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完善居民養老保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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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12檔最低補30元

青島完善居民養老保險政策

青島市人社局出臺《關於完善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對青島原有的居民養老保險有關政策進行補充完善。為保持繳費年限前後連續,《通知》明確,大齡參保人繳費期間跨地區轉移居民養老保險關係的,其應繳費年限從原戶籍地實施居保制度的時間算起。

2010年,青島市政府出臺《關於實施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建立並實施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為貫徹市政府檔案規定,市人社局會同市財政局、市殘聯等,先後制定出臺了一系列部門規範性檔案。但隨著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有些階段性政策因調整物件消失、部分條款失效,需要進行清理。特別是近年來國家、省和市相繼出臺了一些新的政策規定,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明確政策依據,對原有的政策進行補充完善。” 市人社局農村社會保險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處)有關負責人介紹說。

對2013年以來國家、省和市已經調整並實施的相關政策,《通知》予以重申和明確,主要包括繳費標準、繳費補貼、個人賬戶管理、喪葬補助等政策。其中明確,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標準統一設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個檔次。對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實行多繳多補,其中對選擇100元、300元檔次繳費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檔次繳費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60元;對選擇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檔次繳費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100元。

 此外,《通知》還對以下內容進行調整完善。

一是參保人不得多領、冒領或重複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對多領、冒領或重複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除追回多領、冒領或重複領取的基礎養老金外,還要追回非本人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的個人賬戶養老金。

二是對大齡參保人繳費期間跨地區轉移居民養老保險關係的,在遷入地繼續參保繳費,其應繳費年限從原戶籍地實施居保制度的時間算起,不再從遷入我市的時間算起,以保持繳費年限前後連續。

三是對待遇領取人員服刑期間和服刑期滿後的待遇發放政策進行了調整完善,規定待遇領取人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停發養老保險待遇;待服刑期滿後,由本人提出待遇領取申請,從服刑期滿的次月繼續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停發期間的待遇不予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