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互金風險專項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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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金融及其相關的行業領域迎來了緊張的一天。國務院辦公廳正式公佈了《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下稱《方案》),對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進行了全面部署安排。所有的整治工作將在明年3月底前落實完畢。

解讀《互金風險專項整治方案》

經觀察,此次頒佈的《方案》與今年4月版的基本一致,僅新增兩方面:一、對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規定:部門統籌方面,成立由人民銀行負責同志擔任組長,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總體推進整治工作,做好工作總結,彙總提出長效機制建議。二、房產眾籌專項整治: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和網際網路金融從業機構等未取得相關金融資質,不得利用股權從籌平臺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的企業應遵守巨集觀調控政策和房地產金融管理相關規定;

《方案》明確指出:

主要整治措施——六大手段

1、嚴格准入管理;2、強化資金監測;3、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4、加大整治不正當競爭工作力度;5、加強內控管理;6、建立互金監管技術支援系統;

綜合來看,整治措施以行業自律及行政手段為主,刑事手段為輔!首倡“舉報制度”,並由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主持設立舉報平臺,這一條例賦予了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行業監督的權力,提升這一自律組織的行業地位;並通過引導社會監督,有效肅清行業內的大部分不規範行為。未來,通過有效的自律、他律與互律,可以助力整個互金行業從“野蠻生長”過渡到“規範發展”。

各項整治工作進度表:

開展摸底排查(2016年7月完成):重視保留證據,對於資金大、人員多的大平臺或閃電速度發展的平臺,一經發現涉嫌重大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馬上報告。

實施清理整頓(2016年11月底前完成):違規情節輕微,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違規情節較重,依法關閉或取締;涉嫌犯罪的,移送相關司法機關。

督查和評估(2016年11月底前完成):整治行動同時派員監督,及時糾偏。

驗收和總結(2017年3月底前完成):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將總體報告和監管長效機制報國務院。

《方案》中提出了整治的具體時間進度,同時將目前的P2P平臺劃分為三類,分別為合規類、整改類和取締類;現在的時間節點主要是分類階段。十月份退出的平臺數量不出意外會劇增,正常運營的平臺佔比會進一步降低。

關於P2P網路借貸與股權眾籌平臺:

一、P2P網路借貸平臺應守住法律底線和政策紅線,落實資訊中介性質,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發放貸款,不得非法集資,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戶承諾保本保息、期限錯配、期限拆分、虛假宣傳、虛構標的,不得通過虛構、誇大融資專案收益前景等方法誤匯出借人,除信用資訊採集及核實、貸後跟蹤、抵質押管理等業務外,不得從事線下營銷。

(該條法基本重申了《徵求意見稿》的內容,說明《徵求意見稿》是有一定效力。紅線的劃定,與2015年7月釋出的《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及今年8月24日釋出的網貸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是高度契合的,體現了監管政策的延續性。)

二、股權眾籌平臺不得釋出虛假標的,不得自籌,不得“明股實債”或變相亂集資,應強化對融資者、股權眾籌平臺的資訊披露義務和股東權益保護要求,不得進行虛假陳述和誤導性宣傳。

(該條法首次出現“明股實債”,值得關注。明股實債是一種創新型的投資方式,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即為“表面是股權投資,實質上是債權投資。”其與傳統的純粹股權投資或債券投資的區別在於這種投資方式雖然形式上是以股權的方式投資於被投資企業,但本質上卻具有剛性兌付的保本約定。)

三、P2P網路借貸平臺和股權眾籌平臺未經批准不得從事資產管理、債權或股權轉讓、高風險證券市場配資等金融業務。P2P網路借貸平臺和股權眾籌平臺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應分賬管理,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嚴格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保護客戶資金安全,不得挪用或佔用客戶資金。

(該條法可理解為禁止平臺或關聯人先放款再轉讓債權;不鼓勵股權眾籌的二級市場、不鼓勵投資人通過眾籌平臺無條件轉讓股權。第三方資金存管已成P2P網貸平臺合規性的標配;現在很多銀行不敢接P2P資金存管這個燙手山芋,這個問題需要具體措施來有效解決!)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和網際網路金融從業機構等未取得相關金融資質,不得利用P2P網路借貸平臺和股權眾籌平臺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取得相關金融資質的,不得違規開展房地產金融相關業務。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的企業應遵守巨集觀調控政策和房地產金融管理相關規定。規範網際網路“眾籌買房”等行為,嚴禁各類機構開展“首付貸”性質的業務。

(該條法表明將嚴管房地產金融,規範“眾籌買房”、嚴禁首付貸,但贖樓貸、中轉貸、房產收益權的眾籌等尚未明確。首付貸的根本性風險在於畸高槓杆,投機性購房者一旦資金鍊斷裂,風險將隨之爆發。)

關於網際網路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

一、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網際網路企業不得依託網際網路開展相應業務!採取“穿透式”監管方法,根據實質認定屬性!

