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制度範本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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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制度範本範本

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學生資助專項資金管理,切實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機會和權利,促進教育均衡發展,根據《關於印發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356號、《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暫行辦法的通知》、《關於進一步完善中等職業教育學生資助政策的通知》1號)及《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教育廳關於實施學前教育的通知》(浙財教152號)檔案精神,制定本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條 樂清市學生資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包括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普通高中困難生免學費補助資金、中等職業學校困難生助學金及學前教育學生資助資金,主要用於對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及學前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切實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就學問題,以促進我市教育均衡發展。

第三條 資金使用原則

(一)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注重科學化、規範化管理;

(二) 嚴格把關,積極落實,實行公示制,建立專門檔案;

(三)嚴禁擠佔挪用資金、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專款專用、及時發放。

第二章 資金來源、使用範圍和補助標準

第四條 專項資金來源

(一)市財政預算安排經費;

(二)上級財政轉移支付經費。

第五條 專項資金使用範圍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及普通高中困難生免學費補助資金適用於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普通高中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學校和完全中學的高中部(含民辦學校),其中具有正式註冊學籍的樂清市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中等職業學校困難生助學金適用於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中等職業學歷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含民辦學校),其中具有正式註冊學籍的樂清市中等職業學校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前教育學生資助資金使用於為在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各級各類幼兒園(含民辦幼兒園)就讀的家庭經濟困難兒童。

(一)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補助物件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補助物件為:二類困難生(指家庭年收入4600元以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面掌握在佔全市普通高中在校生總數的6%左右。

(二)普通高中困難生免學費補助物件

普通高中困難生免學費補助資助物件:一類困難生(包括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機構監護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養的未成年人以及殘疾學生)。

(三)中等職業學校困難生助學金補助物件

中等職業學校困難生助學金資助物件: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一、二年級涉農專業學生和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包括一類困難生和二類困難生)。涉農專業範圍為教育部發布的《中等職業學校專業目錄》4號)所規定的農林牧漁類所有32個專業,以及輕紡食品類的糧油飼料加工技術、糧油儲運與檢驗技術專業和醫藥衛生類的農村醫學專業等3個專業。

(四)學前教育學生資助資金資助物件

學前教育學生資助資金資助物件:為在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各級各類幼兒園就讀的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包括低保家庭幼兒、福利機構監護的幼兒、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養的幼兒以及殘疾幼兒。

第六條 專項資金補助標準

(一)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每生每年1500元,按每學期750元發放;

(二)普通高中困難生免學費補助資金:免學費、代收費。學費、代收費按有關部門批准的收費標準確定。在各類民辦高中學校就讀的困難學生,其免費額度參照同類公辦學校的收費標準執行。

(三)中等職業學校困難生助學金:每學期每人補助750元,按月予以撥款發放。

(四)學前教育學生資助資金:資助專案為保育費,資助標準為三級公辦幼兒園保育費的50% ,按年予以撥款發放。

第三章 資金申請、稽核和撥付

第七條 普通高中學生資助資金申撥程式

每年7月底前,根據中央下達的國家助學金名額,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將國家助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到市、縣(市、區)。每年8月底前,市、縣(市、區)財政、教育部門將名額和預算下達到所屬普通高中。具體申報程式如下:

(一)在學校充分宣傳的基礎上,學生自願申報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填寫《樂清市普通高中困難生免學費資助申請表》或《樂清市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申請表》進行助學申請。一類困難生需出具縣級及以上民政、總工會等部門有效證件,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需出具註明家庭年人均收入的村委會(居委會)及鎮(街道)兩級單位證明並加蓋公章;

(二)資助學生名單經由學校初審後分類彙總,填寫《樂清市普高學校困難生免學費名冊彙總表》和《樂清市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名冊》,上報市教育部門;

(三)市教育部門稽核後上報市財政部門複核,市財政部門複核無誤後,市教育局會同財政局聯合下發資金下發檔案後將補助資金撥付至各普通高中。享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向學校提供身份證或戶口冊影印件,學校統一為受助學生辦理學生資助卡,並將助學金直接打入學生銀行儲蓄卡,一律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為學生辦理銀行儲蓄卡,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或押金等費用,也不得從學生享受的國家助學金中抵扣。

