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山東養老並軌政策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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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並軌,山東省設十年過渡期

2015年山東養老並軌政策詳解

山東省政府印發了《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下稱《意見》)。我省成為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印發後,首個啟動改革的省份。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廳長韓金峰在接受山東省政府網採訪時表示,改革適用於我省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這樣規定,與現行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和經費保障制度是相適應的。需要說明的是,編制外人員目前大都依法簽訂了勞動合同,要繼續推動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保障其養老保險權益。再就是,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此次改革範圍,繼續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發放並調整相關待遇”。

記者注意到,《意見》 根據國家政策精神進行了規範和細化。

韓金峰就表示,我省為更好保持“中人”待遇平穩過渡,自改革之日起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辦法對比,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於老辦法的,按老辦法補齊;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於老辦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頂限制。這樣,基本可以保障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據悉,《實施意見》的出臺,明確了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主要政策。下一步,還要根據國家有關配套政策,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實施細則。

政策詳解

老中新有分別 中人待遇不降

韓金峰表示,改革前已經退休的“老人”,原待遇不變,並參加今後的待遇調整。其中,符合規定的'待遇專案,經稽核確認後,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其他專案,仍從原渠道列支。

改革後參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時執行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基本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基礎養老金,以省或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這部分主要體現的是“長繳多得”,繳費時間越長,待遇水平越高。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以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國務院統一規定的計發月數,個人賬戶儲存額包含歷年個人繳費的本金與利息之和。這部分主要體現的是“多繳多得”,繳費越多,待遇水平越高。總的來說,改革後基本養老金待遇的確定,將與工作人員在職時的繳費水平、繳費年限緊密聯絡,這樣更能夠全面歷史地體現工作人員整個職業生涯的勞動貢獻。

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由於改革前的工作年限裡未實行個人繳費,其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沒有體現這段時間的勞動貢獻,是此次改革的難點。如何解決呢?“我們在《實施意見》中規定,將這段時間確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一定比例的過渡性養老金。”

為更好保持“中人”待遇平穩過渡,自改革之日起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辦法對比,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於老辦法的,按老辦法補齊;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於老辦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頂限制。這樣,基本可以保障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基本養老金建調整機制

“職業年金”辦法尚未制定

改革後,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怎麼調整?韓金峰表示,《實施意見》明確提出,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結合我省經濟發展、物價水平、工資增長等因素,省政府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這一做法有利於建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也有利於體現再分配更加註重公平的原則,避免因待遇調整機制不同而造成待遇的不平衡”。至於為什麼要建立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制度?韓金峰表示,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以企業年金的形式存在和發展。這次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為改革範圍內的所有工作人員(不包括已退休人員)建立職業年金,有利於進一步構建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優化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待遇結構,實現新老制度待遇的平衡銜接。

下一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還將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制定我省的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 本版撰稿 記者鄭心茹樑賡

三大看點

津貼補貼納入繳費工資基數

《意見》明確,我省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代繳。個人工資超過省或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低於省或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凡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的工資和津貼補貼專案,均應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精神文明獎等只適用於部分單位工作人員的專案,不納入繳費工資基數。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具體專案,按照與納入統籌的養老保險待遇專案相對應的原則確定。

將會單獨建賬 分別管理使用

對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層次,我省是怎麼考慮和規定的?會不會出現機關事業單位“吃”企業養老保險結存基金的問題?

韓金峰表示,按照社會保險“大數法則”,提高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層次,可以增強基金調劑和支付能力。考慮到我省實際情況,在財政分級管理體制下,改革一開始就實行省級統籌有一定難度。因此,我省現階段暫實行省級基金調劑制度,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徵收、管理和支付的責任,逐步向省級統籌過渡。

此外,由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職工負擔係數、替代率水平相對較高,基金支出壓力較大,為了避免機關事業單位“吃”企業養老保險結存基金,我省《實施意見》明確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

養老保險轉移 年限可以延續

韓金峰在接受山東省政府網採訪時表示,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與企業職工等城鎮從業人員統一實行統賬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兩者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是一致的,有利於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人員的有序流動。

具體分兩種情況:一是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範圍內(指設區的市,含省直)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只轉接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基金;二是參保人員跨統籌範圍轉移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的,在轉接養老保險關係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並按規定轉移部分基金。無論哪種轉移,轉移前後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都連續計算,參保人員的利益不會因轉移而受損。這就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和人員正常流動,打開了“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