(重點強調“穿透式”監管,這體現了監管規則的公平性:不論金融機構還是網際網路企業,只要做相同的金融業務,監管的政策取向、業務規則和標準就相應一致。穿透式監管可避免同市場主體的監管標準寬嚴不一,避免監管套利。它的出現打破了金融行業“分業監管”的障礙,針對網際網路金融領域混業經營普遍的現象,做到對一站式理財等創新業態的有效監管。有利於監管快速地跟上金融創新的步伐。)

二、未經批准,不得將私募發行的多類金融產品通過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眾銷售。要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標準,披露資訊和提示風險,要充分考慮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

(該條法直指私募基金,但對信託、資管等非公募產品無詳細說明,待複議。)

三、金融機構不得依託網際網路通過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巢狀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規避監管要求。應綜合資金來源、中間環節與最終投向等全流程資訊!

(該條法點明瞭以業務本質來判斷合規性,這是穿透性監管的核心原則。穿透式監管的表現形式是一種功能監管、行為監管。不管一家創新金融機構的名稱、標籤是什麼,模式有多創新,它的每一步行為都可以找到相應的監管條例去約束。)

四、取得多項金融業務資質的同一集團,不得關聯交易!要求建立“防火牆”制度,切實防範風險交叉傳染!

(該條法重申禁止關聯交易、建立防火牆。旨在對股東權益、債權人利益更好地保護。)

關於第三方支付業務:

一、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挪用、佔用客戶備付金!客戶備付金賬戶須開立在人民銀行或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不得向非銀行支付機構備付金賬戶計付利息!禁止支付機構“吃利差”盈利!

(該條法明確了“人民銀行或商業銀行不向非銀行支付機構備付金賬戶計付利息”!對銀行而言是極大利好!)

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連線多家銀行系統,變相開展跨行清算業務!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跨行支付業務應通過人民銀行跨行清算系統或者具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進行。

(該條法點明:已連線多家銀行的非銀行支付機構,需要進行整改!)

三、開展支付業務的機構須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質,不得無證經營!及開展商戶資金結算、個人POS機收付款、發行多用途預付卡、網路支付等業務。

(該條法強調了支付機構必須持證、憑資質運營,嚴控准入機制,支付牌照"一照難求"的境況將會持續!)

關於網際網路金融領域廣告行為:

一、網際網路金融廣告內容須依法合規、真實準確!嚴禁不當宣傳!

(該條法實為雞肋,因為涉及到廣告定義的問題,實行起來有難度,例如搜尋引擎競價排名。)

二、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的從業機構,不得對金融業務或公司形象進行宣傳!取得相關資質的,須依法取得有權部門許可!不得虛假誤導、違法宣傳!

(該條例表示“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的從業機構,不得對金融業務或公司形象進行宣傳,這有利於規範行業發展。但對於“相關金融業務資質”的界定,目前暫無一個明確說法,還需要相關配套細則予以確認。)

中業興融總裁章強在接受金融視界採訪時指出:“近些年網際網路金融領域最大的風險隱患,主要還是集中在P2P網貸、股權眾籌、第三方支付及其他互金領域,昨天《方案》的正式出臺,能夠看出監管層是站在行業的問題實質出發,強調“穿透式監管”辦法,根據業務實質認定業務屬性,意味著監管層將按照分類監管的原則,根據網際網路企業和金融機構的業務本質來判斷合規與否!重點對網路借貸、眾籌、第三方支付等提出行業要求,如房地產型別的產品,要持有房地產基金相關牌照資質,這是對之前暫行辦法提及的網際網路借貸資產小而分散的又一次強調!

《方案》表現出了監管政策的延續性,對監管責任主體、監管紅線、資金存管等都提出了明確要求,而且更為細化、可執行性強,極具針對性;通過整治敦促行業回到正軌,對守法合規的企業和平臺是非常有利的。它彰顯了國家希望建立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行業秩序,維護行業發展的決心!

目前互金某些業態正在偏離正確的創新方向,扛著創新大旗粉飾偽裝、欺騙投資人!假借創新之名魚目混珠、逃避監管!甚至從事非法金融活動!不正當競爭、私挪使用者資金、非法自融、龐氏騙局等事件時有發生!嚴重擾亂行業秩序,給互金生態圈造成了極惡劣影響!而真正踐行互金創新的平臺卻飽受拖累!

伴隨著互金監管思路明朗化,一直堅守行業底線、符合監管要求的網際網路金融企業將迎來更好的發展機遇。中業興融堅持依法逐步取得相關資質證明,踐行持證經營,並針對《方案》條法進行內部合規性排查,在銀行存管、資訊披露、業務管理、資金流向、內控制度等方面確保符合監管要求!中業興融將矢志不移地追逐普惠金融的夢想,用我們的誠信、創新和服務去擁抱這個偉大的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