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低保工作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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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低保工作調研報告

一、基本工作情況

**縣轄16個鄉(鎮)147個村委會、37個居委會(社群),**年底總人口58.8萬人,其中,城鎮居民8.2萬人,農村居民50.6萬人。現有城市低保保障物件7986人,占城鎮居民人口9.74%,有農村低保保障物件63223人,佔農村居民的12.5 %。

(一)政策措施逐步完善,低保工作有規可依。

1999年4月,**縣正式建立城市低保制度,並於2003年頒佈了《**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發放管理辦法》(巧政令〔2003〕1號);2007年4月,**縣正式建立農村低保制度,頒佈了《**縣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方案(試行)》(巧政辦發〔2007〕68號);**年5月按照省市對農村低保版標施保的相關要求,及時對農村低保工作作出了新的部署,出臺了《**縣農村低保按標施保工作實施方案》(巧政辦發〔**〕36號)。**縣在城鄉低保15年的實施過程中,制定實施了最低生活保障稽核審批、保障資金籌集和管理髮放、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納入政府績效考核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形成了涵蓋行政法規、政府和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的政策體系,實現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規可依、有章可循。

(二)保障水平顯著提高,保障範圍逐年加大。

低保人數、金額穩步增長,低保標準穩步提高。1999年至**年,**縣城市低保保障人數從1143戶1683人增加到4962戶 7986人,增幅達374.51%,年發放城市低保資金從113萬元增加到2176萬,增幅達1825.66%;農村低保保障人數從14670戶41238人增加到35336戶63223人,增幅達53.31%,年發放農村低保金從1836萬元增加到7860萬元,增幅達328.10%。自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施以來,**縣根據省、市相關要求已多次調整了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從人均56元/月提高到人均325元/月,增幅達480.36%;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從人均693元/年提高到現在人均1932元/年,增幅達178.79%。城市月人均補助從30元提高到237元,增幅達690%;農村月人均補助從30元提高到108元,增幅達260%。

(三)低保工作有序開展,規範化水平逐步提高。

一是規範操作程式。為切實做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縣民政局根據“農村應保才保、城鎮應保盡保”的要求,嚴把“進口”、疏通“出口”, 嚴格按照“三審兩公示”的審批程式,即本人申請、村小組評議、村(社群)委會審查、鄉(鎮)政府稽核、縣民政局審批,鄉村組進行公示,確保**縣城鄉居民低保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開。二是加強動態管理。對低保稽核制度進行改革,按照“年審月調”的要求,實現動態調整及時有效。及時與相關部門協調配合,進行資訊比對,取消因退休、死亡、家庭好轉及外遷的城鄉低保物件,做到保障物件有進有出、保障標準有升有降、動態管理正常有序。三是加強資金管理。實行專戶管理,封閉執行,專款專用,省縣級低保金由縣財政撥入縣級財政專戶,縣級財政根據用款情況撥入縣級民政帳戶,由縣民政局通過金融部門進行社會化發放,確保低保金按月足額發放。在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過程中,**縣始終堅持以人為本,穩步推進城鄉低保規範化建設,保障了民生,維護了民利,穩定了民心。

二、存在問題

目前,**縣城鄉低保工作已逐步走上正軌,但因其服務物件多,資金總量大,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百姓對政府的期待高,操作難度仍然較大。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困難和問題:

(一)家庭收入核算難,保障物件確定過程不規範。

由於不同的家庭收入狀況千差萬別,涉及人口、行業眾多,給低保物件家庭收入的核算帶來一定難度,導致工作中收入核定界線不清,隨意性大。部分行政村未按照“家庭申請—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的過程審定低保,而是先通過民主評議確定低保,然後再根據評定的類別情況推算出他的家庭收入填寫審批表。評定過程不規範,導致群眾矛盾突出,村社簡單以輪流保、平均保等方式來緩解矛盾,部分符合條件的困難物件未納入低保範疇。