第八條 中等職業學校困難生助學金申撥程式

(一)在學校充分宣傳的基礎上,學生自願申報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一類困難生憑相關證件直接向學校備案登記,並填寫《樂清市中等職業學校困難生助學金申請表》進行助學申請;二類困難生憑鎮、街道社會事務部門出具的證明填寫《樂清市中等職業學校困難生助學金申請表》進行助學申請;

(二)資助學生名單經由學校初審後彙總,填寫《樂清市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受助名冊》,上報市教育部門;

(三)市教育部門稽核後上報市財政部門複核,市財政部門複核無誤後,按月予以撥款發放。新增享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向學校提供身份證影印件,學校統一在銀行為受助學生辦理中職學生資助卡,以將助學金直接打入學生銀行儲蓄卡的形式發放。

第九條 學前教育學生資助資金申撥程式

(一)在學校充分宣傳的基礎上,每年9月開學時,符合條件的資助物件向幼兒園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低保證、殘疾證或孤兒證明等有效證件,由幼兒園進行初審彙總,上報市教育部門;

(二)市教育部門對幼兒園上報材料進行稽核後,上報市財政部門複核;

(三)市財政部門複核無誤後,按同級財政部門預算管理和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規定,向幼兒園撥付補助資金。

第四章 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條 嚴格規範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市財政部門應做好專項資金的統籌安排和監督管理。市教育部門應嚴格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做好專項資金的稽核發放和日常管理,各學校要把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任務,實行校長負責制,指定專門機構,確定專職人員,具體負責此項工作。各學校要建立舉報制度,接受學生及其家長的投訴和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強化專項資金使用的績效評價。市財政部門將定期組織對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績效考評、追蹤問效,並將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安排的調整因素。

第十二條 加強專項資金的使用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追究有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家對我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行分段資助:

(一)中職階段: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學生資助;

(二)高中階段: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城鄉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學生學費資助;

(三)國中、國小階段:義務教育階段住校學生生活補助;

(四)學前教育階段:學前教育幼兒資助。

根據國家教育部、財政部《關於擴大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範圍,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金制度意見》(財教376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完善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學生資助政策的通知》(渝辦發248號)的檔案要求;根據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關於認真做好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通知》(渝財教72號)、《關於重慶市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實施方案》(渝財教252號)、《重慶市資助城鄉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學生學費實施細則》、《關於下達農村和城市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中央資金預算的通知》(渝財教10號)、《關於做好學前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兒童資助工作的通知》(渝財教260號)等檔案精神,為充分保障學生接受教育的權利,讓上述四個階段的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輟學,確保資助資金規範使用發放,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實施原則:

(一)堅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動態管理的原則;

(二)堅持“客觀、公正、公開、公示”的原則;

(三)堅持以國家資助資金為主,扶貧、社會捐贈等其他救助為輔的原則;

(四)堅持協作配合的原則:救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工作由教育、財政部門牽頭,其他相關部門配合實施。教育部門要嚴格把握政策,做好資助物件的資格確認,建立資訊檔案,資料彙總分析和日常管理監控等工作。財政部門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監督落實情況。扶貧、民政、公安、監察、審計等部門及鄉(鎮)、村社、社群居委會共同協作配合實施。

第二章 資助範圍物件及標準

第三條 資助範圍:

(一)中職階段:凡在我縣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含技工學校)有全日制正式學籍,接受中等職業學歷教育,學制兩年以上(含兩年)的在校學生(三年級經學校安排的頂崗實習生視為在校學生對待)。

(二)高中階段:國家助學金資助範圍,戶籍屬於奉節, 在奉節縣普通高(完)中就讀、具有奉節普通高中學籍(高三補習學生除外),家庭主要成員(父或母)無財政供養人員且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1、孤兒(父母雙亡);

2、父母均為殘疾家庭的學生或學生本人為殘疾(憑殘疾證);

3、家庭收入主要創造者患重大疾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家庭的學生(村居委會證明);

