過投遞企圖的方式投遞給受送達人最後一個為人所知的營業地點、慣常住所或通訊地址,即視為已經送達,推定的送達方式必須予以嚴格的條件控制,不能被濫用,否則將導致當事人的權利受損。

  二、我國仲裁規則中的.送達方式及存在的問題

  對於送達方式,中國的《仲裁法》並沒有具體規定,只是存在於各個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中。這些仲裁規則的制定主要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送達方式和示範法的有關規定,這些仲裁規則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差異。概括起來,我國的送達方式主要有:
  第一,約定送達。《示範法》中的約定送達方式,被我國一些仲裁機構所採用。蘇州、廣州、重慶、廈門、成都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中都把約定送達方式作為其中的一種送達方式,充分體現仲裁的意思自治原則。
  第二,直接送達與郵寄送達。《示範法》中規定的直接送達和郵寄送達方式普遍存在於我國各仲裁規則中,它們作為最基本的送達方式存在,也是運用最為普遍的。郵寄送達主要有特快專遞、掛號信、電報、傳真等方式,這些送達方式是運用國內發達的物流系統,使檔案能夠快速而有效的送達於當事人手中,所以這種送達方式的生命力也最為強盛。
  第三,留置送達。留置送達主要是借鑑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留置送達而產生的,《示範法》並無此種送達方式的規定。廈門、天津、成都、廣州、大連仲裁委員會等都規定了留置送達。留置送達運用的前提是受送達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受有關仲裁檔案,送達人可以邀請當地基層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受送達人所在單位代表到場進行留置送達。這種根據民事訴訟規定的留置送達方式是否適合運用於仲裁程式中呢?應該說,如果是國內仲裁,此種方式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如果是涉外仲裁,其作用必然會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