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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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總 則

事故管理制度

1.1 為了加強事故管理,及時準確地報告、記錄、調查、處理、統計事故,依據《**安全生產事故處罰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稱事故是指發生的造成停產、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的事件。

二、 相關術語及事故分類

2.1 相關術語解釋

2.1.1 人員傷亡事故:由於企業的裝置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及領導指派到企業外從事與本企業有關的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2.1.2 生產事故:由於違反操作規程、違章指揮及管理原因造成停(減)產、跑料、串料、油氣洩漏、化學危險品洩漏,但沒有人員傷亡的事故;

2.1.3 裝置事故:在生產過程中,造成機械器具、動力裝置、電力通訊設施、儀器儀表、鍋爐壓力容器、管道及建(構)築物損壞,但沒有人員傷亡的事故;

2.1.4 火災事故:在生產過程中,失去控制的燃燒(包括由於爆炸物品、易燃可燃液體、可燃氣體、蒸汽、粉塵以及其他化學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引起的燃燒),並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燒燬的事故;

2.1.5 交通事故:企業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由於違反交通法規及機械裝置故障等造成車輛損壞、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事故;

2.1.6直接經濟損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善後處理支出的費用和毀壞財產的價值。

2.2 事故傷害程度分類:按傷害程度分為輕傷、重傷和死亡。

2.2.1 輕傷:指損失工作日低於105日的'失能傷害;

2.2.2 重傷:損失工作日等於或超過105日的失能傷害;

2.2.3 死亡:指發生交通、火災、生產及生產有關事故中造成的人身傷亡(包括當時死亡和傷後當月死亡)。

2.3 事故等級劃分

2.3.1 一般事故(下列之一):

a:一次重傷1至2人(含2人);

b:一次輕傷3至10人(含10人);

c:一次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

d:一次漏油0.2至10噸(含10噸);

e:一次洩漏化學危險品10噸以下(含10噸)。

2.3.2 重大事故(下列之一):

a:一次死亡1至2人;

b:一次重傷3至10人(含10人);

c:一次輕傷11人以上(含11人);

d:一次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至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

e:一次漏油10至50噸(含50噸);

f:一次洩漏化學危險品10至50噸 (含50噸)。

2.3.3 特大事故(下列之一):

a;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

b:一次重傷10人以上(含10人);

c:一次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

d:一次漏油50噸以上;

e:一次洩漏化學危險品50噸以上。

三、事故管理

3.1 事故統計範圍

3.1.1 員工範圍:

a:企業在冊的集體員工;

b:企業以各種勞務合同形式招聘或僱用的合同工、臨時工等。

3.2 事故範圍:

3.2.1 員工在生產區域(含野外臨時住房)、工作場所(含機關及輔助單位)從事生產勞動和工作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

3.2.2 員工雖然不是在勞動工作崗位,但由於企業裝置、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作業環境不良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3.2.3 員工雖不是在生產區域內,但是在執行領導交給的任務的工作時間和地點內發生的生產傷亡事故;

3.2.4 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因有毒物質在短期內大量侵入人體,使員工立即中斷工作關係進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3.2.5 所有火災不論損害大小,都列入火災統計上報範圍;

3.2.6 凡因操作失誤、裝置故障、管線凍凝、物料跑損、或其它事故狀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