4、父母一方去逝,另一方無固定收入的多子女單親家庭學生(村居委會證明);

5、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難以維持正常生活家庭的學生(村居委會證明);

6、父母雙方均屬下崗職工,無其他經濟來源家庭的學生(下崗證、失業證);

7、城鄉低保家庭和農村貧困戶家庭的學生(低保證、建卡貧困戶證);

8、少數民族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村居委會證明);

9、農村邊遠山區年純收入不足5000元家庭的學生(村居委會證明)。

城鄉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學生學費資助具體物件:

1、當年民政局批准的城鎮和農村低保家庭就讀普通高中學生(父母或學生本人屬於低保物件);

2、民政局和孤兒福利院認定的'孤兒(憑孤兒證);

3、民政局批准的“五保戶”家庭就讀普通高中學生(憑“五保戶”證)。

(三)義務教育階段:全縣義務教育階段國小、國中、特教學校,其他學校附設國小、國中部及經批准的社會力量辦國小、國中學校。

享受物件:孤兒、殘疾學生、農村特困戶、殘疾戶、低保戶、軍烈屬貧困戶、單親貧困戶家庭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造成生活困難的學生,享受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的必須是上述範圍內的寄宿生,凡享受寄宿生生活補助費的學生家庭必須符合扶貧部門認定的低收入或絕對貧困標準。財政供養人員子女、城鎮及農村比較富裕家庭寄宿生,不屬於資助物件。

(四)學前教育階段:在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公、民辦普惠性幼兒園就讀,且年滿3—6週歲(當年8月31日為準),重點是學前一年的重慶籍城鄉低保家庭、孤兒和殘疾幼兒等家庭經濟困難兒童。

第四條 已接受扶貧、社會捐贈等專項救助的學生,原則上不能重複享受其他國家資助。

第五條 資助標準:

(一)中職階段:

1、免學費資助:一、二、三年級全體在校學生,每生每年2000元,學生因退學、休學、轉學、重讀等,累計資助不得超過3年;

2、生活費資助:一、二年級農村戶籍學生和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享受資助的學生每生每年1500元;

3、住宿費資助:一、二年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比例為40%左右,享受資助的學生每生每年500元;

4、學生因退學、休學、轉學、重讀等,累計資助不得超過2年。

(二)高中階段: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一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控制在2%以內,每生每年資助2000元;二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將根據當年高中在校人數按比例分配的學校,每生每年資助1000元。城鄉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學生學費資助標準,按照市級財政撥款規定對市級重點高中和普通高中的學生適度給與學費減免。

(三)義務教育階段:國小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500元/生。期;國中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625元/生。期。扶貧、社會捐贈等其他救助按具體政策和捐贈單位、個人等意願確定標準。

(四)學前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按就讀幼兒園等級免保教費,三級幼兒園每人每年1200元、二級幼兒園每人每年1500元,生活費每人每年660元。

第三章 申報及稽核程式

第六條 奉節縣學生資助中心以每年學年初報學生資料為法定依據,按比例分類合理下達資助指標數到各校。各學校評定人數要嚴格控制在下達到校的資助指標數內,不得突破指標降低標準;不得擅自擴大受助面搞平均分配;不得減少指標提高標準縮小受助面。

第七條 評審程式

(一)公開資訊:學校通過有效、公開的途徑公佈資助資訊,具體內容有政策要求、資助條件、名額、申請辦法、審批程式、監督措施和申訴程式。資助名額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請示校領導組織召開相應會議,並結合學校建立的貧困學生資料庫情況,分解落實指標到各班級

(二)申請:凡申請享受資助的學生或家長,必須向所在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困難學生享受資助申請表,並附家庭經濟困難認定證明材料原件或影印件。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原則上每年向班主任遞交一次申請,但每學期必須參與本班的民主評議,如已脫貧,當期應予以取消享受資格。新增物件和返貧的學生再次享受時應重新如實填寫申請表並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送交班主任驗審。

(三)審查:建立由學校領導、班主任、班委會組成的評審小組,有條件的可請家長委員會參與。對受助物件進行民主評議,並將經民主評定的受助學生編製成冊,留檔備查。規範評審程式,嚴格按程式公開、公平、公正評審 。

