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環積分入學實施細則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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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玉環縣政府為推進我縣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63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5〕42號)和《玉環縣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規定》(玉政發〔2016〕11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玉環積分入學實施細則圖解
  

玉環積分入學實施細則圖解 第2張
  

玉環積分入學實施細則圖解 第3張
  

玉環積分入學實施細則圖解 第4張
  

玉環積分入學實施細則圖解 第5張
  

玉環積分入學實施細則圖解 第6張
  

玉環縣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推進我縣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63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5〕42號)和《玉環縣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規定》(玉政發〔2016〕11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縣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實施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工作,開發和維護“浙江省流動人口綜合資訊平臺”積分制管理模組,組織、協調和指導各鄉鎮(街道)開展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工作,受理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相關投訴。

縣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委託各鄉鎮(街道)具體負責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的申請受理、資料初審和資料錄入等工作。

縣級各有關職能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協助縣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及各鄉鎮(街道)做好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工作。

各鄉鎮(街道)設立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申請視窗,負責統一受理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申請。

第三條在本縣工作、居住且已辦理《浙江省居住證》或持有《浙江省臨時居住證》半年以上(含半年)的非本縣戶籍人員,由本人申請並經相關職能部門核實,納入玉環縣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範圍。其中流動人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玉環縣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範圍:

(一)參加邪教、恐怖等非法組織;

(二)近5年內有刑事犯罪記錄。

第四條流動人口原則上向居住地鄉鎮(街道)提出積分制管理申請,按照《玉環縣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計分標準》(詳見附件)中設定的各項計分指標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並填寫申請表格。

(一)必備材料。

1.居住年限。應提供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能夠證明連續居住年限的相應證明材料原件及影印件,如《浙江省居住證》、《浙江省臨時居住證》、流動人口資訊管理系統證明等。

2.計劃生育。應提供夫妻雙方婚育情況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3.固定住所。應提供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不動產權)證明檔案、購房(不動產權)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原件及影印件。

(二)選擇材料。

1.學歷水平。應提供學歷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2.技能水平。應提供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或職稱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3.特殊身份。應提供黨員、團員、民主黨派成員、轉業(退伍)軍人等相關身份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4.勞動合同。應提供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影印件。

5.社會保障。應提供在玉環參加社會保險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影印件。

6.企業骨幹。應提供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任職情況證明材料原件及影印件。

7.人才引進。應提供人才引進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影印件。

8.專利創新。應提供專利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9.表彰獎勵。應提供獲獎證書或榮譽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10.慈善公益。應提供志願者組織出具的志願者、義工服務證明;接受捐贈機構所開具的捐贈證明、獻血證書、捐獻造血幹細胞榮譽證書等材料的原件及影印件;各級外來黨組織聘用證書或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影印件。

11.投資納稅。應提供營業執照原件及影印件、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憑證;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應提供公司章程。

12.參政議政。應提供各級黨委、人大、政協機構出具的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身份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第五條 各鄉鎮(街道)收件後對受理的資料進行稽核,如對資料真實情況有異議的,提交相關機構或部門進行復審。資料經稽核後,由各鄉鎮(街道)統計得分並錄入浙江省流動人口資訊系統積分制管理模組,建立積分個人檔案。申請人可通過相關職能部門網站或流動人口積分制申請視窗查詢積分情況。

第六條 流動人口的積分情況根據有關指標內容的變化在積分制模組系統中作相應動態調整。實行積分制管理的流動人口在有關指標發生變化後,應及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調整累計積分。

第七條在累計積分相同、排名並列的情況下,根據個人素質、工作社保、居住情況等三項基礎分的所得分數依次分別排名,如排名依然並列,則按提出申請的時間先後確定積分排位。

第八條流動人口按積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讀公辦學校、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等待遇,只取夫妻一方的`積分。流動兒童因父母雙亡或其他原因造成父母喪失監護權的,可通過其他合法監護人的名義申請積分入學。

第九條申請人偽造或提供虛假申請資料的,一經發現,終止其積分管理資格,所得積分清零,所享受的相關待遇也相應失效。自被發現偽造或提供虛假資料之日起,該申請人及其配偶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積分制管理。

