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資訊網路傳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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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關鍵詞〕資訊網路傳輸權 資訊網路傳播權 著作權

談資訊網路傳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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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摘要〕本文從一起與資訊網路傳播權有關的資訊侵權案談起,探討應該如何認識資訊網路傳播權,分析其概念及性質認定。對即將出臺的《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提出幾點建議,以期促進我國資訊網路傳播權立法的完善。

1“榕樹下”網站侵犯資訊網路傳播權案

    2004年在上海發生這麼一起案件:上海榕樹下計算機有限公司因在“榕樹下全球中文原創作品網”上向公眾提供《我不是天使》專輯下載和試聽服務,被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5月10日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榕樹下公司除了要在他們經營的“榕樹下”網站上刊登致歉宣告,還要為自己的侵權行為向華納公司支付1.5萬元賠償款。早在2003年,華納公司就發現在“榕樹下”網站上可以試聽或者下載《我不是天使》專輯。該專輯收錄了那英演唱的《一笑而過》等10首歌曲。華納公司認為“榕樹下”網站沒有經過自己的允許,就推出試聽、下載服務,侵犯了他們錄音製作者權中的網路傳播權。榕樹下公司解釋說他們所提供的專輯下載是為了介紹評論部分音樂節目以及他們網上的部分原創中文作品,所以他們對該錄音作品的使用應該屬於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的情況。但由於“榕樹下”網站提供的下載試聽服務,事實上已經影響了華納公司正常使用他們的錄音製品,導致了他們在資訊網路上傳播該錄音製品及發行該錄音製品時,所獲的合法收益可能減少,因此“榕樹下”網站提供的下載試聽服務不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

    根據法律規定,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的許可,複製、發行、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影製品的系侵權行為。法院認定榕樹下公司在“榕樹下”網站上提供那英《我不是天使》專輯的下載試聽連結,向公眾傳播華納公司錄音製品的行為,侵犯了華納公司對該專輯的錄音製品享有的資訊網路傳播權。這是一起關於資訊網路傳播權的侵權案,其中關鍵問題在於如何認識資訊網路傳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