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體育與學校體育的交流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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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我國對社群體育的建設才起步沒多久,所以社群體育在硬體設施的配套上還存在短缺的現行,現有硬體設施遠遠滿足不了社群居民健身的需求,一些居民只有在河畔、街頭、公園等一些非正規的體育運動場所進行鍛鍊。據調查顯示全國佔76%的體育場館為校內體育設施,並且這些校內的體育設施大多都是一些裝置齊全、場地寬闊、環境清新的較理想的鍛鍊場所,而這些體育設施除了用於日常的體育教學之外,大多數的時間裡都是被空置的。因此除去日常體育教學之用,充分開發其潛力,在不使正常的校內秩序受到影響的前提下,可以在這裡組織各種社群體育活動,進而使社群體育設施缺乏的難題得到相應程度的緩解。同時學校也可以把一些條件較好的、設施較齊全的社群體育場所作為現有的教學資源,進而使學生在活動範圍的選擇上更加寬泛。由此可見要想加快體育設施整合的速度,社群體育和高校體育就必須進行良好的互動。

社群體育與學校體育的交流論文

社群體育與高校體育在互動的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對體育功能的研究存在缺陷

我國的體育界目前對社群體育在功能方面的研究,仍然停留在對體育的本身進行分析,而忽視了著眼於教育去對其進行更加深層次的探討和研究,在理論研究方面存在較大的缺陷。而高校對體育在功能方面的研究則表現出了逐漸向多元化進行發展的形勢,但是體現在具體的`操作上又很難得到實施,進而導致了實踐和理論的脫節。這些對體育在功能方面研究不足的現象是由於處於現代教育的體系當中而沒有找準自身角色所致的。

(二)缺少公益性的支援

在對社群體育和高校體育他們相互之間的作用進行研究時,由於受傳統觀念的影響而缺少了系統性和全域性性的角度。同時在發展遇到困難或者自身的體系發生問題的時候,高校體育與社群體育通常都會先從內部本身來著手解決,而很少會想到依靠求助於對方來獲得幫助和支援。在對學校體育進行社會化、社群體育進行教育化的改革過程中,高校體育沒有把其社會性的一面體現出來而社群體育也沒有能把它的教育性體現出來。

社群體育與高校體育互動的原則

(一)平等民主的原則

社群和高校在互動的過程中它們相互之間的地位是居於平等的,並且它們之間是基於一種主體平等的民事法律關係來進行互動的。學校的法人地位是獨立的,在法律規範的範圍之內可以與社群的一些體育組織獨立的簽訂法律合約,並且根據合約的規定學校在享有一定權利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同時學校和社群在互動的過程中,要在尊重彼此建議和意見的前提下來對彼此需履行的義務和享有的權利及相關事宜進行規定,能夠站在對方的角度真正的做到為對方所著想,進而達到互惠互利的目的使社群體育與高校體育之間的互動能夠朝著更好的方向發展。

(二)資源共享的原則

就目前社群體育的發展現狀來看,配套設施不齊全、專業人員數量不足是制約社群體育發展最主要的原因,而學校在這方面卻擁有豐富的人力、物力資源,但是在體育扭轉以及體育文化等無形的體育資源方面社群體育相比較高校體育而言更加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由此可見社群體育和高校體育進行資源共享是必然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