(四)公示:將審查後擬資助的學生名單在學校或貧困生所在的村委會、居委會進行公示,公示必須說明申請人享受資助的條件和理由,並註明舉報電話,受理單位。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公示期內對有重大異議的受助物件,學校應及時查實處理。不符合條件者,應予取消。

(五)核定:縣教委(牽頭)、縣財政局應聯合組成評審小組,對貧困生檔案進行稽核,稽核合格後,按規定下撥資金到學校。

第四章 資金管理及發放程式

第八條 學生享受的國家資助資金由縣財政分批次預撥或一次性撥付的方式,直接撥付到相關學校,學校必須進行明細核算。

第九條 學校在收到縣財政撥付的學生資助資金十五個工作日內,必須按規定程式將資金髮放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各學校向受助學生髮放的各種資助資金,必須以現金方式按標準公開發放到受助學生或學生家長手中(不得平均分配,不得重新制定標準擴大發放面或當成獎學金髮放,不得充入學生的生活卡或者其他的消費卡,不得以實物形式發放、不得抵扣任何費用,資助資金髮放情況須經學生本人或學生家長簽字,並經校長審籤後方可確認)。

第十條 學校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工作人員和相關處室要切實履行職責,協助、督促學校財會室工作人員與受助學生及家長及時完清手續,監督資助資金髮放到受助學生手中。扶貧、社會捐贈等其他救助資金視其要求發放。

第十一條 學校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工作人員和相關處室應結合本校實際制定切實可行措施,嚴格控制學生及學生家長亂支亂用資助資金,促使學生及學生家長按規定標準和規定用途使用資助資金。

第五章 資料上報及檔案整理

第十二條 學校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工作人員和相關處室負責資料上報及歸集整理。受助學生領取各項資助資金的發放簽章名冊(見附件),一式兩份,一份交縣資助中心存檔,一份留學校存檔。

第十三條 學校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工作人員和相關處室應按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求及時將相關報表、工作總結上交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並完善更新貧困學生資料庫。

第十四條 學校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工作人員和相關處室應按以下要求及時歸集整理資料,製成專卷,在每學期結束前,上報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驗收銷號後返學校存檔,以備檢查審計:

(一)總封面(橫向)

第一排: 學校名稱(單位公章全稱)

第二排:20xx年xx季學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救助檔案資料

第三排:使用資助資金名稱

第四排:學校資助負責人

第五排:20xx年X月X日

(二)檔案目錄

(三)內容

1、學校救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工作總結;

2、當期上級部門下發的相關管理檔案和相關貧困學生認定辦法,資金管理辦法;

3、當期資助資金檔案及財政撥款的進賬單或收款收據影印件;

4、發放公示說明(公示時間、地點、形式、內容、效果);

5、學校分解指標到各班級的會議記錄;

6、班主任組織班委會評定的會議記錄及班級上報學校稽核的評定名冊;

7、申請表及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材料;

8、發放彙總統計表(學校入賬的支出彙總影印件);

9、發放名冊(學校入賬的支出名冊影印件)。

以上資料先後順利不能變動,並按綜合文書檔案整理要求進行整理,形成專卷。

第六章 監督管理及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各學校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工作人員和相關處室要建立健全貧困學生資料庫及其他檔案資料,並實行動態管理。貧困學生資料庫中的貧困學生原則上按本辦法第三條“享受物件”範圍的在校學生確定進入資料庫,監護人或學生本人的通訊資訊必須真實準確,貧困情況必須登記詳實,要有證件、證明可查。進入資料庫的貧困學生每學期必須按要求更新,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隨時抽查學校救助落實情況。

第十六條 縣財政、縣教委、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每年對各項資助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縣資助管理中心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抽查。

第十七條 各項資助資金在使用發放等工作中出現重大問題、造成社會影響的,將追究學校領導及有關處室負責人的責任;對剋扣、貪汙、挪用、擠佔各項資助資金的單位及個人,一經發現,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縣財政局、縣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與其他實施細則和檔案不相符時,以本實施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