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落物致害救濟規制與完善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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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落物致害救濟規制與完善之探討

摘要高空落物致害行為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其賠償責任與損害救濟規制一直在理論界和實踐中眾說紛紜,無一致詞。本文認為應建立完整的、綜合性的拋擲物高空落物致害救濟體系,文中以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試在制度上提出可行性建議,希望能為立法和實踐提供參考。
  關鍵詞高空落物 致害人不明 損害賠償 侵權救濟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0)06-255-02
  
  隨著我國城市化程序的加快,經濟水平飛速發展,不少地區均遇到了一定數量的高空落物致人致物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有資料表明,高空落物導致的安全事故已經成為除交通事故外最主要的重大人員傷亡事故。但是由於相關法律理論的不成熟和法律的缺失,而且也缺乏科學的法律適用方法,各地法院對於此類案件處理往往迥然不同,從而極大的削弱了法律的確定性。
  高空落物致人損害之所以成為侵權法上的一個真空是因為此種侵權行為致人損害以後,常常不能發現真正的行為人。侵權行為法不是萬能的,不應指望侵權行為法解決所有問題。當發生高空落物事件找不到責任人時,不應僅由侵權行為法來解決問題,不應追究無辜的眾多業主的侵權責任。這實際上並未違背侵權行為法的原則和主旨,我們在貫徹執行法律時,應注重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把道德、政治等法律外因素結合到法律當中來考慮,應使法治現狀和國情相適應。筆者想要探討一下從侵權行為法之外的角度解決高空落物致人損害問題的合適途徑,希望能對此問題的解決有所裨益:
  一、相關的立法建議
  (一)先刑後民的程式原則
  致害人不明,是高空落物致人損害行為區別於一般侵權行為最明顯,也最重要的特徵之一,此為高空落物致害案件引發巨大爭議的原因所在。如果能夠找到致害人,適用一般侵權行為規則,也就不存在對此問題進行討論的必要了。
  筆者認為,高空落物致害行為可分為高層建築的所有人或者其他居住人從其住所丟擲物件致受害人損害的`高空拋擲物行為和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高空墜物事件。
  由於高空拋擲物致人損害顯然是一種人的行為致人損害,當這種損害對受害的人身造成重大傷殘甚至死亡時,高空拋擲物致害行為完全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特徵,應當作為刑事案件納入公安機關刑事偵查的範疇。據筆者的瞭解,高空拋擲物致人損害事件當中查明拋擲人的問題對於刑事偵查而言並不存在什麼高難度的技術障礙,通過現場勘測、痕跡鑑定等科技手段,應該可以對拋擲物上的指紋、拋擲的角度、撞擊的力度、受傷的程度等進行科學的確定,並通過偵查人員的仔細排查,逐步縮小嫌疑人的範圍,直至找到真正的責任人,只是可能比較花費人手和時間,需要公安偵查人員具有相當的恆心和耐心而已。
  筆者認為,高空落物事件首先應尋求刑事解決之道。先確定是因自然、意外引起高空墜物事件,進而追索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民事責任;或者確定為行為人直接或間接故意引起的高空拋擲物行為,進而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要達成這個目的,一方面要求學術界主流意見應保持一致,不要產生本不應該的爭論;另一方面應強化偵查機關的責任意識和偵查水平。如果偵查機關對於高空落物案件的偵破能夠達到較高的比率和水平,高空落物案件中加害人不明就不再是一個問題。
  (二)物業的監督管理義務和注意義務
  在社會上曾引起廣泛關注的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