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會計報表的國際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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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會計報表的國際比較
[摘要]不同國家在合併會計報表的理論和實務領域裡存在著巨大差異,本文就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與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合併財務報表和單獨財務報表》以及英、法、美等其他國家的相關內容進行比較。並總結對我國的啟示。
  [關鍵詞]企業合併 合併會計報表 新準則
  
  現代至公司的形成和擴充套件往往藉助於聯營與合併。一家公司可能基於種種目的,如,為了建立原料供給基地,開闢或佔領產品市場,實行多樣化經營,獲取稅收優惠,立即產生利潤等,而往吞併或控制其他公司。隨著我國企業體制改革的加快,作為企業規模化經營的團體公司形式越來越普遍。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和規定,為綜合反映團體公司整體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必須要編制合併會計報表。
  合併會計報表最早出現於美國,隨後,一些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也逐步開始重視合併會計報表的作用。國際會計理論界和實務界對其進行了長期的研究與探討,逐步形成了較為成熟的理論框架和方法體系。為滿足我國企業團體發展的需要,財政部於1995年頒佈了《合併會計報表暫行規定》。2006年6月在《合併會計報表暫行規定》的基礎上,參照《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合併財務報表和單獨財務報表》的規定並結合我國實際國情釋出了《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對我國合併財務報表題目進行了規範,基本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
  
  一、合併報表的國際比較
  
  1.合併理論的差異
  合併財務報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業團體整體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財務報表。是以整個企業團體為一會計主體的基礎上編制的。在確定這種主體的界限時,必須解決該主體的資訊向誰提供、提供這種資訊的目的何在、哪些被投資企業應納進合併範圍、採用的合併方法是否恰當等題目。而這些題目的解決,很大程度上依據編制合併會計報表所採用的理論。根據不同的合併理論,其確定的合併範圍和選擇的合併方法均不相同。目前國際上通行的合併理論有母公司理論、實體理論和所有權理論。
  母公司理論以為合併財務報表主要是為現有的`和可能的普通股東編制的。對於部分控股的子公司,則片面誇大母公司或控股公司的股東權益,而忽視甚至不惜犧牲少數股東的利益。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都運用這一理論編制合併會計報表,在《國際會計準則27號-合併財務報表和單獨財務報表》中基本運用母公司理論。
  合併財務報表編制的目的是向合併主體所有股東反映其所控制的資源,而不僅僅是為了滿足母公司的資訊需求。因此,實體理論主張採用“完全合併法”。德國的法律與慣例在合併會計報表的編制中主要採用實體理論。
  所有權理論既不誇***定控制,也不誇大經濟主體,而是誇大能對經濟和財務決策產生重大的所有權。按照所有權理論,企業團體是指以投資公司為基礎,連同在經濟活動和財務決策中對另一公司具有重大影響的所有權部分。所有權理論主張採用“比例合併法”該種合併理論一般是與其他合併理論結合被採用的。法國的法律和慣例是同時以母公司理論和所有權理論為基礎的。在英、美國家中所有權理論也作為標準慣例結合使用。從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的內容來看,其合併財務報表主要是母公司理論和實體理論。   2.合併範圍的差異
  合併會計報表的合併範圍是指可納進合併報表編報的子公司的範圍。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在這方面的規定較具體,與國際會計準則相比,大體上是一致的,都規定編制合併會計報表的母公司應當將其所有的子公司,納進合併會計報表的合併範圍。除此之外,我國準則和國際準則都規定並列舉了納進合併範圍的子公司。我國子公司的範圍包括母公司直接或通過子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表明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應當將該投資單位認定為子公司,納進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但是,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的除外。另外,我國和國際會計準則都給出了除了母公司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被納進子公司的範圍之外,若母公司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或以下的表決權,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視為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應當將該被投資單位認定為子公司,納進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但是,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的除外:通過與被投資單位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根據公司章程或協議,有權決定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權任免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等類似機構的多數成員;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機構佔多數表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