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票據偽造的風險承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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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票據偽造的風險承擔問題
摘要:票據市場是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並且票據市場的健康發展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有巨大的推動作用。可是由於不法利益的的驅動,出現了票據偽造等嚴重危及票據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行為,而且票據偽造人往往得款後逃之夭夭,因此就出現了風險到底由誰承擔的問題。

關鍵詞:票據偽造;出票偽造;背書偽造

一、票據偽造的概念
中國人民銀行頒佈施行的《支付結算辦法》第14條第4款規定:“本條所稱的偽造是指無許可權人假冒他人或虛構他人名義簽章的行為。簽章的變造屬於偽造”。據此可知,所謂票據偽造是指無許可權人為了行使票據權利,假冒他人名義或者虛構他人名義簽章的行為。最常用的分類是將票據偽造分為出票偽造和背書偽造。下面分析風險承擔問題時就將以出票偽造和背書偽造分別展開。
二、兩大法系下票據偽造的風險承擔
由於偽造的票據並不是被偽造人的真實簽章,因此通常情況下被偽造人絕對免責,而此時持票人或者承兌人如果發現了票據偽造的事實,該由誰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呢?如果持票人可以追索到偽造人,顯然可以要求偽造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大多數情況下,偽造人在取得不法利益後往往會攜款潛逃或者已經將不法利益揮霍殆盡無法歸還他人所受損失,因此此種情況下產生了由誰承擔風險的問題。
下面就將結合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規定具體對出票偽造和背書偽造兩種情況下的'風險責任承擔進行分析。
(一)出票偽造的風險分擔
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法系國家關於出票偽造風險責任負擔的原則非常相近,都主張由持票人或付款人負擔風險責任。
1.持票人負擔風險責任
持票人負擔風險責任的時點主要在出票偽造的票據未獲承兌或付款之時。根據各國票據法的規定,當票據在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時,如果付款人發現了出票偽造事實,則可以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因為出票偽造的票據是無效票據,付款人自無付款之責。在無法查詢偽造人或偽造人無力賠償的情況下由持票人負擔風險責任。
2.付款人承擔風險責任
由付款人負擔出票偽造的風險責任具體分為兩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付款人對於票據已經付款的情形。對於出票偽造的票據,持票人如果提示付款的,付款人雖進行了審查但是未發現偽造的事實而善意地付款給持票人,付款行為有效,付款人不得要求被付款人償還所付款項,而只能向偽造人追償。但是,如果持票人明知出票人的簽名系偽造仍提示付款,付款人善意地予以支付的,則持票人應將取得的款項返還給善意付款人。
第二種情形是付款人對偽造的出票已經承兌的情形。在匯票制度中,匯票到期前,持票人一般都會根據票據提示請求付款人承兌。若付款人未能發現出票偽造的事實而予以承兌,並且承兌之後才發現偽造的事實,則他對承兌後已付對價的善意持票人不得以該匯票系偽造為由撤銷承兌或拒絕付款,而仍應向承兌後的持票人履行付款義務。付款人此時若要挽回損失只能要求偽造者賠償損害。
3.出票偽造風險責任負擔的例外
如果將出票偽造的風險責任全部歸由付款人承擔顯然可能會導致不公平的情形,因此各國規定了出票偽造風險責任負擔的例外規定,也就是由出票人負擔出票偽造的風險責任。在大陸法系國家,這種例外主要是通過是允許雙方約定將原由付款人負擔的風險責任轉嫁給被偽造人(出票人)。在英美法系國家,關於出票偽造風險責任的例外規定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⑴適用禁反言原則。此種情況主要指如果被偽造人明知票據上出票人的簽名是偽造他的簽名,他卻以行為或沉默方式有意使別人相信該簽名為其真實簽名,之後他就不能對善意購買人或其他善意第三人否認簽名的真實性,以簽名偽造為抗辯拒絕承擔票據責任。⑵出票人對偽造簽名的追認。出票人一經追認,即應承擔票據上的責任。⑶被偽造人有過失。顯然此種情況下出票偽造的風險責任就應由被偽造人負擔。⑷支票客戶違反審查、通知義務。客戶如不履行審查義務,或發現偽造事實不及時通知銀行,銀行錯誤付款的損失就將由客戶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