第十條積分累計達到一定分值的流動人口,其符合入學條件的適齡子女可申請享受義務教育階段入讀公辦學校待遇(僅限於國小一年級、國中一年級新生入學),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一)縣政府根據各鄉鎮(街道)教育資源的分佈情況,每年提供一定數量的公辦學校入讀名額(以下稱“入學指標數”),用於安排積分達到一定分值的流動人口子女入學。當年入學指

標數由縣教育局擬定,經縣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聯席會議審議後報縣政府批准,並適時向社會公佈。

(二)需要享受義務教育階段子女入讀公辦學校待遇的流動人口,須在子女入讀前的上一年9月至當年6月15日前向居住地所在鄉鎮(街道)提出申請。

(三)縣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按鄉鎮(街道)上報的申請人所得積分高低進行排名,並將公示後的排名情況提交縣教育局。縣教育局根據公佈的入學指標數和流動人口積分排名情況,統籌安排入讀公辦學校;不服從安排者,原則上不再享受此項待遇。

第十一條積分累計達到一定分值,符合玉環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有關規定條件的流動人口,可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一)縣政府根據當年公租房建設、使用情況,確定是否向社會公佈指標數。當年有指標數的,由縣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擬定,經縣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聯席會議審議後報縣政府批准,並適時向社會公佈。

(二)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稽核程式、管理以玉環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有關規定為準。

第十二條流動人口遷入玉環戶籍後,其積分制管理自動終止。

第十三條凡積分排名靠前,符合享受子女入學、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等政策條件的流動人口,其名單公示前,須由申請地鄉鎮(街道)會同相關部門對申請人積分真實性進行全面核查。稽核完成後,縣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對積分排名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日。

第十四條公示期間,接到對流動人口所得分值有異議或投訴的,縣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須在5個工作日內將資料轉給相關部門進行核查。相關職能部門須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工作,職責分工如下:

(一)縣委組織部:負責對各級黨代表和中共黨員身份的核查。

(二)縣委統戰部:負責對民主黨派成員的核查。

(三)縣人武部:負責對轉業(退伍)軍人身份的核查。

(四)縣委610辦:負責對參加各類邪教組織的核查。

(五)團縣委:負責對共青團員身份的核查。

(六)縣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委:負責對各級人大代表(或列席人員)身份的核查。

(七)縣政協委員工作委員會:負責對各級政協委員身份的核查。

(八)縣經信局:負責對“三龍”企業中的普通員工和擔任中層及以上領導職務人員情況的核查。

(九)縣教育局:負責對學歷證書的核查。

(十)縣科技局:負責對專利證書的核查。

(十一)縣公安局:負責對居民身份證、違法犯罪記錄情況的核查。

(十二)縣民政局:負責對婚姻狀況證明的核查。

(十三)縣地稅局:負責對企業、個人納稅者地稅納稅憑證的核查。

(十四)縣人力社保局:負責對社保繳費證明、職業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緊缺人才證明、玉環縣引進人才證明和勞動合同簽訂情況的核查。

(十五)不動產權管理部門:負責對房產證(不動產權)的核查。

(十六)縣衛生計生局:負責對獻血證書、婚育證明等材料和計生管理情況的核查。

(十七)縣市場監管局:負責對營業執照的核查。

(十八)縣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局:負責對居住證、居住年限的核查。

(十九)縣國稅局:負責對企業、個人納稅者國稅納稅憑證的核查。

(二十)縣文明辦:負責對“見義勇為”稱號榮譽證書的核查。

(二十一)縣紅十字會:負責對捐獻造血幹細胞榮譽證書的核查。

(二十二)縣誌願者協會:負責對參加志願、義工活動的人員情況證明的核查。

(二十三)接收捐贈機構:負責對自身開具的捐贈證明的核查。

個人提供的獲獎證明或榮譽證書,由縣相關部門負責向頒發機構進行核查。

第十五條在申請積分制管理過程中,流動人口對相關單位執行情況有異議的,可向縣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經調查情況屬實的,各相關單位應立即予以改正。

