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資訊】節假日加班費須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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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資訊】節假日加班費須繳稅

國家稅務總局表示,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在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不屬於國家統一發放的補貼津貼,需按照工薪收入納稅。從起初的月餅稅到房產加名稅,再到現在的加班費徵稅,一項項莫名其妙的徵稅讓人有種丈二的和尚摸不著頭腦的感覺,不知徵稅師出哪一門。

加班費還沒到手,國稅總局便提醒加班族,別忘記繳納個稅。雖然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稅法》的規定,加班收入應繳稅。但不合理的個稅體制,有違調節收入差距初衷的設計也應改變。

春節長假剛剛結束不久,對於很多節日期間加班的人而言,忙了一年也沒能落得個清閒,但是看著沉甸甸的加班費,相信很多人也會為自己的付出而感到欣慰。加班費到手還沒捂熱,國稅總局便提醒拿了加班費的民眾,別忘記繳納個稅。

日前國稅局相關負責人,迴應納稅諮詢熱點問題時明確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稅法》的有關規定,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所取得的工資,不屬於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應併入工資、薪金收入,必須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稅收是調節社會收入差距,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的重要手段。

但不合理的個稅繳納制度,不但不會實現上述目的,相反還會加大社會財富的不公正分配,激發社會矛盾起到適得其反的作用。按照法規的規定,普通收入和資本收入被視為是個人收入,均需要繳納個稅。普通收入除工資之外,還包括營業利潤、股票收益、基金利息等收入,房地產投資則被列入資本收入一項。

可是目前的'個稅迦納制度中,個稅當之無愧扮演著工資稅的角色,既除納稅人工資由發放單位代扣無法逃稅外,其他個人徵稅處於監管“空”白的境地。低收入者不繳納個稅是社會公正公平的的體現,可是上述“空白”導致高收入人群逃避個稅繳納,是一種不公現象。

節日加班費納個稅合情理嗎?

加班費應併入工薪收入依法徵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免納個稅。而按照《勞動法》對節假日加班工資的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有納稅人諮詢:個人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取得兩倍或三倍的加班工資,是否屬於“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對此,國稅總局納稅服務司表示: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因此,加班工資不屬於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應併入工薪收入依法徵稅。

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法律所規定,也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是無可厚非的事情。不過節日加班費也要打稅,就讓人很難接受。

可以看看,一般節日要加班的人都有哪些?清潔工、警務人員、交通服務人員、飲食服務、遊樂服務……等等,凡是不能停工的工作人員。

這些人都是在億萬人與家人團聚,或休息娛樂的時候,他們還在自己的崗位上工作,至少在精神上,體力上都要有一定付出。既然是國家法定假日,給了他們三倍工資,那麼稅務部門還要他們在這份“辛苦錢”中抽稅。這在情理上有些說不過去。

因為,這些人都是工資不高的人,想想看,那些老闆、有錢人,他們又不去加班,那些官員也不會去加班。唯獨要讓這些低收入者,在國家法定假日加班所得來的辛苦錢還要打稅,這是為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