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行車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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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國小校園行車安全責任書

安全工作人命關天,責任重於泰山。學校安全工作事關社會穩定和學校的教育教學秩序。為加強學校安全防範工作,強化學校管理,消除不安全隱患,杜絕惡性事故的發生,根據上級有關檔案精神及《幸福街國小校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學校需與將車輛停放校內的教職工簽訂安全責任書,在其車輛進出校園時必須遵守執行。

校園行車安全制度

一、本校教職工的機動車輛需進出校園時,須持行駛證到學校安保處登記,辦理《幸福街小學車輛出入證》,出入校園時將此證放在前擋風玻璃處以便查驗。

二、經常開車上下班的教職工可申請長期固定停車位,所有車輛必須在劃定的停車區停放,不得隨意停放。

三、車輛進入校園時必須限速在每小時5公里以下,在校道上不得與行人搶道,學生在校園內集體活動時,機動車輛不得駛入。

四、嚴禁在校園內學車試車,不得將車交由無駕駛證者駕駛,摩托車在校內禁止搭人。校內禁鳴喇叭。

五、對違反協議經警告不改的車主,學校將收回《車輛出入證》,拒絕該車入校。

六、教師開車進出校園而引起的安全事故責任由教師個人負責。

七、本責任書一式兩份,從簽字之日起生效。

學校交通安全主要責任人:教師簽名:

年月日

附:

篇二:校園行車安全制度

為維護校園交通安全秩序,保障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預防校園內交通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特作如下規定。

1、本校教職員工的'車輛進入校園必須到指定地點停車,嚴禁亂停亂放,應儘量避免在交通高峰期駕駛機動車出入校園。

2、外來車輛需駛入校區時,應徵得門衛同意並服從管理,在指定地點內停放。未經許可,計程車、三輪摩托車等營運機動車輛,一律不得在教學區內行駛。教學區內的主幹道和學生運動場地內,禁止一切車輛停放。

3、家長的接送車輛應按照學校規定在指定地點停放等候,非雨雪天一律不得進入校園。雨雪天時允許家長的非機動接送車輛有序、緩慢進入校園接送。

4、車輛進入校園必須緩慢行駛,車速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要保證絕對安全。禁止在校園內試車或者練習,在校內行車、倒車要慢速行駛。

5、停放在校園內的車輛啟動前應確保汽車前後無學生時才能啟動;行駛過程中,要密切關注周遍情況,轉彎處時速不超過5公里/小時。

xx國小

20xx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