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代購產品質量引發的民事維權問題探討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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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購已成為一種時尚,在滿足國民消費需求、提升國民消費水平、刺激國內產業發展方面具有積極意義。根據有關資料,2015年上半年中國跨境電商交易規模為2萬億元,同比增長42.8%,佔中國進出口總值的17.3%。據商務部預測,2016年中國跨境電商進出口貿易總額將達到6.5萬億元。

海外代購產品質量引發的民事維權問題探討論文

2010年,某公司發現某生產線可能存在甲蟲汙染,宣佈召回一批奶粉,但同時表示對通過網路代購的奶粉不予召回;部分外國大品牌,也都曾表示“不能對其離開國境後的銷售負責”。2014,王某通過微信委託徐某代購愛馬仕包,收到貨後發現為假冒仿製品。當王某欲再次聯絡徐某時,徐某不知所蹤。

上述案例反映了海外代購消費者遇到的典型維權難題。海外代購是一種新興的消費方式,在“網際網路+”的背景下,站在法的角度對其進行探討確有必要。

一、海外代購的運作模式及法律關係分析

海外代購發展迅速是由其高效便捷和質優價廉的特點決定的,然而,由於海外代購時空跨度較大、主體關係複雜、國內信用評價制度的缺失,代購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時,國內買家將面臨著大量的維權難題。要解決這些難題,理清海外代購的運作模式,明確銷售商、代購商及國內買家之間的法律關係顯得尤為重要。

(一)海外代購的運作模式

依據購買渠道的不同,海外代購分為兩種模式:一是熟人代購,即消費者委託熟識的人到境外購買特定商品。由於這種代購方式發生於熟人之間,產生糾紛的可能性較小,本文對此不做詳細探討;另一種是電商平臺代購,指境內消費者通過電子商務平臺,經由專門的代購商購買境外商品的行為。

按照產品歸屬的不同,海外代購又可以分為現貨代購與非現貨代購。現貨代購,是指代購商取得了商品的所有權後,將商品置於網路平臺銷售的交易方式。其實質上是商品的轉賣,由於現貨代購法律關係較為明確,本文對此不再贅述。非現貨代購,是指代購商根據消費者的指示從境外銷售商處購買商品,由銷售商將商品直接郵寄給消費者或者經代購商轉交給消費者的交易方式。海外代購各個環節可能涉及法律適用、關稅、行政監管、產品質量等問題,本文主要就非現貨代購中產品質量引發的維權難題進行深入探討。

(二)海外代購法律關係分析

海外代購涉及三方主體和兩個法律關係:一是代購商與境外銷售商之間的關係,該關係較為明確,即買賣合同關係;二是代購商與消費者之間的關係,非現貨代購一般是代購商接受消費者的委託後,以自己的名義,與境外銷售者訂立買賣合同,從而為消費者購買到其指定的商品。代購商的意思表示雖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實際歸因於消費者的委託,其購買行為直接對代購商發生效力,間接歸屬於消費者,二者之間是基於委託合同產生的間接代理關係。

二、現行法律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一)《合同法》的規定

依據《合同法》,在代購商與消費者的間接代理關係中,當受託人(即代購商)因第三人(即銷售商)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代購商應向消費者披露銷售商,消費者可以向銷售商主張代購商基於買賣合同對銷售商享有的權利,即特定情況下,消費者享有介入權,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買賣合同相對性的界限。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是經營者。在非現貨代購中,代購商和銷售商分別為消費者提供了服務和商品,因此,代購商、銷售商均可認定為經營者。消費者可以直接向國外銷售商要求賠償其受到的損失。海外代購產品出現產品質量缺陷或瑕疵時,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要求海外銷售商“先行賠付”。此外,消法還在產品質量責任中規定了故意侵權的加重責任,經營者欺詐消費者的,消費者有權要求超出實際損失數額的懲罰性賠償。

在海外代購中,消費者通常通過第三方平臺與代購商達成合意。第三方平臺負有合理注意義務,如果沒有履行該義務,按照消法的規定,應與代購商承擔連帶責任;第三方平臺為代購商品提供廣告展位,當該產品質量與廣告描述明顯不符時,對消費者造成生命健康損害的,第三方平臺應與代購商承擔連帶責任。

(三)《產品質量法》的規定

依據《產品質量法》,在非現貨代購中,由於銷售商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或者銷售商不能證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商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受害人可要求生產者、銷售商任一方承擔產品責任,一方承擔責任後,可依法向對方追償。