(二)監管力度不強硬,套取低保資金現象較突出。

一是存在套取低保資金用於基礎設施建設佔地補償。在走訪調研的鄉鎮中,各鄉鎮不同程度存在套取低保資金用於集鎮建設徵地、修路、修渠等公共設施佔地補償低保的問題。另外,各鄉鎮還不同程度地存在套取低保名額用於學校、村委會、村級活動場所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佔地補償。二是村組幹部違規違紀套取低保資金中飽私囊。部分村組幹部利用職務之便,用親戚名字套取低保名額、低保資金,將群眾低保存摺私自收取、侵佔低保資金,甚至串通、恐嚇群眾將低保資金取出後又交還村組幹部手中。三是套取低保資金用於工資或經費不足的補充。部分鄉鎮套取低保資金用於炮臺民兵、村(居)民

民小組長、公路管理員、水管維護員、街道(廁所)保潔員、安全員等人員的工資補差。還有部分村(社群)套取低保名額用於彌補村委會辦公經費、村級公用經費不足等情況。四是套取低保資金用於代繳社會保障資金等。部分村組套取低保資金用於代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等惠民資金。五是套取低保資金用於激勵計劃生育結紮物件。在走訪調研中,各鄉鎮均存在套用低保資金用於獎勵計劃生育結紮物件的情況,在開展計劃生育工作中,存在把兩女主動結紮家庭給予低保享受作為一項政策宣傳,在走訪的34個村(社群)中,每村大致有10人左右的計生物件納入了低保保障範圍。

(三)政策知曉率不高,指標與群眾需求差距較大。

一是村級公示不規範。調研的34個行政村在低保公示環節雖然都已按照檔案要求進行公示,但不同程度均存在公開不及時、不完整、公開時限不足等問題,在隨機走訪的46名群眾中,80%以上稱不知道,群眾知曉率低。二是群眾思想意識低。全縣低保人口僅佔全縣人口的12%左右,特別在農村人口中,未享受農村低保的人口達52萬人。多數群眾關心的是自己是否享受低保,而對低保的享受條件、評定過程不重視,導致要低保、騙低保、告低保等現象普遍存在。三是農轉城人員享受低保問題尖銳。目前,**縣有近十萬農轉城人員,因為戶籍改變,面臨著以前享受農村低保的農轉城人員要變更為享受城市低保,沒有享受低保的困難農轉城人員要申請享受城市低保,而城市低保的增長速度遠不能跟上農轉城人員發展的速度。在實際操作中,10%以上的農轉城人員是60歲以上的老年人、農村低保物件、病殘人員、五保物件等,他們大多是農村低保應保障的.物件,戶籍問題導致他們農村低保享受不了,城市低保又沒有指標。

(四)基層力量較薄弱,嚴重製約低保工作科學發展。

基層工作人員的嚴重不足,影響了城鄉低保工作的正常運轉。目前**縣低保中心有人員編制3人,低保工作專幹人員1名。16個鄉鎮民政工作人員有33名,其中有4個鄉鎮還只有1名民政工作人員。他們不但承擔任務繁重的民政工作,還要積極參與鄉鎮中心工作。

三、原因分析

(一)機制不健全,家庭收入核算涉及部門廣。

一是核算機構缺乏。傳統的收入核查主要依靠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無法全面準確掌握申請家庭經濟狀況。由於缺乏獨立的核定機構,沒有科學化、標準化的認定機制,低保工作難以從源頭上把好“入口關”。二是核算涉及範圍廣。家庭收入的核算,涉及部門廣、涉及事務眾多,未建立跨部門、多層次、資訊共享等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導致家庭經濟狀況難以核查準確,致使物件的界定不夠規範,部分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未被納入低保範圍。

(二)執行打折扣,低保工作淪為鄉鎮政府萬精油。

一是工作人員法治意識淡薄。部分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按章辦事意識不強,往往將低保工作與鄉鎮日常工作相結合,把低保工作作為一項萬能的政策來解決社會矛盾,造成低保資金違規使用,引起困難群眾直接來信來訪,降低了社會滿意度。二是監督工作未能實現常態化。低保工作人員在政策執行過程中,既要扮演“運動員”又要扮演“裁判員”,而審計、檢查、紀委的監督職能未得到強化,協同完善低保政策的功能未得到最大化發揮,日常監督工作只能流於形式。

