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代表議案的現狀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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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審議權、選舉權一樣,提出人大職權範圍內的議案是人大代表重要的職務行為,是代表參與治理國家事務、文化事業和事務的重要權利與途徑。代表議案的公道提出是制度完善和代表素質進步的結果,代表議案的有效處理是社會主義***的題中之義。
一、代表議案的實際涵義與現狀
所謂代表議案,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國家權力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事原案。上代表議案包括修改憲法的議案、選舉案、質詢案、罷免案、成立特定調查委員會的議案、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提出的一般性議案。但實際情況並沒有如此複雜,除了代表大會期間代表提出的一般性議案外,其他特殊議案②的發生概率極低,不具有的典型性與普遍性。
在缺乏組織性行為與非特殊情況下,代表大多集中於立法、監視、重大事項決定、司法案件、建設專案與預算調整方面提出議案,固然對於司法案件與建設專案能否成立為代表議案頗有爭議,但實際情況卻是在代表議案中大量發生。很顯然,代表議案的實際涵義被代表們賦予了比較寬泛的一般議案的含義,而目前的制度並不比代表熟悉更明確。在憲法的原則規定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將幾類議案放在不同章節,似表明了對於一般議案與特殊議案區別的態度,地規則是依據各自的情況,有的地方取廣義概念,如山西等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的規定;但大部分地方則依然比較模糊,如江蘇、貴州等省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議案的規定僅籠統規定代表有權就“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提出議案。筆者以為,由於特殊議案不具有普遍意義,將代表議案的實質涵義限於一般議案既符合當前情勢,也具研究與規範的實際意義。
自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次會議提出代表議案以來,代表議案的數目處於不斷上升的過程,特別是近年來,攀升幅度越來越大。以第六至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數為例,如下表:

統計顯示,目前代表一般議案正處於高漲階段,顯示了代表***意識和參與意識的不斷進步,也是代表工作和***法制建設發展的結果。但由於憲法規定的代表議案的應當“屬於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內容不易把握,相當多的代表議案並不符合代表議案要求,只能轉作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例如六屆全國人大一次會上,大會收到代表議案61件,其中有28件轉作建議處理,佔45.9%;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大會收到代表議案488件,其中有394件轉作建議處理,佔80.7%;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大會收到代表議案611件,其中517件轉作建議處理,佔84.6%;九屆全國人大一次會上,大會收到代表議案830件,其中有730件轉作建議處理,佔87.9%;十屆人大一次會議上,大會收到代表議案1050件,其中712件轉作建議處理,佔67.8%,以上數字還不包括大量重複的代表議案。可見,代表議案數目越來越高,但能夠立案由專委會初步審議的比例卻總體上越來越低,而經過專委會審議建議列進大會議程並且列進大會議程的數目則更少。
議案的提出和處理應當受制於嚴格的程式,議案經以法定的方式提出後,必須先經過逐一審查,提出處理意見,然後由主席團會議決定是否列進大會議程。任何一件議案都不僅僅要牽扯到代表本人,還要牽扯到議案審查委員會、主席團會議、全體會議等諸多方面和程式。不符合議案標準的數目如此龐大與不斷增長的態勢,直接導致了大會主席團、專門委員會審議中無效勞動的增加,甚至不堪重負,難以保證代表議案的審議質量。
但是,就目前代表數而言,代表議案的數目還越沒達到應該達到的數目,假定每位代表均勻每年認真預備並提出三件左右的議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議案將達到一萬件左右,而不是現在的一千多件。可見,對於代表議案數目的增長應當有充分的心理預備,採取適當措施利用代表議案推動***法制建設發展而不是人大工作的負擔。
二、代表議案的模式與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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