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合併會計報表的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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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合併會計報表的審計
合併報表審計是指註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託,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對被審計單位的合併會計報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並對合並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審計合併會計報表旨在確定合併會計報表的合併範圍是否正確、完整;合併會計報表的合併基礎是否正確、完整;合併會計報表的合併結果是否正確;合併會計報表及附註各專案的表露是否恰當。下面我想結合上述四個方面談談如何進行合併會計報表的審計。

  一、檢查合併範圍是否正確、完整

  根據財會字(1995)11號《財政部關於印發(合併會計報表暫行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的規定:凡設立於我國境內,擁有一個或一個以上子公司的母公司,應當編制合併會計報表,母公司在編制合併會計報表時,應當將其所控制的境內外所有子公司納進合併會計報表的合併範圍。根據《會計制度》第一百五十八條:企業對其他單位投資如佔該單位資本總額50%以上(不含50%),或固然佔該單位註冊資本總額不足50%但具有實質控制權的,應當編制合併會計報表。合併會計報表的編制原則和按照國家同一的會計制度中有關合並會計報表的規定執行。企業在編制合併會計報表時,應當將合營企業合併在內,並按照比例合併方法對合營企業的資產、負債、收進、用度、利潤等予以合併。

  根據上述規定,審計職員應檢查符合下列條件的被投資單位是否已納進合併範圍:

  1、母公司擁有其半數以上表決權資本的被投資單位,具體有下列幾種情況:(1)母公司直接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表決權資本;(2)母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表決權資本;(3)母公司直接和間接方式合計持有、控制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表決權資本。

  2、被母公司控制的其他被投資單位,具體有下列幾種情況:(1)通過與該被投資單位的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持有該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表決權;(2)根據公司章程或協議,有權控制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決策;(3)有權任免公司董事會等類似權力機構的多數成員;(4)在公司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會議上有半數以上投票權。同時,還應留意是否將下列不應納進合併範圍的子公司納進了合併範圍:已預備關停並轉的子公司;按照破產程式,已宣告被清理整頓的子公司;已宣告破產的子公司;預備近期出售而短期持有其半數以上的表決權資本的子公司;非持續經營的所有者權益為負數的子公司(應留意有的企業將持續經營的所有者權益為負數的子公司不納進合併範圍);受所在國外匯管制及其他管制,資金排程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

  二、檢查合併會計報表的合併基礎是否正確、完整

  1、檢查合併會計報表工作底稿所列個別會計報表是否經審計。如經審計,則與審定後的個別會計報表核對一致,並考慮個別會計報表審計意見對合並會計報表的程度;如由其他註冊會計師審計,則應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提供的資料進行復審、和判定,必要時,可以以審計問卷的方式商請答覆。如規模較小,其資產總額、主營業務收進、淨利潤等在企業團體中所佔比例不大,則可要求該子公司提供與合併報表及其附註有關的明細資料。

  2、檢查母公司和子公司會計報表決算日和會計期間是否一致。“暫行規定”要求:母公司為了編制合併會計報表,應當同一母公司與子公司的會計報表決算日和會計期間,使子公司會計報表決算日和會計期間與母公司會計報表決算日和會計期間保持一致,不一致時,母公司應當按照母公司本身會計報表決算日和會計期間,對於公司會計報表進行調整,以調整後的子公司會計報表編制合併會計報表;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要求重新編制會計報表,然後將經調整一致的個別會計報表編制合併會計報表。

  3、檢查母、子公司採用的會計政策是否一致。2001年1月9日財會(2001)11號《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制度>實施範圍有關規定的通知》第三條:為了便於編制合併會計報表,納進合併會計報表範圍內的***公司,應當儘量採用相同的會計政策。假如企業團體母公司已經實施了《企業會計制度》,母公司應當要求其子公司也實施《企業會計制度》,在編制合併會計報表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子公司的會計報表進行調整,並按調整後的數字編制合併會計報表。假如企業中的母公司尚未實施《企業會計制度》,而其部分子公司已經實施了《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團體中的母公司和其他未實施《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是否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由母公司確定(如需經同級財政部分批准的,應經批准),但對外提供的合併會計報表,***公司所採納的會計政策應當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