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證法的命運與中國現代性的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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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證法作為一個哲學術語進入漢語哲學界,僅有80多年的歷史。據專家考證,“辯證法”一詞是在20世紀20年代經日語翻譯成漢語才開始為我們所知的[1]。但辯證法傳入中國以後,它逐漸獲得了一種不同尋常的地位。它不僅成為一個重要的學術方向和獨立學科,甚至在很多情況下成為“哲學”的代名詞,更重要的是,辯證法還滲透到中國人的現實生活與日常語言中,成為最為普及的哲學話語。綜觀世界大多數國家,辯證法一般僅僅作為某個哲學家,例如柏拉圖、黑格爾等思想的某一方面,或者作為某一研究領域或研究方向,例如本體論、邏輯學等的一個側面來予以探討,更談不上在普通民眾中擁有如此廣泛而深入的影響。這的確是一種頗為獨特的理論現象。這一現象最為直接和根本的原因無疑是馬克思哲學在現當代中國的特殊地位與重大作用。但從更深入的層次進行反思,我們認為,辯證法在現當代中國哲學與社會生活語境中的理論功能與思想內涵,始終是與中國現代性的建構這一近百年來最為重大的主題內在聯絡在一起的。從中國現代性的建構來透視與檢討辯證法在中國的思想軌跡與發展命運,將為闡發辯證法的理論內涵與思想效應併為理解中國現代性的特殊性質與道路提供一個意蘊豐富的全新視野與理論生長點。

辯證法的命運與中國現代性的建構

一、辯證法[2]:現代性論證的人文解放敘事

如果按照人們耳熟能詳的關於辯證法的知識,辯證法與現代性的建構,尤其與中國現代性的建構將是完全無關的兩個話題。然而,如果我們把辯證法置於近代以來的思想脈落中,我們就可以發現它與“現代性方案”之間所具有的深層關聯。

雖然對“現代性”的理解充滿歧義,但許多學者承認,所謂“現代性”,具有這樣幾個最為基本的特點。第一,它代表著一種面向未來的“時間意識”與“歷史意識”,“現代”總是通過與“傳統”、“古代”、“過去”的對立關係凸顯出來的,它“必然要貶低直接相關的前歷史,並與之保持一段距離,以便自己為自己提供規範性基礎”[3],因此,與古代世界“倒退”的或“迴圈”的時間意識和歷史意識有著重大不同,現代精神意味著它要超越傳統,是徹底“面向未來的”,重“未來”而輕“祖輩”,這是現代性的重大特徵之一;二,以這種面向未來的時間意識和歷史意識為基礎,它堅持一種進步主義的歷史觀,它相信,人與社會歷史在總體上必然朝著完美目標的方向發展,並最終擺脫一切奴役與束縛,達至完全的自由解放的終極結局,正如伯瑞所說:“只有人們把握了人類的進步的觀念,才能形成或闡述關於歷史之於政治家和公民的事務之意義的正確觀念。這是一種徹底轉化觀念且具有偉大意義的構想,從而使歷史得以界定自己的覆蓋視閾……世界尚未充分意識到關於歷史的觀念的徹底轉化所具有的全部意義,而這種轉化的形成則歸因於有關發展的學說的提出”[4], 這即是說,“進步”或“發展”具有為現代社會發展“定向”的意義,通過這種“定向”,現代性使自身獲得了合法性的根據;第三,現代性把對自由解放的進步主義信念根植於“理性”,一切都必然在“理性”面前申辯自身存在的資格,理性是惟一透明和自明的權威,通過理性的力量,消除一切“非理性”因素的阻礙,最終實現“理性對世界的統治”,這是現代性方案自由解放理想最為根本的保證:“現代性必須根據自己所剩下的惟一權威,即理性,來鞏固自己的地位”。

按照哈貝馬斯的說法,黑格爾是第一個用哲學的方式來對上述“現代性”現象自覺進行批判性反思的哲學家。黑格爾曾言:哲學是“思想中表達的時代”。這裡的“表達”,包含著雙重內涵,第一,它意味著用哲學的方式來把握“現代性”,第二,它意味著哲學的重大任務在於通過哲學的方式來論證“人的解放”,並通過這種論證為“現代性”重構合法性根據和規範基礎。如果說中古社會人們求助於上帝來證明人們生活的意義和社會制度的正當性(神義論的證明),與之不同,在上帝已經失去了這種論證力量與權威地位的現代社會,人們所求助的只能是哲學社會科學的“巨集大敘事”或“元敘事”(Meta-narrative),這即是說,人們對社會歷史的意義、社會制度的正當性的論證方式不再是“神義論”式的,而已轉換成“人義論”式的,而在這種“人義論”的論證中,哲學居於重要的地位。正是在此意義上,黑格爾認為,現代性自我確證的要求在根本上就是“哲學的要求”。而這種哲學,在黑格爾看來,只能是“辯證法”。

之所以必須是“辯證法”,這基於黑格爾對現代性內在矛盾的反思和他對現代性價值理想及其實現途徑的獨特理解。黑格爾認為,自笛卡爾以來,現代哲學所關注的中心問題是“主體性”及其自我意識,“主體性”原則代替了中世紀的上帝,成為了現代性的基本原則,這種“主體性”所“保障的是自明性和肯定性,由此出發,其餘的一切都會受到懷疑和批判。……同時,主體性還具有一種普遍主義和個體主義的意義。任何一個人都要受到所有的人同等尊重。與此同時,他又是判斷所有人各自的幸福要求的源泉和終極權威”[5]。在此意義上,“主體性”原則不僅具有理論意義,而且構成了現代人與現代社會的規範性基礎與價值源泉。在黑格爾看來,主體性的原則在根本上是一種“知性”的原則,它把“主體性”原則絕對化,等於把一種“有限”的東西上升至無限的絕對的地位。“主體性”原則作為知性原則,集中體現在它所遵循的主客二元對立的“物件化”邏輯,貫徹這種邏輯,必然或者把他人作為“客體”來予以控制,或者把自然作為“物件”來予以壓迫,在此意義上,“主體性”原則在根本上充滿統治性和控制性的原則,由此必然導致人的社會生活共同體的分裂和瓦解。黑格爾認為,現代性的規範基礎不能建立在這種知性化的“主體性”原則的基礎上,而是必須超越主體性原則,以“理性”或“精神”作為中介和統一性力量,來實現現代性的自我確證。“理性”是一種超越知性所造成的分裂與矛盾,把它們內在統一起來,使之實現和解的力量,同時,這種對分裂和矛盾的克服和和解不是通過僵化和強制性的方式來實現,“理性”和“精神”具有一種自我創造和自我超越的能動性,這種能動性集中體現在它能夠“承受矛盾”和“揚棄矛盾”,並在此過程中實現自身的運動與發展。“理性”與“精神”這種在矛盾中不斷自我否定和自我發展的運動,所體現的正是其“辯證”的本性,黑格爾說道:“辯證法是這一內在性的超越活動,在其中知性規定的片面性和侷限性把自己表現為它們所是的東西,即表現為它們的否定。辯證法因此構成了前進過程的推動靈魂,並且是內在聯絡與必然性惟一由以進入科學內容的原則,恰如真正而非外在的對有限東西的飛越一般正取決於這一原則”[6]。黑格爾相信,只有在“理性”或“精神”這種辯證的歷史運動中,“主體性”這一知性原則所造成的分裂才能實現內在的和解,現代性的自由解放理想才能獲得了充分的根據和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