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捐贈怎樣進行稅前扣除

才智咖 人氣:8.1K

實物捐贈怎樣進行稅前扣除

實物捐贈怎樣進行稅前扣除

  生活中以實物形式捐贈越來越多,很多企業用自己生產的產品或者購買生活用品對災區進行捐贈,那麼實物捐贈稅前如何扣除,和現金捐贈稅前扣除是否一樣?答案是一樣的,都是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和相關檔案規定進行扣除。關鍵是實物捐贈的計量問題,捐贈支出是按照產品成本計量還是按照公允價值或者是市場價格來計量?本文試通過案例來加以解析。

    某企業2011年底通過當地民政部門向災區捐贈其生產的產品2000件,成本100萬元,市場不含稅售價150萬元,適用的增值稅稅率17%,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按7%、3%徵收,繳納增值稅25.5萬元,繳納城建稅1.785萬元,繳納應交教育費附加0.765萬元,確認捐贈支出100+25.5+1.785+0.765=128.05(萬元)。取得民政部門開具的公益性捐贈票據上註明的捐贈金額為178.05萬元(150+25.5+1.785+0.765)。

    納稅人在進行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核算確定的會計利潤總額為1200萬元,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確認可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額限額為1200×12%=144(萬元),企業按照128.05萬元進行了扣除。企業財務人員諮詢,企業稅前能扣除的捐贈支出是多少?是否需要納稅調整?

    在實物捐贈問題上,企業和稅務機關的做法經常不一致,容易走入兩個不同的.誤區。企業認為,根據實際支出金額與捐贈限額進行對比,若未超過限額,直接按照128.05萬元進行扣除。稅務機關認為,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採用實物對外捐贈時,實際上包含了兩筆經濟業務,其一是視同銷售產品,其二是對外實施捐贈。因此,企業應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即市場價值確認產品的銷售收入,並確認產品的銷售成本。同時,由於產品的成本已經通過營業外支出核算確認了,故不需要再行重複列支,直接調增銷售收入即可。因而要求企業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50萬元,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從會計角度看,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捐贈,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標誌。更重要的是企業不會由於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捐贈而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因此,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按成本轉賬。即會計上遵循謹慎性原則,將兩項經濟業務直接轉換為一項經濟業務。

    從稅法角度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所以對外捐贈貨物須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同時,《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五條規定: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那麼企業在確認商品銷售收入的同時,應當按照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確認產品的銷售成本。《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用產品對外捐贈屬於實實在在的支出,並未收到任何形式的收入,捐贈支出允許限額扣除。

    在稅收上,企業發生了兩項經濟業務:其一是銷售產品,其二是實施捐贈。企業應確認一次視同銷售收入、結轉一次銷售成本、確認一次營業外支出。本案確認銷售收入150萬元,結轉銷售成本100萬元。確認捐贈支出:由於稅法上確認了收入,那麼在確認捐贈支出時也應該按照收入金額,即產品的售價150萬元確認,而不是按照產品的成本100萬元進行確認;加上相關稅費28.05萬元,合計金額為178.05萬元。也可以理解為企業先將產品進行銷售,再將收到的現金150萬元捐贈出去。當然如果民政部門開具的票據金額為128.05萬元,稅法上也只能按照票據進行確認。

    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對外捐贈業務支出為178.05萬元,而不是128.05萬元,由於超過了扣除限額144萬元,所以按照扣除限額144萬元進行扣除。捐贈支出納稅調減144-128.05=15.95(萬元),視同銷售業務納稅調增150-100=50(萬元),該項業務合計納稅調增34.05萬元。

更多辦稅指南推薦:

  • 稅務稽查實施
  • 稅務稽查基本任務
  • 稅務代理業務範圍
  • 資本利得稅
  • 稅務管理具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