此外,產品質量法賦予消費者向工商局、質監局等行政部門申訴的權利,行政機關可以就海外代購商品存在的質量問題對生產商、銷售商作出行政處罰。

三、海外代購產品質量引發的維權難題

(一)代購商身份不明

目前代購商只需提供少量的身份資訊和消保金即可在第三方代購平臺上註冊,至於其真實身份資訊,以及商品貨源是否合法等問題平臺並沒有進行嚴格審查。一旦代購商品出現質量問題,代購商可能借虛假身份推卸責任,甚至在賠償數額巨大時選擇“隱身”,致使消費者陷入維權困境。除此之外,由於代購平臺監管環節薄弱,僅採取抽查物流單等監管方式,部分代購商家以假充真甚至直接銷售假貨,一旦代購商“隱身”,消費者將更加訴之無門。

(二)消費者舉證困難

電商平臺規定,海外代購商品申請退賠,需要出具原廠的鑑定證明、品牌商鑑定報告或工商局假貨沒收函。實際上,為了避稅,代購商通常與消費者約定,不將採購發票隨商品一起寄送給消費者。沒有采購發票,且許多國外品牌在國內不提供產品鑑定服務,消費者就難以證明商品是否符合相關質量、使用標準。此外,電子資料易被改動的特點使其證明力不強,這也增加了消費者舉證的困難。

(三)管轄及法律適用難題

當消費者面臨產品質量問題時,通常先依據其與代購商之間的委託合同向代購商主張權利,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據此,消費者應向代購商經常居所地法院提起訴訟,這就在無形中增加了消費者的維權成本。此外,當消費者向國外銷售商主張權利時,由於該民事法律關係的涉外性,仍面臨著管轄和法律適用的問題。

四、消費者維權難題的解決途徑

網路交易的'虛擬性及跨境代購的特殊性,增加了消費者維權的難度。廣大消費者應從自身出發,增強防範意識和維權意識,事前與代購商充分協商,從源頭上減少維權難題的產生;本文將從海外代購的事前預防、事中監管、事後救濟三維度出發,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搭建多重堅固堡壘,從外部減少維權難題的產生。

(一)事前預防——建立完善的信用風險防範體系

在網路購物中,經營者的信用評價等級對消費者的購買行為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正如有的學者所說:在網路環境下,消費者的保護問題更主要地表現為贏得消費者信任這種新的交易方式問題,所以網路環境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主要就演變為信用體系的建立。鑑於目前國內各大網路服務商所採取的評價標準比較簡單、主觀性較強、容易被人操控,我們應改進評價指標的設計,增強評價的客觀性、合理性和可採性,比如評價要著重比較實物商品與賣家描述的差異、增加對代購商售後服務的評價,健全第三方平臺對代購商的信用評價機制。

同時,也要加強對代購商網店的證照監管,並完善代購商的個人資訊披露制度。目前我國對代購商的營業准入並沒有太多的資質要求,其註冊的網店基本屬於“無開辦資金、無固定經營場所、無固定從業人員”的“三無產品”,以至於事後代購商“隱身”的現象頻發。對此,應改進對跨境代購網店證照審查的方式,可以考慮採取實質性審查的原則,對代購商的個人資訊進行詳細的備案,其資訊披露應達到“真實準確、充分完整、便於理解、易於獲得”的標準,從而使消費者可以準確定位到特定代購商,便於向代購商追責。

(二)事中監管——工商部門與其他部門聯合出擊

從巨集觀層面上加強監管是解決海外代購維權難題有效的外部舉措。針對易出現問題的代購商品,工商部門應制定專門的監管方案,通過監管手段的更新,盡最大可能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進而保障海外代購交易及有關服務有序開展。

除了大力發揮工商部門的監管作用外,還應考慮加強工商部門與其他相關部門的協作,共同制定監管方案,多管齊下以達到加強監管、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目的。例如,工商部門可與電信管理部門就代購商的資質認證、經營範圍、註冊場所、風險資金抵押等條件進行規定,共同制定出管理辦法,建立一套完整的審批、管理制度,並針對跨境代購的特殊性,要求代購商交納風險金,由管理機構定期公佈誠信網路交易企業名錄和交易風險上限額,充分保證消費者利益免受侵害。

(三)事後救濟——創新維權救濟途徑

“事中監管”部分提到由代購商交納風險金,可以此設立消費者維權救濟儲備金,存入專門賬戶,制定嚴格的發放條件和數額,杜絕“肥水流私”和“形式主義”,真正為權益受損的消費者提供有效救濟。

除此之外,完善海外代購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立法,發揮消費者協會的作用,幫助消費者維權。我們可以通過修正案的形式對海外代購加以專門規定,制定有利於海外代購中消費者提起訴訟的管轄權確立規則,為消費者維權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據。隨著我國公益訴訟制度的不斷完善,消費者維權難的現狀必將得到緩解。從長遠來看,隨著國際市場經濟一體化的不斷推進,海外代購的命運尚且未知,但毫無疑問的是,其在較長一段時間內還會繼續風靡,本文謹以此研究成果助力海外代購產品質量引發的民事維權難題得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