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環境法治的倫理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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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環境法治的倫理構建
【摘 要】環境德治對環境法治具有重大的補足作用。本文在分析現行環境法治的倫理缺失的基礎上,從倫理學的視角提出了促進現代環境法治實現的若干途徑,並提出應當將人與人及人與自然的雙重***確立為現代環境法治的終極目標,以期能為中國的環境法制建設貢獻綿薄之力。
【關鍵詞】環境德治 環境法治 倫理缺失 實現途徑 雙重***

法治本是法學領域裡經久不息的話題,但人們在探討法治時又經常涉及倫理道德題目。就法治最初的涵義而言,其中就已包含了倫理道德的意涵:法治是“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1]”。即法治是“普遍遵法”和“遵守良法”結合。“良法”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具有道德公道性的法律,也是內含著同等、正義、自由等道德價值的法律”,因而“從這個意義上說,法治本身就蘊含了道德的追求[2]”。環境法治作為抽象法治理念在環境法領域內的具體化,亦不可避免地與倫理道德題目具有某些相關性。特別是現代環境法在形成與發展過程中,與環境倫理之間發生了密切的源流關係,環境法治題目因此也帶上了更為濃厚的倫理道德色彩。“環境倫理乃是環境法治的基礎,是環境法治的價值核心[3]”。在法學界高度關注環境法治的同時,倫理學界也提出了環境德治的題目。“德治與法治的內在聯絡對現代社會的發展意義重大,但這不僅在於德治與法治的共存,也在於德治對法治的重大補足作用[4]”。本文從環境德治對環境法治的補足作用進手,在分析現行環境法治的倫理缺失的基礎上,從倫理學的視角提出了促進現代環境法治實現的若干途徑,並提出應當將人與人及人與自然的雙重***確立為現代環境法治的終極目標,以期能為中國的環境法制建設貢獻綿薄之力。
一、現代環境題目的法治與德治
法治和德治是眾多社會治理模式中最為基本的兩種方式。然而在解決作為社會題目的環境題目時,人們卻非常注重前者而往往忽略了後者。實在,依法治理環境題目存在著諸多侷限,而這些侷限恰能通過環境德治加以彌補,因而在日益注重環境法制建設的今天,環境德治也同樣不可或缺。理想的環境題目治理模式應當是“德法同治”。
(一)依法治理環境題目的侷限性
不可否認,法律的確是迄今為止人類社會裡最為權威的社會控制手段。但法律不是萬能的,它仍然存在著諸多侷限,這些侷限在環境法中體現得尤為明顯。例如“廣泛性是環境法的一個突出特點[5]”,它突出表現在保護物件、調整範圍和涉及主體等方面;而法對社會生活的涵概性和適應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環境法再完備也不可能將社會中與環境有關的所有題目一概無餘。再如“環境法具有不同於其他部分法的突出特徵,即較多地運用科學技術手段來調整人與自然的關係[6]”,這就對環境法的實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在實在施所需職員、精神和物質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環境法的作用是不可能充分發揮的。更何況無論是就世界還是就中國而言,環境法都屬於不甚發達、完善的新興法律部分。這就決定了僅靠環境法解決環境題目是極不現實的,環境法治的侷限需要其它社會調整方式來彌補。
(二)環境題目同樣需要以德治理
環境題目的實質是倫理題目,它實際上是人際利益衝突與矛盾在人與自然領域裡的體現。“倫理學的基本題目,就是道德和利益的關係題目[7]”,利益是道德的產生根源與存在基礎。當今的環境題目之所以日益嚴重的主要原因在於,某些人甚至整個人類為謀求自身物質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惜犧牲後代人、其它非人類存在物甚至整個自然及的利益。而環境倫理以道德教化的形式勸導人們愛護自然、保護環境,其目的在於以非強制手段規範人之行為並進而平衡環境利益。法律是調整社會關係的主要方式而非調惟一方式,它的不足必然由其它社會調整方式補足。概括言之,環境倫理對環境法的補足作用主要體現在節約環境治理的本錢,以自律方式實現環境道德的約束、調節和激勵功能以及環境道德的可普遍化等三方面[8]。環境倫理與環境法之間並非僅是互補關係,在後者很多力所能及的範圍內也可時常見到前者的身影。由此可見,環境倫理是比環境法更為重要的環境治理手段,儘管它也存在著種種缺陷與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