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孤兒基本生活補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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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又稱戶口,是指國家主管戶政的行政機關所製作的,用以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的基本資訊的法律文書。也是我們每個公民的身份證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農村孤兒基本生活補貼標準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農村孤兒基本生活補貼標準

農村孤兒基本生活補貼標準

將社會散居孤兒養育標準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社會(兒童)福利機構供養孤兒養育標準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1500元,有條件的地方在此基礎上可適當提高補助標準。

拓展內容:

一、補貼名稱

孤兒基本生活費

二、補貼物件

失去父母、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其中,“未成年人”定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指未滿18週歲的公民。

三、補貼標準

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標準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機構孤兒基本生活標準每人每月1000元。

四、申報/發放流程

1、申請。由孤兒監護人向孤兒戶籍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出具以下材料:公安機關、醫療機構或村(居)委會出具的`孤兒父母死亡證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兒父母死亡或失蹤的證明,同時提供孤兒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及影印件各2份、孤兒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張。由村(居)委會出具孤兒父母死亡證明的,須提供2—3名鄰里知情人的證明材料。

2、稽核。鄉(鎮)人民政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和社會散居孤兒情況進行初步核實。符合條件的,由申請人填寫《孤兒基本生活費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材料一併上報縣級民政部門。

3、審批。縣級民政部門要認真審查申請材料,符合條件的,錄入全國兒童福利資訊管理系統,市民政局,省民政廳網上審批。

鄉鎮應與村(居)、孤兒監護人三方共同簽定孤兒養育協議,對領取、使用孤兒基本生活費以及孤兒養育狀況提出相應要求,明確監護人應依法履行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簽訂孤兒養育協議應徵求和尊重孤兒本人意願。

孤兒監護人發生變化的,應按照以上程式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福利機構集中供養孤兒申請基本生活費,由福利機構負責彙總孤兒資訊、證明材料,並向所屬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上級民政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