(三)發展力不足,供需矛盾仍然較為突出。

一是自我發展能力不足。**縣屬於全國的貧困縣,貧困面大,基礎設施薄弱,產業結構單一,自身改善生活狀況的能力偏低。根據初步統計,全縣約有15萬人的家庭人均收入低於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目前現有城鄉低保71209人,僅佔到應享受人員的47.5%。;二是部分惠民政策需進入低保門檻。現行醫療救助、廉租房救助、法律援助、教育救助和有線電視費減免等惠民政策,只有低保物件才有資格享受,因此有的群眾為了得到某項救助而想方設法進入低保行列,從而增加了低保工作的壓力和難度;三是農轉城人員享受低保的問題沒有得到妥善解決。農轉城政策已執行近兩年,但省市相關配套政策卻未及時跟上,城市低保指標人數也未增加。四是電站建設造成移民人口增多。全縣境內的白鶴灘電站建設、黃角樹電站建設、溪洛渡電站建設,造成移民百姓的大量劇增,需要保障的人數將隨之增加,致使全縣目前僅有的低保數量遠遠不夠。

(四)服務能力弱,人員編制、工作經費缺乏。

一是服務物件廣。近幾年全縣低保物件、保障資金呈“井噴式”增長,**年與2007年相比,低保人數增長了65.91%、資金增長了414.93%,但全縣縣鄉兩級低保工作人員卻維持在2007年的水平,全縣僅有34人,人均直接服務2158名低保物件,存在“小馬拉大車”問題。二是工作任務重。鄉鎮民政工作人員普遍存在一肩挑數職的情況,肩負婦聯、殘聯等其他社會保障工作,工作交叉複雜,工作任務繁重。三是工作經費缺乏。**縣雖然成立了財政全額撥款的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但縣級財政預算中,並沒有安排低保工作專項經費。

四、對策建議

(一)構建經濟狀況核查機制,提升精細管理水平。

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是根據居民家庭收入的不同型別,通過與稅務、房地產、社會保險、公積金、車管所、工商、金融等部門建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資訊共享機制,充分利用分散在這些部門的戶籍、車輛、社會保險、房產、公積金、稅務、存款、證券、個體經營等資訊,對社會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進行多部門資訊比對,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因申請家庭資訊反映不全面造成的騙保、錯保等現象。因此,建立科學有效的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對救助申請家庭的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全方位稽核,保障社會救助政策公平、公正實施已迫在眉睫。一是建立核對機構。建議由政府主導,在民政局設立科局級事業單位性質的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落實人員編制、提供工作經費保障,以便統籌各相關單位開展核對工作。二是加強統籌協調。統籌成立**縣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領導小組,明確民政、發改、公安、財政、人社、工商、稅務、住建、交通、統計、證監等相關部門的共同參與,形成“政府主抓,民政牽頭,部門協作,基層落實”的工作機制,為工作開展提供組織保障。三是制定核對辦法。以省民政廳、省發改委、省公安廳等12個部門《關於印發雲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辦法》為基礎,借鑑相鄰地區及全市**年試點縣的先進經驗和做法,儘快出臺**縣社會救助申請經濟狀況核對辦法,明確部門職責、規範核對物件範圍、核對資訊構成、核對流程設定以及監督管理等重要內容。四是明確隱私保護和糾錯機制。明確“先授權、後核對”,沒有救助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書面授權,不能啟動核對程式;建立資訊保護措施,確保居民家庭經濟狀況資訊不外洩、不濫用。

(二)健全完善各種補償制度,改變低保萬能現象。

一是完善各類佔地補償制度。各鄉鎮因集鎮建設、公路建設、電站建設、水庫建設等基礎設施及國家重大專案建設等,對農民的土地、山林或房屋等造成損壞、損毀、佔有等情況,相關部門應明確具體的補償制度及補償資金來源,杜絕用低保資金相抵佔地補償資金。二是完善各種政策激勵機制。針對**縣因白鶴灘電站建設,造成移民搬遷數量龐大的特殊情況,在完善移民安置補償的同時,根據特有情況,單獨制定移民安置點低保政策,對移民享受低保的標準及類別,根據具體情況而準確核定。完善計劃生育激勵機制,對應履行計劃生育政策的家庭,應從計劃生育政策本身去完善相應激勵機制,杜絕用低保去鼓勵物件家庭,造成群眾對政策的牴觸,也讓老百姓對低保政策理解偏差較大,要儘量讓低保政策獨立化,杜絕低保萬能化的現象發生。當然,若因各種補償政策之後,家庭仍十分貧困的,也應納入低保享受範疇。

