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存款繳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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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對金融機構財政存款繳存情況的監管是人民銀行的一項重要職責。金融機構吸收的財政存款(主要包括稅款、罰沒款等)於當日或次日必須全額上繳國庫。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該項存款實行按旬考核,旬末日該項存款有餘額的,除次日全額繳存人民銀行國庫部門外,還必須在旬後5日內向人民銀行會計部門的划來財政存款戶全額劃繳。但筆者在對金融機構的綜合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個別金融機構仍存在向國庫遲繳財政存款、不向人民銀行會計部門的划來財政存款戶全額劃繳財政存款現象,人民銀行有關部門應予以高度重視。

財政存款繳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一、存在的問題

(一)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規操作。個別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缺乏責任心,得過且過心理嚴重,不按規定辦理財政存款業務,對收到的財政存款不及時向人民銀行國庫部門繳存,在旬末有餘額的情況下,旬後5日內也不及時向人民銀行會計部門的划來財政存款戶全額劃繳,人為造成財政存款繳存中的違規行為。按照規定,鄉鎮級財政存款僅按一般存款餘額繳存法定存款準備金,它不需要向人民銀行會計部門繳存財政存款。鄉鎮國庫已於2006年撤銷,現在根本不存在鄉鎮級財政存款問題,因此,凡是財政存款科目旬末有餘額的,均應全額劃繳到人民銀行會計部門的`划來財政存款戶。但個別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旬末財政存款科目有餘額的情況下,仍以其是鄉鎮級財政存款為由,按一般性存款繳存存款準備金,不向人民銀行會計部門繳存財政存款,造成違規問題產生。

(二)金融機構對財政存款管理政策認識模糊。個別金融機構上至領導、下至工作人員,對人民銀行財政存款管理相關規定根本不知道,也不明白如何操作,有關財政存款繳存的檔案缺失,加之,人民銀行對財政存款現場監管工作偏鬆,導致個別金融機構誤認為“旬末財政存款雖有餘額,但已於次日繳存到人民銀行國庫部門,不需要在旬後5日內向人民銀行會計部門的划來財政存款戶全額劃繳”,因此,這類金融機構財政存款管理出現問題在所難免,出現問題是必然,不出問題是偶然。

(三)金融機構資金不足造成遲繳財政存款。由於金融機構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主要經營目標,其在當地人民銀行會計部門準備金存款賬戶存款有限,如果需要繳存的財政存款金額較大,超過其在人民銀行準備金存款賬戶餘額時,其必須向上級行調請資金或向人民銀行發行庫繳存現金,否則無法向人民銀行國庫部門繳存財政存款。一旦其向上級行調請資金不能及時到位、也無足額現金繳存,只能選擇不向人民銀行國庫部門繳款,形成壓票。

(四)金融機構拒收財政存款。個別金融機構在旬末日存在拒收財政存款現象。由於金融機構在旬末日吸收的財政存款無法當日向人民銀行國庫部門繳存的情況下,不僅次日要向人民銀行國庫部門全額劃繳,而且在旬後5日內還要將該財政存款全額繳存人民銀行會計部門的划來財政存款戶。由於人民銀行會計部門對其劃繳的財政存款不計付利息,如10日財政存款有餘額,其在11日必須要向人民銀行國庫部門全額繳存的情況下,又要最遲在15日向人民銀行會計部門的划來財政存款戶全額劃繳,而最早也要在21日由人民銀行會計部門的划來財政存款戶全額劃回,佔用金融機構資金最少達6天。金融機構認為,旬末吸收財政存款沒有使用,還要同額向人民銀行會計部門的划來財政存款戶劃繳,被人民銀行無息凍結6天以上,是賠錢買賣,不能做。因此,個別金融機構旬末存在拒收財政存款現象。

(五)人民銀行監管不力。一是人民銀行監管職能弱化。特別是自人民銀行與銀監會分家後,人民銀行職能定位模糊,特別是基層人民銀行一直受去留問題影響,監管職能被人為弱化,加之,人民銀行基層行多年不進人,人員老化現象嚴重,監管人才匱乏,對金融機構財政存款管理弱化,缺乏有效監督和指導,部分工作人員也存在不作為現象,個別工作人員因為自身素質不高,還出現錯誤指導現象,影響了對金融機構財政存款的監管效率,致使財政存款管理較為混亂,問題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二是人民銀行各部門互相協助和溝通不力。人民銀行貨幣信貸部門負責財政存款管理、監督和處罰工作,會計財務部門負責財政存款繳存核算,營業部門負責財政存款13常繳存業務處理,事後監督部門負責財政存款日常繳存業務監督,國庫部門負責經理國庫資金並管理財政資金收人與撥付。從目前情況看,人民銀行各部門各管一部分,呈分割狀態。貨幣信貸部門雖然是管理部門,由於部門間檔案傳遞不暢,使其對財政存款的繳存和變動情況缺乏掌握,會計財務部門只是不定期轉發繳存範圍變動檔案,營業部門、事後監督根據金融機構提供的報表進行稽核,對於繳存金額是否真實無法知曉。三是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日常監督存在漏洞。如人民銀行營業部門事後監督目前僅要求金融機構按月提供會計日計表,上、中兩旬不要求金融機構提供日計表,存在較大的漏洞,金融機構上、中旬存在漏繳財政存款現象則得不到及時監督,如果每旬都要求金融機構提供日計表,就會及時發現是否有漏繳財政存款行為。

(六)財政繳存款違規行為處罰依據不明確。目前,對財政繳存款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主要是《金融違法處罰辦法》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不得佔壓財政存款或者資金。而對金融機構遲繳、少繳以及欠繳財政存款行為,人民銀行沒有具體處罰規定。

二、政策建議

(一)強化對財政存款的監管。目前,隨著人民銀行“兩管理、兩綜合”工作的逐步推進,人民銀行一定要加大綜合執法檢查力度,規範金融機構經營行為。針對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不認真學習領會人民銀行財政存款管理相關規定造成的違規行為,以及拒收財政存款的行為,應加大查處力度,決不姑息遷就,以提高金融機構對財政存款管理的重視程度,避免違規行為的發生。

(二)加強人民銀行內部管理。一是編制系統完善的財政繳存款規範性檔案彙編。人民銀行總行應收集和整理關於財政繳存款方面制度和檔案,明確具體的核定原則、劃繳方式、繳存程式、核算科目要求以及違規處罰依據等,各金融機構應編制會計科目釋義,對繳存款科目具體內容進行詳細解釋,從而形成系統完善的財政繳存款檔案彙編,便於人民銀行及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學習和掌握,從而加強財政存款繳存業務的管理,減少金融機構違規行為發生。二是強化人民銀行內部管理。充實金融管理部門人員,強化監管人員業務培訓和從業教育,提高監管人員素質。三是強化職能部門間的協調配合。人民銀行各相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加強資訊的溝通和配合,形成監管合力,共同做好財政存款管理工作。貨幣信貸部門應及時掌握各金融機構財政性存款繳存現狀,研究制定加強繳存款管理方面的制度和方法;會計部門應及時下發繳存款科目調整檔案,利用會計報表分析繳存款的變動情況;營業部門和事後監督部門應加強稽核,要求金融機構按旬提供會計日計表,發現問題及時向貨幣信貸和會計部門反饋;國庫部門應通報國庫資金收納劃繳方式改革情況,幾個部門共同聯手,提高監管力度,增強繳存款的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