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網上保險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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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我國保險業的迅速發展和網路的普及,網上保險業務作為一種新興的交易方式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如何認識和發展網上保險業務,成為當前的一個熱點問題之一。本文借用了博弈論的分析手段,分析了網上保險能夠順利開展的必要條件,並對如何發展網上保險,提出自己的意見與建議。

關於網上保險研究論文

[關鍵詞]網上保險博弈論得益措施

在現代社會經濟科技高速發展的大背景下,網際網路已融入社會的各個領域當中,給人們的生活與工作帶來了極大的便捷。與此同時,人們對網路的依賴也越來越強烈,基於網際網路、電話等通訊網路的電子商務,正在不知不覺中改變著人們的生活狀態和生活方式。作為新型購物方式與時尚生活方式之一的網上購物,也正隨著網際網路的普及而發展,成為計算機世界中又一重要領域,受到了包括經濟學家和社會學家在內的廣大學者,以及社會不同群體的關注。

網上保險交易作為網上購物的一種,在這個網路浪潮中也受到了越來越多人們的關注,但與一般的網路購物性質不同,網上保險交易的實質是無形的,實現的是資金的流動。因此它比一般的網路交易具有更大的不可測性與管理難度。下面從博弈論的角度出發,分析網上保險交易發展的利弊。

一、網上保險交易的博弈論分析

考慮到網上保險交易時間上的特性,本人認為相較之於靜態博弈,動態博弈更能體現出網上保險交易的特點。因此本文這裡選用了一個博弈樹的動態博弈結構來分析保險公司開展的網上交易。

在這個博弈中,我們有兩個參與方,即經營網上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與網上投保人,為了給他們的行為有個合理的解釋,我們採用經濟學裡的經濟人的解釋。即他們的行為都符合他們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另外我們還假設兩個參與方的行為具有獨立性,即一個參與方的行為與決策是完全獨立的,不受另一方的束縛。

在博弈過程中,我們假設博弈參與雙方對資訊和博弈過程均是瞭解的,不存在資訊不對稱的情況,因此這是一個完全且完美資訊的動態博弈。

有了以上假設,我們可以開始我們的博弈分析。

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網上交易博弈的博弈樹描繪如下:

在這個博弈樹中,頂上第一個白圈表示的是投保人在第一階段的行為,在這裡,投保人作為選擇的第一順序人。可以選擇是否通過網上進行保險的交易,如果選擇是,則博弈進入第二階段;如果選擇否,則雙方的得益為A(0,0),均為0,既沒有損失也沒有得益。(當然這是一個簡化的描述,保險公司的網上開辦費與兩管理費等成本被省略了)

在第二階段,黑圈表示保險公司在第二階段的決策。保險公司接受了投保人的投保,這時他開始作為博弈的主體進行選擇,在這階段,他可以有兩種經營方式,一種是有差錯的經營方式(這裡所指的“差錯”既包括保險公司內部經營的種種不規範,也包括保險公司網路外部管理的無力與缺陷),一種是規範的經營方式,即能通過有效監督使得網上保險交易能夠順利進行,投保人的權益能夠得到保障。保險公司的兩種經營狀態將導致B和C兩種得益情況的出現。

在得益B(-a,b)中,投保人獲得的得益為-a,之所以為負數是因為保險公司的差錯經營方式,往往會對投保人造成資訊外洩、退保金被人冒領等等的意外損失。而保險公司仍然可以獲得投保人繳來的保費b。

在得益C(c,d)中,投保人在保險公司通過規範的經營管理的狀態下獲得了自己的理想投保得益結果c,而保險公司的經營得益為d。

讓我們來對博弈的結果做一個簡單分析,很明顯,投保人的得益依賴於保險公司的`不同經營狀態,在投保人能夠有效預知得益結果的情況下,他會在保險公司選擇差錯經營時選擇不投保,因為投保會給他帶來負得益;而當保險公司規範經營時,投保人會選擇投保,達到他購買保險的理想狀態。因此在這個博弈的第二階段,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態對投保人起到決定作用。但要保險公司選擇得益C而不是得益B,則需要保險公司在得益C下的結果d大於得益B下的結果b,這樣保險公司才有動力去選擇得益C。