(三)統籌構建社會救助體系,建立低保脫困機制。

一是構建新型社會救助體系。統籌各項社會救助力量,做到低保救助與其他專項救助有機結合,構建一個以最低生活保障為基礎,以養老、醫療、教育、住房等專項救助為輔助,以其他救助、救濟和社會幫扶為補充的與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新型社會救助體系,以避免多頭救助、重複救助。二是拓展就業服務渠道。進一步建立並完善就業和再就業服務體系,在低保物件的扶持上實現從輸血型向造血型的轉變。對無勞動能力,無法實現再就業的低保物件,政府應全力救助,對有勞動能力的低保人員,要廣開就業渠道,繼續開展再就業援助活動,通過重新上崗,勞動自救,社群組織勞務輸出、家政服務等,使低保物件擺脫貧困,回報社會。

(四)健全低保監督檢查機制,從嚴監督重處追責。

一是建立督查機制。明確各部門監督檢查責任,紀委、監察、審計負責低保資金審計、檢查,強調監督檢查時間,每年必須對城鄉低保工作進行檢查、對城鄉低保資金進行審計;二是明確檢查內容。以檢查方案或檔案的名義明確具體檢查內容,特別是對每個村委會是否設有永久性社會救助資訊公示欄;對聽證(評議)、稽核、審批情況是否進行“三榜公示”;公示的內容是否完整、地點是否規範、有無監督舉報電話;村幹部以及村幹部三代以內直系親屬享受低保是否進行備案登記;動態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工作是否落實到位等情況進行重點督察。三是強調檢查處理。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不符合條件的低保物件,特別是涉及鄉村幹部本人或親屬違規享受低保政策的,應堅決予以清退;對村幹部違反審批程式,未經民主評議、暗箱操作的,一律按照程式重新審批,對查出的各種違法違規問題,從嚴從重處理。

(五)開展教育宣傳活動,確保思想認識到位。

為積極採取措施,努力突破傳統的宣傳群體與宣傳方式,提高群眾對城鄉低保工作的知曉度和滿意度。一是加大對村組幹部的培訓。鄉鎮加大對村組幹部的培訓力度,讓村組幹部做到政策知曉率達100%;在培訓中,紀檢機關要對近年來查處的案件作全面通報,提高群眾對違規操作城鄉低保現象的知曉率,讓群眾主動監督幹部。二是改變對群眾的宣傳方式。開設宣傳專欄,在鄉鎮文化站、村級文化室、農家書屋、村委會等場所建設一批低保宣傳專欄,定期更換宣傳內容,為基層群眾瞭解農村低保政策提供便利條件。

(六)加強基層工作隊伍建設,推進工作有序開展。

一是增配工作人員。針對低保工作任務繁重,縣鄉低保工作人員嚴重不足的情況,增配縣鄉兩級民政工作力量。二是加大經費投入。將城鄉低保工作經費納入縣級財政預算,做到編制、人員、經費三到位,確保城鄉低保工作健康有序發展。三是加強行政管理。鄉鎮成立低保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包村領導、包村幹部負責所包村的低保申請稽核工作,形成民政助理專職抓,全鎮幹部配合抓落實的工作機制。

(七)探尋城鄉低保有機結合,統籌政策協調發展。

一是加強農轉城政策落實。加大農轉城低保資金配套投入,以按照省、市農轉城的相關政策和“兩床被子、十件衣服”的工作原則,確保符合條件的農轉城人員申請城鄉低保。二是加大彙報爭取力度。進一步針對**縣縣情及城鄉低保現狀,積極爭取省市支援,儘量擴大全縣貧困居民保障範圍,以解決全縣貧困居民的低保瓶頸問題,促進我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又好又快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