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同示範文字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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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如今成了一個熱門話題,為了更好的維護自身的權益,無論做什麼,我們都得有法律意識。所以我們需要懂得一些必備的法律知識。下面是小編跟大家分享的經濟合同示範文字管理辦法,僅供參考。

經濟合同示範文字管理辦法

  經濟合同示範文字管理辦法

為了推行經濟合同示範文字制度,逐步規範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在全國逐步推行經濟合同示範文字制度請示的通知》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經濟合同示範文字的制訂和釋出,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購銷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財產租賃合同、倉儲保管合同的示範文字,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國務院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制訂後,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釋出,或者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國務院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聯合釋出。

(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的示範文字由中國人民銀行制訂;貨物運輸合同示範文字由鐵道部、交通部、中國民用航空局制訂;電、水、熱、氣供用合同示範文字由能源部、建設部制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上述經濟合同示範文字審定、編號後,會同各制訂部門聯合釋出。

(三)聯營、企業承包經營、企業租賃經營等合同的示範文字,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國務院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制訂併發布。

二、經濟合同示範文字需要修訂的,由原制訂機關修訂,並將修訂稿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審定。修訂後的經濟合同示範文字,由原發布機關釋出。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訂的經濟合同示範文字,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印刷企業印製,並負責監製。其他經濟合同示範文字,由制訂機關指定印刷企業印製,負責監製,並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被指定的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國務院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制訂、提供的示範文字的格式、內容進行印刷,不得擅自改動。

四、經濟合同示範文字的分發工作,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負責。

當事人可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及它們指定的發放單位領取經濟合同示範文字,發放單位可收取工本費。收費標準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收取經濟合同示範文字工本費的通知》執行。

非發放單位和個人不得把經濟合同示範文字當作商品在市場上銷售,從中牟利。

五、實行經濟合同示範文字制度後,當事人在簽約時應使用經濟合同示範文字。對於某些有特殊要求,當事人確需自行印製合同文字的,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同意後,方可制訂和印刷。印製的`合同文字只限本單位使用,不得對外銷售。

原有的經濟合同文字,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同意,在限期內可以繼續使用。

印製、分發、使用單位對經濟合同示範文字的保管與使用,要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

六、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對經濟合同示範文字制度的實施加強監督、檢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等行政處罰,也可並處:

(一)非指定印刷企業或雖經業務主管部門指定但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的印刷企業擅自印製經濟合同示範文字的;

(二)被指定的印刷企業未按照國家釋出的經濟合同示範文字格式和內容印製合同文字的;

(三)非發放單位和個人在市場上銷售經濟合同示範文字的;

(四)當事人擅自制訂、印製合同文字的。

七、經濟合同示範文字需要廢止的,由原發布機關宣佈廢止。

八、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