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執行中存在的題目、對策

才智咖 人氣:2.48W
委託執行中存在的題目、對策
委託執行是指管轄法院在不便於直接執行的情況下,將案件委託外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的一種制度。委託執行是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解決跨轄區執行案件執行難,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切實保障跨轄區案件當事人正當權益的有效措施。但是,在委託執行的實踐中,委託執行的效果並不盡如人意,存在很多。本文闡述了委託執行的條件,了委託執行中存在的題目,並對解決存在的題目提出對策。  一、委託執行的條件  (一)、委託法院具有案件的執行管轄權  人民法院只有對屬於自己主管和管轄的執行案件才能在受理執行申請或接受執行移送後依照法律規定委託外地法院執行。申請人向沒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假如已經受理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執行案件的,應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執行,不是委託其他法院執行。  (二)、被執行人或被執行的財產不在管轄法院轄區內  執行案件需要強制被執行人履行義務或強制執行義務人的財產,但是,由於訴訟管轄和執行管轄標準不同,有可能產生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不在執行管轄法院轄區內的情況,人民法院執行這類案件時就需要跨越自己的轄區,造成諸多不便,但是假如由被執行人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行可能會更為有利。如若被執行人或被執行的財產在執行管轄法院所在地,委託執行既無便利也無必要。  (三)、受委託法院是被執行人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外地人民法院只有對自己轄區內的被執行人或被執行的財產才擁有司法管轄權,對與自己轄區無關的訴訟當事人和爭議的財產不能行使司法管轄權,因而委託執行只能委託被執行人或被執行財產所在確當地人民法院。  (四)、確有委託執行的必要  對被執行人或被執行財產在外地的案件,執行管轄法院可以委託外地法院執行,也可以自己直接派員執行。在什麼情況下委託外地法院執行,什麼情況下直接執行,民訴法沒有明確規定。筆者以為,管轄法院在審判階段就已經辦理了財產查封、扣押手續的一般直接往執行,而不必委託執行。其次,有無必要委託外地法院執行由委託法院決定,並以委託執行能更便利、更迅速地執行案件為原則。  二、當前委託執行中存在的題目  (一)、委託法院出具的手續不全或法律文書確有題目  有的委託法院給受託法院的執行手續、資料不全,使受託法院無法及時執行,甚至難以執行。有些委託案件的法律文書確實存在難以執行的題目,法律用語模糊不清、判決主文不明使受託法院無法予以執行。  (二)、委託法院明知案件難以達到預期目的仍委託執行  有些委託案件的被執行人或被執行財產著落不明,委託法院明知委託執行會出現中止、終結現象,為給當事人一個說法或者存在僥倖心理,仍要委託,致使兩地法院為此相互公函來往,浪費大量時間。當前,人民法院執行案件壓力比較大,有些案件囿於客觀方面的原因如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查詢等情況的存在出現執行難,而申請人又緊催法院往執行,恰巧案件又符合委託執行的條件便將案件委託出往,以此應對申請人的要求。  (三)、受託法院對委託執行事項存在執行不及時、不到位和執行拖延現象  有些受託法院接受委託後,對此類案件只作登記,往往不列進本院收結案統計範圍;有些法院甚至對委託案件連登記都沒有。其次,由於委託執行的案件並不列進受託法院年終檢查案件的範圍,這就造成受託法院對委託案件的執行責任心不強,內外有別,執行委託案件有時完全憑執行職員個人喜好,有時間就執行,沒時間就不執行,從而造成委託案件難於執行。  (四)、受託法院出現推諉應付  受託法院經常以當事人難找,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等原由於藉口,對委託案件推諉應付。受託法院即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為了地方利益和個人的關係,受託法院的執行職員在執法上就會有意無意地左袒被執行人,刁難申請人,從而不依法執行。還有些受託法院為達到不予執行的目的,對受託執行的生效文書橫加指責,拒不執行。這樣就出現一種怪現象,人民法院到外地執行,外地法院還會應其請求積極予以配合執行,但將執行案件委託給其所在地法院執行,而一經委託,案件就如同沉如大海了。究其根源,還是地方保護主義在作祟。  三、解決委託執行題目的對策  (一)、加強對委託執行工作的監視力度  委託法院委託執行後,應及時同受託法院聯絡,並告知受託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受託法院也應及時將執行情況告知委託法院。同時受託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應建立完善的督查機制,定期檢查委託案件的執行情況。  (二)、加強對委託執行案件的治理  有些委託法院明知被執行人無確切住所、長期著落不明,又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仍委託執行,以及被執行已進進破產程式或已經宣告破產仍委託執行,加重了受託法院的負擔。對上述型別的案件,應當及時依法裁定中止執行或終結執行,而不能存有“甩包袱”的思想不負責任地委託外地法院執行。對受託法院來說,規範立案方式,加強委託執行案件立案方面的治理,委託執行案件應比照法院正常立案程式作為一起案件予以立案執行,並將其納進本院的收支結案體系,完善監視激勵機制。  (三)、加強執行隊伍建設  加強執行隊伍建設,捨得將法院內部素質高、業務精的職員放在執行局工作,並加大司法為民的力度,培養一批素質、業務素質較高,具有一定組織、指揮、協調、判定和獨立工作能力、高素質的執行職員,進步辦案質量和效率。  (四)、加強檢查和處罰力度  首先,在委託執行中,執行權由受委託法院行使,對中止、終結或變更執行主體的裁定權由委託法院行使。假如受委託法院告知委託法院對案件需要中止、終結,委託法院可以調查核實,也可以根據情況由自己組織執行。其次,建立委託執行案件單獨呈報制度、定期檢查制度,由委託法院內部或上級法院對委託案件定期進行檢查,對無故不辦,久拖不執的案件進行督辦,限期執行。並制定相應的處罰措施,加大處罰的力度,在有關媒體上對不依法執行的受託法院進行通報批評,充分調動受託法院的積極性,使委託執行在執行工作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五)、加大宣傳工作力度  委託執行是是解決執行難題目的有效途徑之一,是減輕當事人訴累和法院執行壓力的好。在執行機構改革中,應大力宣傳委託執行的上風,使人們明白委託執行的重要性和必然性,使之有一個良好的氛圍,建立全國法院一盤棋的大格式,使委託執行工作步進良性迴圈的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