第十六條 國家、省、市對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另有專項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本細則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玉環縣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玉政辦發〔2014〕110號)同時廢止。

附件:玉環縣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計分標準

附件

玉環縣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計分標準

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計分標準由三部分組成,即基礎分、附加分和扣減分,其中基礎分指標包括個人素質、工作社保、居住情況等三項內容,附加分指標包括人才引進、專利創新、表彰獎勵、慈善公益、投資納稅和參政議政等六項內容,扣減分指標包括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和違法犯罪兩項內容。

流動人口所得積分為上述分值的累計得分,即總積分=基礎分+附加分+扣減分。具體如下:

一、基礎分(200分)

(一)個人素質得分(100分)=學歷水平(45分)+技能水平(45分)+年齡(5分)+特殊身份(5分)

1.學歷水平(45分)。按流動人口擁有國家承認的最高學歷水平計算,高中(中技、中專)為10分;大專為15分;本科為25分;碩士研究生35分;博士研究生45分。

2.技能水平(45分)。持有各類從業資格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五級(初級)者的為5分;專業技術資格初(員級)級或職業資格證書四級(中級)者為10分;專業技術資格初(助理)級或職業資格證書三級(高階)者為20分;專業技術資格中級或職業資格證書二級(技師)者為30分;專業技術資格高階(正高、副高階)或職業資格證書一級(高階技師)者為45分。

3.年齡(5分)。18週歲以上至45週歲以下人員為5分;45週歲以上至60週歲以下人員為2分。

4.特殊身份(5分)。中共黨員、民主黨派成員、轉業(退伍)軍人為5分;共青團員的為2分。不累計加分。

(二)工作社保得分(70分)=勞動合同(20分)+社會保障(30分)+企業骨幹(20分)

1.勞動合同(20分)。在玉環連續簽訂並履行勞動合同,工作時間每滿1年加2分,最高限得20分(即連續簽訂並履行勞動合同滿10年及以上者均加20分)。兩次簽訂並履行的勞動合同,其間隔超過3個月的不視為“連續簽訂並履行勞動合同”。積分申請人員具有營業執照(企業法人證)年限等同於具有勞動合同年限。

2.社會保障(30分)。在縣內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繳納住房公積金,每個險種和公積金累計繳費每滿1年加1分,累計最高限得30分。

3.企業骨幹(20分)。在當年被我縣評為“巨龍”、“玉龍”、“潛龍”企業工作1年以上(含1年)的普通員工,加2分;擔任中層及以上領導職務的,加10分,連續時間2年以上(含2年)的加15分,4年以上(含4年)的加20分。不累計加分。

(三)居住情況得分(30分)=居住年限(20分)+固定住所(10分)

1.居住年限(20分)。每連續居住滿1年為2分,最高限得20分(即連續在玉環居住滿10年及以上者均為20分),間斷1個月內視為連續。

2.固定住所(10分)。在縣內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包括房屋產權(不動產權)證明檔案,房屋租賃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為5分,在縣內購房(不動產權)的10分。

二、附加分

(一)人才引進。

屬於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緊缺人才加20分,縣政府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加50分。

(二)專利創新。

近3年內獲得國家發明專利者加30分,獲得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者加5分,擁有多項發明專利(不同專案)的可累計積分,最多不超過50分。

(三)表彰獎勵。

1.在玉環工作期間內,獲得縣級部門、鄉鎮(街道)級榮譽稱號或獎勵者加5分;獲得市級部門、縣級榮譽稱號或獎勵者加10分;獲得省級部門、市級榮譽稱號或獎勵者加20分;獲得省(部)級榮譽稱號或獎勵者加30分;獲得國家級榮譽稱號或獎勵者加50分。同一專案多次獲獎的按最高獎勵計分;不同專案可累計積分。

2.在玉環工作期間內,獲評玉環縣“見義勇為”稱號的加20分;獲評台州市“見義勇為”稱號的加30分;獲評浙江省“見義勇為”稱號的加40分;獲評國家級“見義勇為”稱號的加60分。同一“見義勇為”行為的,按最高稱號獎勵計分;多次“見義勇為”行為的,可累計積分。

