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企業集團財務管理體制構建問題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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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集團財務管理體制構建問題的探討

企業集團的財務管理體制是指在特定經濟環境下正確處理集團內各成員企業間財務行為和財務關係的制度和規範。它屬於企業集團財務管理工作的“上層建築”,對其“經濟基礎” 企業集團的理財活動起著推動、促進和導向作用。從內容上看,企業集團財務管理體制包括企業集團的財務領導體制、財務工作組織及財務管理制度等,本文將從以上三個方面對企業集團財務管理體制的構建問題作些探討。
  
  一、企業集團財務領導體制的選擇
  
  1.企業財務領導體制的一般形式。企業集團的財務領導體制同單一企業的財務領導體制有著內在聯絡,但不能把兩者簡單地等同起來,其根本原因在於企業集團財務管理的物件不是單一企業的財務活動,而是一個企業群體的財務活動。但研究單一企業的財務領導體制是確立企業集團財務領導體制的基礎。
  
  
  企業的財務領導體制因企業組織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在實現了公司法人制度的典型企業中,財務領導體制一般有三種類型:
  
  (1)財務總監負責制,即由董事會授權,由董事長直接委派財務總監,在財務總監指導下設立財務會計部門。其優點是直接體現董事會的授權,代表著投資者或股東的利益。缺憾是財務總監直接插手企業財務工作,容易造成新的所有者代表和經營者權責不清,同時權力過於集中財務總監,也容易影響經營者特別是財務經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2)總會計師負責制。即在總經理下設定與副總經理平行的總會計師分管企業財務工作,在總會計師下設立財務會計部門。其優點是體現了財務管理的專業性與決策中專家意見的權威性,是我國國有企業特有的組織形式。不足之處在於雖然明確在職權上總會計師與副總經理平行,但客觀上給人以“專家”之銜而非職位之感,因而其實際享有的職權容易因總經理的意願而定,便企業財務管理工作的地位受到影響。
  
  (3)財務經理負責制。即在總經理下設負責財務會計工作的副總經理,在財務經理下設立財務會計部門。其特點是財務經理具有和其他副總經理平行的、同等甚至更重要的地位,對上直接向總經理負責,直接參與公司重大問題的決策,對下直接向財務會計機構,從而組成了由總經理掛帥的企業資產運營和內部經營管理系統。這種系統是經營者實現其法人財產權和自主經營權的保證,從機制上明確區分了與董事長領導的產權管理系統的權責界限,同時又便於企業內部實行分工負責的經濟責任制,因而這種財務管理領導體制是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需要的一種較好選擇。
  
  2.集團核心企業財務領導體制的選擇。從組織結構上看,企業集團是圍繞核心企業組成的,由核心企業、緊密層企業、關聯層企業和鬆散層企業構成的具有層次結構的企業群體,其中核心企業即集團公司在企業集團中處於主導和支配地位,核心企業的領導機構就是企業集團的領導機構,因此,確立企業集團的財務領導體制,實質上就是確立核心企業的財務領導體制。
  
  如果核心企業已進行了規範的公司化改造,建立了公司法人制度,其財務領導體制則宜採取總經理直接領導下的財務經理負責制。因為這符合在 “產權明晰、權責明確”的法人企業中,企業法人主體就是企業財務管理主體,企業法人主體在企業法人財產許可權範圍內,自主行使其對法人財產佔用、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按照“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息我發展”的經營約束機制進行自主理財。而董事長直接領導下的財務總監負責制則容易混淆出資者的產權管理職能與企業法人主體財務管理職能的界限,造成新的出資者代表與經營者權貴不清。至於總經理直接領導下的總會計師負責制,儘管從表面上看它與總經理直接領導下的財務經理負責制僅僅是形式上的差別,但形式是為內容服務的,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規範企業財務管理體制已勢在必然,因此,在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化改造後,是否還需保留這一形式,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