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平行進口幾個問題的新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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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隨著經濟全球化和國際貿易化趨勢的加強,商品在國家之間的運輸成本不斷降低,妨礙商品流通的關稅壁壘逐漸減少,平行進口的重要性逐漸突出。國內外有關平行進口的理論研究很多,但達成共識的卻很少。本文通過對平行進口問題研究文獻的梳理,對平行進口的定義、權利用盡原則與地域性原則的衝突和平行進口行為的合法性這三個問題進行探討並提出自己的主張。

關於平行進口幾個問題的新認識

關鍵詞:智慧財產權 權利用盡原則 地域性原則 平行進口

隨著科學技術與運輸手段的蓬勃發展,國際貿易日益繁榮,人們享受著國際經濟一體化與國際貿易帶來的便利的同時,也產生了越來越多的貿易問題尚待解決。平行進口問題便是其中之一。

國內外學者很早就開始了對平行進口問題的研究,但是除了對平行進口其中的兩點達成了共識:一是該智慧財產權在進口國受法律保護,並且在保護期內,即物件是合法的,不是假冒的;二是貿易的方向是確定的,進口是對於進口國來說的進口,對於平行進口中的其他問題,學界都有不同的看法。本文試圖針對幾個特定問題,在對比現有學者觀點的基礎上,提出自己的一些新認識。

一、平行進口定義中的問題

釐清平行進口的定義是研究平行進口問題的基礎。許多學者都對平行進口的內涵作出了界定,但是對於定義中的一些細節,學者的觀點也不盡相同,這就需要我們自己重新理解。

平行進口(parallel import),在國外又被稱為灰色市場進口,是相對於完全合法的白色和完全違法的黑色的中間狀態 。

理論研究中,經典的平行進口的定義有兩種。一種是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Wegner教授所作出的,他認為,專利產品的平行進口,是指一國未經授權的進口商,在某項專利已獲得進口國法律保護的情況下,仍從國外購得專利權人或其專利被許可人生產製造或銷售的此項專利產品輸入該進口國銷售的行為 。

我國智慧財產權界關於平行進口的討論中,鄭成思提出了另外一種定義。鄭成思指出,平行進口是指在國際貿易中,當某一智慧財產權獲得兩個以上國家的保護時,未經智慧財產權人或者獨佔許可證持有人的同意,第三者所進行的進口並銷售該智慧財產權產品的行為 。

對於鄭成思定義中,有兩個問題需要我們繼續明確一下。第一個問題是對於“某一智慧財產權”的理解。定義中提到了“獲得兩個以上國家保護”的“某一智慧財產權”,這裡的“某一智慧財產權”可以理解為某一項技術或者商標,根據不同國家的法律獲得了不止一項權利,但其本質上還是屬於同一的智慧財產權。第二個問題是對於侵權者“第三者”的理解。定義中侵權主體被稱為了“第三者”,但是此處用“第三者”這個詞似乎有點不妥。通常,“第三者”用來指合同雙方以外的人,而在平行進口問題中,一般不知道雙方是誰,何謂“第三者”。此處在定義時可以借鑑Wegner教授的“未經授權的進口商”的表述。

二、權利用盡原則與地域性原則的衝突

從理論上看,智慧財產權法上的“權利用盡原則”和“地域性原則”常常被國內學者用來解釋平行進口的問題。主流的是兩大觀點:一種是以地域性原則為理論支柱反對平行進口,第二種則是依據權利用盡理論贊成平行進口。

反對平行進口的學者認為由於智慧財產權有地域性,那麼權利用盡也有地域性,智慧財產權人的權利在某一區域內用盡並不等於在其它區域也已用盡。因此平行進口如果沒有經過進口國智慧財產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同意,就構成對該智慧財產權人或代理人的'侵權。

多數支援平行進口的學者的理論依據是權利用盡原則,即智慧財產權的產品一經售出,智慧財產權人就不再享有控制權,因而,平行進口是合法的 。

還有人進一步根據權利用盡的區域將權利用盡理論分為了權利國內用盡理論(Domestic exhaustion)、權利國際用盡理論(Interactional exhaustion)和權利區域用盡理論(Regional exhaustion)三類。

有人主張,在對待平行進口問題上的地域性原則與權利用盡原則之爭實質上是智慧財產權的國內窮竭論與國際窮竭論之爭。因而,解決平行進口問題的關鍵是對權利用盡地域性的態度。

但也有人認為不存在權利用盡的地域性之說。他們認為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是指智慧財產權只在授予其權利的國家或確認其權利的國家產生,並且只能在該國範圍內發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而在其它國家則不受保護。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對其智力成果享有的智慧財產權在空間上要受到地域的限制。一旦智慧財產權人在登記國將產品投入市場,所有消費者均有權進行購買,智慧財產權人無權控制產品被銷往何處。權利人可以根據另外一個國家的法律享有在另一國的權利,但這絕不是根據第一個國家所享有的權利的“尚未用盡”的部分。因此,不存在權利用盡的地域性之說,更不能用其來解釋平行進口問題 。

學者們對於權利用盡原則與地域性原則的爭議不斷,但是隻要是權利用盡,與地域性原則都是有衝突的,不管是國內權利用盡還是國家權利用盡。因為我們知道,智慧財產權法中的地域性原則包括很多項權利,從確權方面來說,就專利權而言就包含很多項權利,比如財產權利和精神權利,但是在平行進口問題中,涉及的只有進口權與銷售權。所以,在平行進口問題中討論權利用盡原則時,首先需要界定用盡的到底是哪方面的權利,到底是隻有進口權與銷售權,還是仍然包含有其他權利。只有首先界定清楚權利用盡的到底是哪些權利時,討論權利用盡原則與地域性原則的衝突才有意義。

三、平行進口行為合法性的研究角度

縱觀目前各位學者對平行進口問題的研究,大多數學者都試圖通過權利用盡原則與地域性原則這兩個原則來解釋平行進口行為的合法性,但是,產生平行進口問題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競爭利益,但是很少有學者從現實利益的角度來研究平行進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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