3.在玉環工作期間內,被評為“十佳新玉環人”和“十佳新玉環人提名人物”的分別加15分和10分。

(四)慈善公益。

1.在玉環參加志願者工作每滿1年加2分,最高限得10分(即參加志願者滿5年及以上者均加10分)。1年內服務50小時及以上的計1年。

2.在玉環個人捐贈每滿1萬元加2分,最高限得10分(即個人捐贈滿5萬及以上者均加10分),接受捐贈的單位必須是政府認定的慈善組織。

3.在玉環無償獻血每200毫升加2分,最高限得10分(成份血10個單位等同於全血800毫升)。

4.捐獻骨髓(造血幹細胞)每成功捐獻1次加20分,最高限得40分(即成功捐獻次數在2次以上者均加40分)。

5.各級外來流動黨組織任命、聘用專兼職人員,或各鄉鎮(街道)聘用流動人口協管員,聘期每滿1年加2分,最高限得10分。

6.在玉環積極舉報違法犯罪線索,核查屬實的每宗加2分,最高限得10分。

7.當年積極參與文明建立、“五水共治”、義務巡邏等社會公益義務服務,經有關部門認定參加社會公益義務工作滿1年的(1年內服務50小時及以上的計1年),每項加1分;參加搶險救災有突出表現,經有關部門認定,每次加5分。最高限得10分。

(五)投資納稅。

1.個人在玉環投資(以本年度實繳的出資額為依據)50萬元起計5分(不滿50萬元不計分),投資每增加10萬元加1分,最高限得20分。

2.個人在玉環年納稅(含個人所得稅、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繳納的稅款)每滿1萬元加1分(不滿1萬元不計分),最高限得20分。

(六)參政議政。

在玉環工作期間,當選我縣鄉鎮(街道)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或列席縣級人代會的加10分;縣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列席市級人代會的加20分;市級的加30分;省級的加50分;國家級的加80分。

三、扣減分

(一)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記錄的,扣30分。

(二)違法犯罪。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已滿5年的,扣30分。

2.近3年內曾受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處罰的,每次扣20分。

3.近3年內有參與非法上訪、聚眾鬧事等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行為經認定屬實的,每次扣10分。

4.近3年內受過行政拘留以外行政處罰的,每次扣5分,其中近3年內違反交通法規受過罰款以下處罰的,每次扣1分。

抄送:縣委各部門,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辦公室,縣人武部,縣法院,縣檢察院,在玉省部屬各單位。

玉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3月22日印發

相關解讀:

新玉環人積分累積達到一定分值的流動人口,其符合入學條件的適齡子女可申請享受義務教育階段入讀辦公學校待遇(僅限於國小一年級、國中一年級新生入學)。

1.縣政府根據各鄉鎮(街道)教育資源的分佈情況,每年提供一定數量的公辦學校入讀名額(以下稱“入學指標數”),用於安排積分達到一定分值的流動人口子女入學。當年入學指標數由縣教育局擬定,經縣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聯席會議審議後報縣政府批准,並適時向社會公佈。

2.需要享受義務教育階段子女入讀公辦學校待遇的流動人口,須在子女入讀前的上一年9月至當年6月底前向居住所在鄉鎮(街道)提出申請。

3.縣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按鄉鎮(街道)上報的申請人所得積分高低進行排名,並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縣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將排名情況提交縣教育局。縣教育局根據公佈的入學指標數和流動人口積分排名情況,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統籌安排公辦學校入讀;不服從安排者,原則上不再享受此項待遇。

4.流動人口按積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讀公辦學校待遇,只取夫妻一方積分。

拓展

什麼是”積分入學”?

自2015年玉環市開始試行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積分入學”就是積分管理的其中一項,就是按照“積分”高低決定外來流動人口子女入公辦學校就讀資格(僅限於國小一年級,國中一年級新生入學)。

“積分”申請人資格

在玉環市工作、居住且已辦理《浙江省居住證》或持有《浙江省臨時居住證》半年以上(含半年)的非玉環市戶籍人員。由本人申請並經相關職能部門核實,納入玉環市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