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財產調查制度的完善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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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程式是強制義務人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其他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的活動。如何對民事執行財產調查制度的完善研究?

民事執行財產調查制度的完善研究分析

摘要:民事執行程式,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依照法定的程式,行使司法執行權,強制義務人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其他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的活動。民事執行程式是民事訴訟過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設立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的一致性,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國家的法律權威和尊嚴得以彰顯。可以說民事執行程式是維護申請執行人權利的最後"堡壘",是使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得以實現的關鍵途徑,它不僅關係到個案中對申請執行人權利的保護,也關係到整個法律體系中法律威嚴與信仰的樹立。

而在現實司法實踐中,"被執行財產難尋"已成為困擾執行工作的桎梏之一,由此造成了大量執行案件不得不中止或終結執行,極大地破壞了國家法律的權威性,損害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固然,執行財產難以發現是由各方面因素的合力形成的,但是目前立法體系的不完善是一大原因。本文擬從"被執行財產難尋"的角度出發,通過對民事執行中的財產發現制度進行理論和實踐探析,結合我國立法及司法實務現狀,借鑑、比較域外執行財產調查制度,以此探究我國民事執行財產調查制度的優勢和存在的不足,並進一步設計和構建,以期完善中國的財產發現制度,有利於民事強制執行全域性的規範執行。

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結語三大部分組成,其中正文分為四個部分。

第一部分是對民事執行中的財產發現制度整體的概述。該部分首先對民事執行中的財產發現的概念、內容、理論基礎、發展歷程、在民事執行程式中的地摘要。

民事執行程式,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依照法定的程式,行使司法執行權,強制義務人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其他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的活動。民事執行程式是民事訴訟過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設立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的一致性,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國家的法律權威和尊嚴得以彰顯。可以說民事執行程式是維護申請執行人權利的最後"堡壘",是使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得以實現的關鍵途徑,它不僅關係到個案中對申請執行人權利的保護,也關係到整個法律體系中法律威嚴與信仰的樹立。

而在現實司法實踐中,"被執行財產難尋"已成為困擾執行工作的桎梏之一,由此造成了大量執行案件不得不中止或終結執行,極大地破壞了國家法律的權威性,損害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固然,執行財產難以發現是由各方面因素的合力形成的,但是目前立法體系的不完善是一大原因。本文擬從"被執行財產難尋"的角度出發,通過對民事執行中的財產發現制度進行理論和實踐探析,結合我國立法及司法實務現狀,借鑑、比較域外執行財產調查制度,以此探究我國民事執行財產調查制度的優勢和存在的不足,並進一步設計和構建,以期完善中國的財產發現制度,有利於民事強制執行全域性的規範執行。

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結語三大部分組成,其中正文分為四個部分。

第一部分是對民事執行中的財產發現制度整體的概述。該部分首先對民事執行中的財產發現的概念、內容、理論基礎、發展歷程、在民事執行程式中的地

關鍵詞:民事執行 執行難 財產發現 制度完善

引 言

民事執行程式,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依照法定的程式,行使司法執行權,強制義務人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其他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的活動。民事執行程式是民事訴訟過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設立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的一致性,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國家的法律權威和尊嚴得以彰顯。可以說民事執行程式是維護申請執行人權利的最後"堡壘",是使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得以實現的關鍵途徑,它不僅關係到個案中對申請執行人權利的保護,也關係到整個法律體系中法律威嚴與信仰的樹立。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以及法制建設的逐步推進,人們越來越多地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執行案件的數量也相應激增。由於多方面因素制約,"執行難"逐漸成為一個十分突出的司法問題和社會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報告》將"執行難"現象概括為四個主要方面,即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應執行財產難動。據調查,這其中由於"被執行財產難尋"所引起的難以及時執結的案件佔全部未執結案件的30%.

之所以會產生"被執行財產難尋"的痼疾,一是在客觀上民事執行財產發現制度的相關立法不完善,制度構建存在缺陷和漏洞,無法從外在對被執行人形成威懾。二是在主觀上被執行人缺乏誠信意識,在敗訴後心存僥倖,為逃避、抗拒執行千方百計隱匿、轉移財產。可見,"被執行財產的查明是執行工作實踐中的首要環節",能否準確、及時地掌握執行財產情況是順利開展民事執行程式、實現申請執行人權利的必要前提,是實現生效裁判所確定內容、維護法律權威的的有效措施。

本文擬通過對我國民事執行財產發現制度的分析研究,同時比較借鑑域外相關法律制度,對我國現行民事執行的立法制度和法律策略方面對財產發現的具體制度的完善提出些許淺薄的建議,為有效解決我國民事財產執行案件執行難的問題提供實用的`法理基礎,以期我國的民事執行財產發現制度能充分地在民事執行中發揮積極價值,以有效解決困擾我國多年的"執行難"問題。

第一章 民事執行財產發現制度概述

第一節 民事執行財產發現制度的概念

"執行財產發現",也稱為"執行財產的查明"、"執行財產調查"等,並沒有統一的稱謂,但其內涵基本一致,沒有差別。關於民事執行財產發現制度概念的論述,目前並沒有統一的定義,也沒有權威性的通說。現行法律規範中對於財產發現的規定比較零散,僅在各類著述中稍有提及,有學者解釋"執行財產發現"的含義:"即在民事強制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或者債權人如何查明債務人有無財產、財產的種類、數量、存放地等,以便執行。簡而言之,就是查詢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過程。"筆者認為,無論任何主體通過任何方式獲取的被執行人的財產,都必須反饋到執行機關,由執行機關決定如何作出下一步的行動。

在此認識的基礎上,筆者對執行財產發現制度作如下解釋:民事執行財產發現制度是指在民事執行程式中,以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為目的,執行機關根據法律規定依法通過各種途徑、運用各種法律手段收集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並在這一過程中實施的一系列行為所形成的規則體系的總稱。

第二節 民事執行財產發現制度的內容

一、民事執行財產發現的主體

民事執行財產發現主要涉及到三方主體,即權責主體:執行機關、權利主體:

申請執行人以及義務主體:被執行人。現行法律規範對這三方主體均作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執行機關是法定的財產發現主體,其權力由法律賦予,同時,財產發現也是它的職責使其成為被執行人財產積極的發現者。由於執行的結果會對申請執行人自身利益得失產生影響,因此,受利益驅使,他們往往會積極發現被執行人財產以實現身權益。被執行人有著申報財產的義務,同時也對自身財產狀況最為清楚,理應成為財產情況最準確的提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