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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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立體化、多層次的央行養老保障

人民銀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論文

制度模式鑑於上述問題,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新形勢下,人民銀行的養老保險體制改革已經刻不容緩。我們認為人民銀行應該繼續堅持系統統籌、建立央行自主運營的職業年金,同時鼓勵職工參加各類商業保險,建立一套具有央行特色的多層次、多形式的養老保險體系,實現人民銀行系統養老保險制度的長遠健康發展。

(一)第一層次為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在養老保障體系中處於基礎位置,也是主要位置,其特點是保障範圍較大、覆蓋面廣,但其保障水平較低,是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中人”再加“過渡性養老金”),改革後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辦法與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應與城鎮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一樣,不宜搞特殊化。

(二)第二層次為職業年金

在現有系統統籌的基礎上,為職工建立央行自主運營管理的職業年金,職業年金屬於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可作為退休職工改善性需求的經濟來源,職工退休後一次性或按月領取的職業年金,可以彌補社會統籌退休金計發標準改變造成的待遇下降的缺口,保證退休職工待遇的總體水平不下降。職業年金繳費由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合理確定繳費比率並動態調整,實行基金完全積累,採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人民銀行系統統籌執行多年,已有成熟的收支體系和管理模式,可實現低成本上線。執行職業年金也應充分考慮其執行維護狀況,針對老、中、新三個不同層次的人群制訂相應完善的制度,充分考慮人員結構老齡化預期下,職業年金的可持續性發展。

(三)第三層次為個人購買的商業性養老保險

隨著公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僅僅依靠基本養老保險有限的保障水平,已經無法滿足退休人員越來越豐富的養老需求。作為基本養老金的有益補充,可以鼓勵職工按照自願原則儘早購買商業保險公司的養老保險產品,為個人退休生活能夠更加殷實提早準備、提早積累。

二、人民銀行養老保險的改革對策

(一)做好各類人員過渡和待遇銜接工作

推行養老保險改革面臨的問題之一是如何保障“老人”、“中人”和“新人”的養老保險待遇過渡和銜接問題。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堅持“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過渡辦法”的原則。改革後“,老人”即改革前已經退休的人員,仍按原標準發給基本養老金,並隨改革後基本養老金調整而增加養老保險待遇。“新人”即改革實施後參加工作的參保人員,按照國家和地區基本養老保險相關規定按月繳費,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中人”即改革實施前參加工作、改革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達到國家規定的人員,由於上述人員改革前個人賬戶積累很少,可實行過渡期政策,即參加工作到改革時的時間段作為社保視同繳納的階段,認可這一繳費工齡。按照改革後的規定,養老金減少的不減發,增加的逐步增加,以保證他們的待遇水平不下降,且能有所提高。

(二)做好人民銀行現有賬戶銜接工作

1.在改革日前已經退休人員的“老人”已不再繳納養老保險,其退休金主要來源為統籌基金支付。對於個人賬戶儲存額還未扣減完的“老人”,我們可將個人賬戶儲存額剩餘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2.在職人員是養老統籌繳費的主要力量,此次改革“中人”的系統統籌個人賬戶的銜接問題顯得尤為重要。由於現有系統統籌的繳費比例與改革後規定的繳費比例存在較大差距,為了高效、簡便、順利地實現系統統籌現有賬戶的銜接,可以將參加人民銀行統籌的“中人”的參加工作時間至2014年10月1日之間的繳費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來處理,而這段時間繳納的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部分可以做“一次性支付”處理或是納入職業年金管理,待退休後一次性或按月退還本人。3.對於2014年10月1日以後參加系統統籌的“新人”可以按照改革後繳費比例的規定補繳個人和單位的繳費。

(三)妥善解決調動人員養老保險轉移問題

截至目前,絕大多數調出人民銀行系統幹部的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都未實現轉移,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調出人員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和退休後待遇水平。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屬地化管理後,這一問題便可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解決。但是對於曾經參加過人民銀行系統統籌,已經調往未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我們建議實行“一次性”支付處理,即將個人繳費部分及利息退還給本人,這樣既保障了原有參保人員的個人利益,也解決了很多歷史遺留問題。另外,對於劃轉銀監局的人員,建議總行與銀監會協商一致後,儘快實現整體劃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