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增值稅熱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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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語:增值稅(value-added tax)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下面小編為大家解答一下關於浙江省增值稅熱點問題。

浙江省增值稅熱點問題

  浙江省增值稅問題解答

1.我公司通過保險機構繳納的車船稅沒有取得相應的完稅憑證,請問應如何入賬?

答:以保險機構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中註明的代收車船稅稅款資訊作為財務核實的原始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規定,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並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註欄中註明代收車船稅稅款資訊。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2.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抵扣最近是不是出新規定了?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86號)對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的政策做了進一步的明確,自8月1日起執行,規定內容與財稅〔2016〕47號相比沒有實質性變化。具體為: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註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3%)×3%

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5%)×5%

通行費,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設立並收取的過路、過橋和過閘費用。

3.我公司是物業管理服務公司,請問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是否可以按照簡易計稅方式計算繳納增值稅?

答:可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規定,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4.我公司為一般納稅人的物業管理服務公司,8月初針對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已開具了13%的專用發票,請問現是否可以將發票全部收回重新開具3%的專用發票,這樣操作是否正確?

答:如果8月19日前未開具發票的,可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8月19日前已開票或進行過賬務處理的不再作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規定,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以後已發生並處理的事項,不再作調整;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公告發布時間2016年8月19日。

5.我公司為8月份新辦企業,現為小規模納稅人,採取按季申報方式繳納增值稅,請問10月份申報第三季度增值稅時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度是9萬元嗎?

答: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度為6萬元。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按季納稅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的,以實際經營月份計算當期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度。

6.我公司是大型連鎖超市,有銷售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方式銷售貨物。原來都是在銷售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並收取銷售款同時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聽說有新政策規定9月1日以後,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時不再確定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了,請問是這樣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單用途卡髮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第(十一)款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7.聽說有新政策規定遺失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再需要刊登“遺失宣告”了,請問這是真的嗎?

答:不是取消了登報宣告,只是取消了必須統一在《中國稅務報》刊登的要求,登報申明仍然需要。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0號)只是取消納稅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被盜、丟失時必須統一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宣告”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宣告作廢。

8.聽說現在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再需要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請問是這樣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地區開展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4號)規定,並非全部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目前僅在全國91個城市試點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住宿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但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浙江省內試點城市為:溫州、杭州、寧波、紹興、金華。

9.我單位是小規模納稅人,按照國家最新規定具有自行開具專用發票的資格,但單位在本月開具專用發票時提示超過最高開票限額,請問是否可以到稅務機關申請提高最高開票限額?

答:不行。

本文來自:納稅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