但從實際出發分析,我們瞭解:如果沒有有效地對保險公司網上經營情況的監管,而投保人又不能對保險公司的行為做出約束(出自我們的獨立性假設),則保險公司的得益C下的結果d往往和得益B下的結果b沒有區別。甚至由於規範經營要付出更多的經營成本,很有可能出現得益d要小於b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出於經濟人的思維自然會毫不猶豫選擇得益B,而投保人在預見到保險公司在第二階段選擇得益B自己獲得負得益的結果後,選擇在第一階段不投保。於是博弈在第一階段即告結束,網上保險開辦失敗。

幸運的是,我們博弈可以從兩方面進行修正。一是投保人可以對保險公司的行為進行約束,只要放鬆我們的獨立性假設,從而使得單次博弈的結果中第二階段保險公司的得益C的結果d大於得益B下的結果b(投保人可以通過投訴、聯合抵制等手段促成上述的結果),在這樣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出於經濟人的目的自然會選擇得益C;二是我們可以進行重複博弈。很明顯,重複博弈需要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的長期關係。而剛才的博弈樹分析顯然是“一次買賣”,保險公司不能奢望投保人蔘與一個他自己此次吃虧的博弈。而N次重複博弈的得益Nd,則是一個相當鉅額的利潤,遠遠大於保險公司通過一次投機所獲得的得益b。因此,在預見到N次重複博弈的理想結果下,保險公司有足夠的理由去選擇在第二階段的得益C,從而獲得投保人的信任與繼續支援,讓博弈能夠一直進行下去。

二、結論

從以上博弈分析我們瞭解,要發展網上保險業務,至少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努力:

1.加大網上保險業務的宣傳。很明顯,投保人要在我們的博弈樹中第一階段選擇投保,必須是在他知道已經有網上保險業務存在的條件下。因此,要讓投保人能夠在投保時選擇我們的網上保險,前期宣傳是必不可少的。在宣傳中,我們需要開動腦筋,用能為大眾接受和喜聞樂見的方式來宣傳網上保險。這方面,我們可以參考網上銀行的宣傳經驗,成立專門的宣傳部門,通過宣傳人員的不間斷、連續的工作。從網上保險的使用到網上保險的優點,真正為客戶全面解讀網上保險的功用。解除客戶的疑惑,消除客戶的後顧之憂,讓更多的群眾能夠接受網上保險,理解網上保險。

2.完善網上保險的法律環境。只有具備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我國的網上保險才會取得迅速的發展。有了法律制度框架的保護,投保人才能夠放心地選擇網上保險進行交易。因此,有關部門應當針對網上保險的特點及風險成因,從我國網上保險發展的全域性出發,加快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建立較為系統的網上保險法律體系,通過法律保護網上交易者交易的安全,為我國網上保險的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國的網上保險法律體系,應既包括關於保險資金的流通、網上保險欺詐與犯罪、網上保險監管等公法的內容,又應包括涉及網上保險與客戶、網上保險與網路服務商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私法內容;應既包括確立網上保險法律關係中各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實體規範,又包括實施各項權利義務的程式性規範。而且,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要具有前瞻性。由於網上保險依託的是計算機網路技術,計算機網路技術的發展速度非常迅猛,而各種法律法規為維護其權威性,不能頻繁地進行變動、更新,都具有穩定性的特點。因此,在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時,要將眼光放長、放遠,要在充分考慮計算機網路技術發展趨勢的基礎上進行。

3.加強對網上保險的監管。監管部門應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對網上保險進行有效的監管,這對於網上保險業務的發展能起到較好的規範作用,能夠確保網上保險業務有序、健康的發展。但很明顯,只依靠上層監管的單方面監管是遠遠不夠的,針對網上保險風險的複雜性和從我們上面的分析可知,網上保險業務的監管體系應是一個由上層管理者、保險公司自身、投保人、專業媒體等多方構成的立體監管結構。市場調查公司或會計諮詢公司可以對網上保險的服務進行監管,投保人集團也可以對網上保險的服務質量及價格進行監管,新聞媒體也可以對網上保險遵守執行國家金融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管。只有形成廣泛的社會監督,才能提高監管的效率和質量。才能讓網上保險的發展,走上一條健康而有序的道路。

參考文獻:

[1]張海燕:《網上保險勢在必行》.金融理論與實踐,2002年第6期

[2]柏學行:《網上保險重新上路》.電子商務世界,2007年Z1期

[3]謝識予:《經濟博弈論》.復旦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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