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方向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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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養老保險金流動性困難是當前養老保險體制改革面臨的最緊迫的問題,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與支出之間存在著巨大的資金缺口,嚴重製約了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程序,我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政策取向應由現收現付制逐步向部分積累制過渡。

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方向與對策

關鍵詞:養老保險;體制改革;問題;對策

 一、養老保險體制改革中的問題

(一)養老保險金流動性困難。

目前我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政策取向是由現收現付制逐步向部分積累制過渡,但是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與支出之間存在著巨大的資金缺口,嚴重製約了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程序。養老保險金面臨嚴重的流動性困難,地方財政不得不用養老保險金的個人賬戶資金(個人繳費加7%的企業繳費)和稅收收入來彌補目前養老保險金的資金缺口,這就造成“統賬結合”的改革模式中個人賬戶的普遍空賬。即使如此,養老保險金籌集仍是入不敷出,中央財政不得不進行撥款予以解決,以保持地方財政和社會的穩定。

(二)養老保險固態化,勞動力市場分割。

養老保險金流動性困難,個人賬戶的普遍虛賬和空賬,養老保險覆蓋面窄造成了養老保險的固態化。改革開放以前我國實行國有企業統包的養老保險體制,職工的工作變動,其養老保險會由新的企業承擔,職工個人不因工作的變動而蒙受損失,養老保險不構成勞動力流動的障礙。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所有制逐漸實現了多元化,要求勞動力市場化以實現要素的合理配置。而非國有經濟、私營企業和三資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體制尚未建立,國有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不能隨受保障主體的流動而流動,養老保險呈現固態化特徵,造成國有企業和政府機關的下崗分流人員不願到非國有經濟部門工作。

二、產生問題的原因

(一)養老保險金清償能力不足。

過去我國職工的養老保險由企業統包,職工個人賬戶沒有養老金的積累,而國務院檔案所確定的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目標是建立一種“統賬結合”的部分積累制的養老保險體制,使勞動力市場真正具有流動性。對過去國有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金的欠賬就造成政府資產負債表上的隱性直接負債,構成政府規模巨大的轉製成本,目前關於這一成本的統計缺乏統一的口徑和標準,各種測算結果之間差距很大。

(二)企業統籌和社會統籌佔養老保險金的比重低,財政負擔沉重。

當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籌集的主要方式是財政籌集、企業籌集和社會籌集各佔1/3,企業籌集和社會籌集不足部分由財政彌補的籌資方式。但目前因企業養老保險金遵繳率低(約90%),企業籌集只佔全部養老金的20%-25%,養老保險金欠繳嚴重,

(三)人口老齡化和贍養率提高。

當前和未來相當長的時期,我國將面臨勞動力供給進一步增加和退休人口進一步增長的雙重矛盾。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和農村剩餘勞動力供給的增加,就業問題將使政府不能夠採取提高退休年齡的政策來減小養老保險金支付規模。

(四)養老保險體制存在漏洞。

這是指非國有經濟尚未建立職工養老保險,政府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的政策收效甚微。對於國有企業而言,職工養老保險是由政府、企業和個人共同建立的,但對非國有經濟而言,政府沒有承擔其應該承擔的責任,企業承擔了建立職工養老保險的全部成本,養老保險金只能靠企業和職工個人來積累。在這種條件下,非國有經濟建立職工養老保險的成本遠遠高於通過獎金或紅利的方式對職工進行補償所帶來的成本,其建立養老保險體制的動機嚴重弱化,養老保險覆蓋面窄的問題沒有得到有效改善。

(五)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混亂,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養老保險金的籌集、發放和管理混亂,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很低。我國養老金體制改革實行的是屬地所有、屬地負責的原則,即養老保險的責任主體是各地方政府,這就造成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分散化和低效率,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益率很低甚至為負值,而且養老保險金擠佔挪用現象比較普遍。

三、完善我國養老保險體制的政策建議

(一)多渠道籌集養老保險改革的轉製成本。

養老保險改革所帶來的規模巨大的轉製成本,作為政府的負債必須在政府的資產負債表中以相應的政府資產或資金收入予以平衡。國家應制定一箇中長期財政計劃,在若干年內逐步消化和吸收養老保險改革的轉製成本,否則隨著人口老齡化加劇和贍養率的提高,財政隱性負債將會急劇增加,威脅未來的財政穩固和財政的可持續性。根據國際上養老保險改革的成功經驗,支付養老保險的轉製成本有三條主要的融資渠道:國有資產轉移、徵收新的稅收、發行特別國債等。

