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過節費扣稅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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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1年9月1日正式施行,引發各界廣泛關注。繼國家稅務總局專家解讀新個稅法相關問題後。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過節費扣稅如何執行的知識,歡迎閱讀。

2017年過節費扣稅如何執行

9月同時發放8月、9月工資以及雙節補貼,該如何計算個稅?

中秋、國慶雙節將至,不少市民十分關心過節費扣稅的問題,如果企業9月同時發放8月工資、9月工資和中秋節、國慶節節日補貼,該如何計算個稅?

解答:按稅法規定,應合併9月份發放的收入(8月工資+9月工資+中秋節、國慶節節日補貼)-三險一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稅法允許扣除的住房公積金)-扣除標準3500元,餘額作為工薪所得按照新的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9月初發放8月工資時已扣繳個稅,則應把9月發放的8月工資、9月工資和中秋節、國慶節節日補貼合併計算出9月應納個稅,減去已扣繳個稅,剩下的應扣個稅在發放9月工資、中秋節、國慶節節日補貼時補釦。

扣繳單位應在9月所有收入發放完後合併計算應扣繳工薪所得個稅並錄入個稅軟體系統,於10月1日—10月15日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公積金屬於單位福利,超過規定部分需要繳稅

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通過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下發了《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46號,以下簡稱“46號公告”)。按照稅法及公告的規定,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怎樣計算?

解答:稅法上的工資、薪金所得=每月收入額(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等)-三險一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稅法允許扣除的住房公積金)-扣除標準3500元。

“公積金屬於單位福利,超過規定部分需要繳稅”,市地稅局專家稱,根據有關規定,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繳納部分則免徵個人所得稅。其中,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以住房公積金為例,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2010年成都市全部單位職工平均工資30515元×3倍×12%÷12個月=915.45元),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9月發放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於10月1日—15日申報

《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徵,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目前我市出現了9月發放的工資但仍按照舊稅法扣稅的現象是怎麼回事?

解答:這裡的按月計徵是指按照納稅人每月實際取得的收入計徵,不是按次計徵。以9月為例,是指9月1日—9月30日期間實際取得的收入合計,無論9月份發放8月、9月或10月工資,只要是9月1日—9月30日實際發放,則其收入合計作為稅法9月工薪所得,其所得所屬期為9月,而不是各單位工資表上的發放月份。在個稅軟體錄入所得所屬時間是指稅法工薪所得所屬期9月。

“9月發放的工資但仍按照舊稅法扣稅的現象是申報系統自動認定的結果,”市地稅局有關專家告訴記者,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是由於企業財務人員對申報期規定和系統設定不瞭解造成的。按照系統認定,9月1日—9月15日申報期申報的工薪所得所屬期為2011年8月,申報的個稅為8月1日—8月31日實際發放工薪扣繳個稅,適用於舊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正確的做法是9月發放的工資、薪金所得,於10月1日—10月15日申報期進行申報,這時將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專家表示,如果由於申報時間原因導致的稅率扣錯的情況,可在下個月申報時進行抵扣或者進行退稅處理。

市地稅局特別提醒,為保證新稅法的正確落實,對9月1日—9月30日實際發放工薪扣繳個稅,扣繳單位財務人員應在9月1日—15日申報期成功申報8月工薪所得後,使用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7號補丁企業端軟體升級包進行9月工薪所得的軟體錄入工作,並於10月1日—10月15日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