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導向審計在我國的運用及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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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導向審計在我國的運用及推廣
風險導向審計作為一種新的審計方法,自20世紀90年代產生以來,已在國際著名的會計師事務所推廣使用。近年來,隨著審計風險的日益增加,我國審計職業界和學術界對它的探討越來越多,採用風險導向審計的呼聲越來越高,特別是新審計準則的出臺使風險導向審計在我國的運用和推廣勢在必行。
  
  一、風險導向審計在我國運用的現狀
  
  1.審計理論方面
  首先,在對審計風險的認識上,學者們各抒己見:秦榮生(2003)將“風險”理解為控制風險;謝榮、吳建友(2004)認為,會計報表風險說到底實際上是企業經營風險的副產品;胡春元(2002)指出審計風險為訴訟風險。
  其次,還有許多學者對風險導向審計在我國的應用方面做了深入研究,如:吳向陽(2005)、王會金(2006)等都對其運用的可行性及存在的困難做了全面分析,並就此提出實施的具體措施。
  此外,北京國家會計學院正在同世界銀行合作開發風險導向審計的課題;上海國家會計學院也專門成了一個實驗室研究風險導向審計問題。
  
  2.審計實踐方面
  目前,我國的審計模式仍處於制度基礎審計的階段,多數審計人員將主要精力放在具體交易事項或期末餘額的細節測試上,這也是導致目前審計市場舞弊事件頻發的主要原因。而對於風險導向審計模式,我國尚處於瞭解和認識階段,但已有少部分事務所在對大型企業或上市公司進行審計時,嘗試著運用這種模式。相信隨著我國審計環境的改善和註冊會計師(CPA)執業水平的提高,會有更多的事務所選擇風險導向審計模式。
  
  3.審計準則方面
  自1994年至1999年,中注協先後制定和頒佈了三批共35個準則專案,其中有些條款已經體現了風險導向審計的要求,如:獨立審計準則第8號《錯誤與舞弊》、第9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第17號《持續經營》等。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發布了48項CPA審計準則,新準則充分體現了風險導向審計的要求,為CPA的實務操作提供了依據。
  以上可以看出,風險導向審計在我國審計實務中運用還很少,但在理論上和準則制定方面都有了較好的基礎,尤其新準則的釋出更將推動風險導向審計的運用。
  
  二、我國新審計準則的核心——現代風險導向審計
  
  我國新審計準則體系在借鑑了IAASB 釋出的新國際審計風險準則(2003) 的`基礎上,全面引入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模式。其中最能體現這一核心的準則包括: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和一般原則”、1211號“瞭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並評估重大錯報風險”、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實施的程式”和1301號“審計證據”。這4項準則,全面列示了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中風險的評估和風險的應對等內容,下面將通過新舊準則的對比,來分析新準則在推進風險導向審計方面的改進。
  
  1.審計風險要素的變化導致審計風險模型的轉變
  舊準則第9號(1996)第三條:審計風險,是指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而CPA審計後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它包括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新準則第1101號“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和一般原則”第十七條: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CPA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第十八條:審計風險取決於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CPA應當實施審計程式,評估重大錯報風險,並根據評估結果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式,以控制檢查風險。
  審計風險模型要素的變化使得風險模型從: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轉變成: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
  從風險模型的轉變上可以看出,新準則引入了“重大錯報風險”這一要素,但這並不是將固有和控制風險簡單的合併,而是將戰略管理理論引入其中,對風險的認識提升到一個新的層次。新準則要求以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為導向、以“審計風險控制到位”為理念,來合理設計審計工作,履行審計責任,實現審計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