1.國有資產的轉移。國有資產轉移所獲得的資金數量是國有資產的規模和質量、資本市場的發達程度和資本市場的吸收能力的函式。對於我國而言,完全依賴國有資產轉移來滿足養老保險改革的'轉製成本是不恰當的政策選擇。(1)國有資產轉移收入受到國有資產的規模和質量的限制。(2)受到資本市場吸收能力的限制。雖然我國目前居民儲蓄存款超過6萬億元,但如果發生大規模的資金(下轉第38頁)(上接第36頁)轉移,一些中小銀行,甚至是四大國有銀行都會出現流動性危機,甚至是清償能力的危機,改革的政策取向和力度都受到很大的侷限。(3)更為重要的是受到資本市場發達程度的限制。要實現國有資產在轉移的過程中不縮水和不引起股市震盪,必須具有發達和完善的資本市場。對於我國而言,要在短期內完善資本市場是不現實的。

2.在繼續實行財政收入增量3%轉入養老保險基金政策的同時,開徵新稅種或提高某些稅收的稅率。政府可以運用政府的強制力增加新的稅收以平衡養老保險改革的轉製成本,但這些稅收不應成為政府對在職職工的養老保險的未來承諾,不應與納稅人的未來利益掛鉤,而只是用於對養老保險轉製成本的消化和吸收,否則政府的隱性直接負債將會劇增,而缺乏必要的資金來源。在稅種的選擇上要堅持稅收中性的原則,主要選擇具有累進性特徵的稅種。

3.發行特別國債。發行長期的特別國債是政府支付養老保險轉製成本的又一條可行的籌資渠道。智利的經驗表明,通過制定恰當的政策,特別國債相當大部分(40%)由養老保險基金持有,既可以使養老保險轉制平穩過渡,減小震盪,使轉制的成本最小化,又可以從體制上改變政府管理養老保險基金的低效率和養老保險基金的擠佔挪用問題。

(二)有效抑制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規模,使養老保險的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養老保險需求是無限的,而資金籌集的水平是有限的,是一定時期經濟發展水平、人均收入水平、就業率、贍養率的函式。養老保險水平應保持在一個合理的區間:其最低應高於職工退休後生存的需要,最高應低於勞動力的邊際收益。養老保險水平高於勞動力的邊際收益,將對勞動效率產生抑制作用。目前體現勞動力邊際收益的最佳指標是人均收入水平,而不是工資水平,所以養老保險統籌部分應與人均收入掛鉤,確定一個合理的替代率,而不是目前所實行的與工資掛鉤的政策。同時,要實行區別對待的原則。

(三)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市場化、規範化。

我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所面臨的流動性困難和清償能力不足,一方面是資金的籌集不足,另一方面則是管理的問題。

1.分別成立中央級養老保險基金和地方級養老保險基金。養老保險體制改革不可避免涉及地方間利益轉移,為了體現各地方利益,應同時成立中央級和地方級養老保險基金,把中央企業的國有股轉移收入以及中央級稅收收入轉移到國家養老保險基金,各地方所有企業轉移收入和地方稅收收入的大部分(如90%)轉入地方養老保險基金,小部分轉入國家養老保險基金,以增強中央轉移支付的規模和能力。

2.專業公司的選擇上應給予外國公司或共同基金以國民待遇。國外的共同基金或保險公司有著專業經驗和雄厚的資金實力,有利於養老保險基金的規範運作和風險分散,有利於減小財政對基金最低收益率擔保所帶來的財政或有負債規模。同時,隨著我國加入WTO,金融服務領域開放程序將會加快。在這種條件下,與其被動地等待外國公司的進入,不如主動地制定政策,允許其進入國內市場,降低對國內金融市場的衝擊。

3.基金細分。養老保險基金的巨大規模使其足以對資本市場產生嚴重的衝擊,可以採取基金細分的原則把養老保險基金分成若干個小規模基金,每個專業公司或共同基金只被允許經營其中一支,經營的分散化機制可以減輕市場的投機壓力,又能有效地降低財政所承擔的風險。

4.逐步實現中央對地方養老保險金轉移支付規範化。由於當前養老保險採取的是屬地原則,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涉及地方間利益的轉移。中央政府應明確制定養老保險金轉移支付標準和程式,保證轉移支付公開、公正、公平,保證轉移支付的效率。同時,可以有效地抑制在養老保險基金籌集時地方政府的道德風險。

養老保險改革涉及中央、地方、企業和每一個職工的利益,關係到勞動力市場化改革的成敗,關係到國有企業改革的成敗,關係到財政的穩固和財政的可持續性,必須採取措施儘快改革和完善我國養老保險體制,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本質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