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有關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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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消費者對其權益的法律保護意識也在不斷地增強,並逐漸成為一焦點問題。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明確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安全權、選擇權、求償權、公平交易權、結社權、受尊重權知識權以及監督權九項權利,但真正落實起來卻存在著很大困難與桎梏。本文將對當前我國消費者知情權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研究,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一些行之有效的法律保護策略,以供參考。

談有關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策略

關鍵詞:消費者 知情權 法律保護

一、案例

西安的陳女士在觀看電影《唐山大地震》時,因放映之前耗費了很長的時間播放片頭廣告而感到非常的氣憤,隨後便將電影發行方與電影院一同告上了法庭;雁塔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電影院退還陳女士電影票款35元。法院在一審中認定侵權行為成立。

2010年7月22日,陳女士在西安保利博納影城觀看11時55分的影片《唐山大地震》,但屆時影城並未如約播放電影《唐山大地震》,而是先播放了很長的一段植入性廣告。2010年10月9日,陳女士因不滿影城放映廣告的行為而將西安保利博納影城、發行方華誼兄弟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版權方一同告上了法庭,訴訟請求要求被告退回電影票所花費的金額35元,並賠償其精神損失費1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陳女士與被告西安保利博納影城之間已經形成了消費合同關係,被告電影城在提供影片放映服務的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規定,對其實施履行義務;據國家廣電總部2004年頒發的關於貼片廣告管理檔案之精神,明確規定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經版權方的同意隨意植入貼片廣告。根據前兩款之規定,被告西安保利博納影城不僅存在著隨意植入貼片廣告,而且還在影片放映之前沒有對消費者盡到告知的義務,即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被告這一行為,導致原告被迫觀看長達12分鐘的廣告,因此西安保利博納影城應當向消費者陳女士承擔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基於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西安保利博納影城退還原告陳女士35元,但對陳女士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在該案宣判以後,法院雖然駁回了原告陳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但是仍然以司法建議的形式向被告方提出了進一步完善服務制度的司法建議。其內容是:本案在審理陳女士訴西安保利博納新天地影、版權方以及華誼兄弟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發現在電影貼片廣告播映中存在違反《關於加強影片貼片廣告管理的通知》相關規定,尤其是任意地搭載各種貼片廣告,最終導致貼片廣告用時過長,同時對所播映的貼片廣告沒有對消費者盡到全面的告知之義務。基於此,本法院建議在以下兩個方面加強重視:第一,停止在電影《唐山大地震》播放之前植入貼片廣告;第二,積極履行廣告播放前的告知義務,告知方式可明確表示在電影票的下面,尤其是影片放映的時間、貼片播放時間及片長,同時還可以以店堂告示、網站以及諮詢電話等方式予以公示或者明示。

法院一審宣判完畢,陳女士收到判決書後對判決結果表示很滿意,她說:“雖然法院並沒有完全支援我所提出的所有請求,但是仍然確認了被告承擔違約和侵權責任,判令其退還電影票費、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用,這對類似訴訟的消費者維權有著示範意義。”陳女士還說:“如果電影院再無視消費者權益,訴訟中將承擔敗訴風險。相信今後電影放映方貼片廣告的行為將受到更多約束,法院就該案發出《司法建議函》,進一步對貼片廣告行為做明確要求,使商家更加重視消費者的權益保護。”

由該案我們可以看出,作為消費者,人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的增強,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責任也得以落實。需要注意的是,本案的陳女士其實是一名律師,對於作為一名消費者其對自己的知情權有一定的敏感性,可是如果變成其他的人、不懂法律的人,可能也就沒有這種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權益的意識。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存在著各種各樣的侵權行為,尤其是消費者對自己的知情權並不在意,甚至不知道那是一種怎樣的權益,因此加強對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研究,具有非常重大的現實意義。

二、當前存在的消費者知情權侵權現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之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效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但實際中我們卻看到很多形式的侵權案件,總結之,主要表現為以下型別:

(一)沒有向消費者盡到全面告知的義務

消費者張某,於2011年6月28日在某婚紗影樓拍寫真照片,影樓的服務員熱情地為其推薦了一款1888元的方案,並帶其參觀了影樓中的上千套各式各樣的婚紗禮服。張某感到非常滿意,隨即交付定金並簽下了訂單,並在訂單中註明了影樓將為其提供8套精品禮服。2011年7月2日,張某與朋友相伴前去影樓試裝,接待她的服務員告知其上次看到的那些婚紗中實際上只有十幾套是訂單上確定的“精品禮服系列”,而其它的幾套婚紗均是VIP會員禮服,如果想選擇這些禮服,則每套要加收100元使用費。至此,張某認為自己已經上當,於是要求影樓退還定金,隨後遭到拒絕;張某將影樓告上了法庭。針對該案件而言,影樓未向消費者盡到全面的告知義務,這與商家在其所做的活動中註明的“本活動最終解釋權歸商場所有”情況相類似,客觀上來說它是一起典型的侵犯消費者知情權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之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而在本案中,作為被告方的影樓在為消費者張某提供攝影服務過程中,故意隱瞞“精品禮服”與“VIP會員禮服”的差別以及服務費用,並帶領消費者張某參觀了上千套實際上其並不能享受服務的精品禮服,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誘導張某與之簽訂訂單,該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規定,尤其是侵犯了消費者張某的知情權。

(二)向消費者提供虛假資訊

所謂向消費者提供虛假資訊,主要是指通過虛假的廣告宣傳,來誤導消費者,並向消費者傳達虛假的資訊,這也是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一種方式或手段。對於此類的侵權行為,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便是醫藥品和保健品銷售,在這些領域中的很多產品,其功能宣傳與價格資訊都存在著一定虛假成分。比如,某商場為處理其庫存尾貨,對羽絨服等商品進行促銷活動,其製作的宣傳廣告中稱,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為促銷期,在該期間購買指定商品可享受買100送50的優惠服務(其中所贈送的50元是代金券)。然而,事實上卻並非如此,消費者購買某羽絨服後獲贈代金券再去消費時,意外地發現該商場大廳中有一則告示,對該代金券的使用增加了2個額外的條件,即必須購買某品牌的羽絨服方可使用該代金券;必須購買商品總數達到了2000元,所贈的代金券才可以衝抵50元人民幣使用且每件商品不能使用3張代金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規定,該商場的行為不僅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而且還侵犯了其自主選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