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個人建房基層所工作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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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各基層分局所在縣局領導的關心下、各相關科室大力配合與基層分局(所)的支援下,各項工作任務都能按期完成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時城鄉個人建房實施管理實際工作中仍然面臨著不少困難與挑戰:

城鄉規劃個人建房基層所工作調研報告

一、建房審批方面

1、受理建房審批資料審查問題。

隨著農村建設

發展,集體所有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安置和農民利用宅基地建房的數量增加,各分局所受理農民建房申請報批的專案數量也相對增加,就從目前來看大部分宅基地建房未必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基本上都是由村委會直接出具宅基地證明,甚至還有些村幹部礙於人情面子或做老好人而提供宅基地的證明,如有村民代表大會意見的也是為了應付土地部門能方便辦理土地審批手續而做,往往這些土地來源證明並不完全符合程式要求,分局所因考慮農村的實際情況只要村委會出具的土地來源證明和基本符合建房報批要求並受理審批發證,待建房戶向國土部門申報土地審批手續時,土地部門以安置物件不符或不符“一戶一宅”制政策為由退件,要求規劃部門登出證照重新按符合土地政策審查條件後予以辦理,出現了頻繁登出規劃許可手續給我們造成了非常被動的局面,不知情的人都誤以為我們規劃部門審批太隨意了,從事實來看,我們對集體所有制土地如何加強規劃審批管理尚還缺乏深入研究。

為杜絕今後類似的情況發生提出瞭如下處理建議:

①、村民利用宅基地建房向分局(所)申請報批應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召開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按法定程式公佈宅基地安置物件名單;

②、提供宅基地安置名單現場公佈照片、個人建房申請報告後,由村委會審查蓋章;

③、加強部門之間協調合作,報鎮(鄉)政府審查後所出具的建房工作聯絡單,應有土地部門對該宅基地建房戶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審查條件給出預審意見和是否屬於土地利用的建設用地;

④、具備以上條件後按照規定程式和規劃要求分局(所)予以受理報批規劃手續。

2、建設專案批前公示與批後公佈制度落實的問題。

自XXXX年X月《行政許可法》頒佈實施以來,我局為推進城鄉規劃的公開化,積極推行“陽光規劃”,落實規劃建設專案的批前批後公示公佈制度。要求每個專案在作出行政許可前將專案的所處位置、建築設計方案及經濟技術指標都要在規劃建設局入口網站、基地現場等處進行公示,旨在擴大建設專案報建的透明度,兼顧公共利益,既廣泛徵求了市民意見,提高了規劃審批的透明度,也使社會監督提前介入,處理專案鄰里關係,減少規劃建設專案審批過程中出現的種種矛盾。

近年來,各分局(所)能堅持把涉及個人建房審批、危房修理、災後重建等專案作為建設專案公示的重點來抓,告知利害關係人並聽取利害關係人意見,尤其是老房拆建與危房修理這些專案,都能嚴格按規定程式和要求進行批前公示。建房戶雖能自覺配合我局要求組織公示,但也發現部分建設單位公示不規範、不及時,甚至為避免因相鄰關係不和睦可能對專案公示期間的建房內容提出異議或信訪投訴,在分局(所)工作人員現場張貼公告離開後自行撕下公示單資料。

目前,各分局(所)在批前公示程式都能做到,但公示的形式與內容尚有欠缺,如:在形式上基地現場有公示而網站上無公示;在公示內容方面網站上雖有公示僅有文字而沒有圖件等資料,目前除昆陽、鰲江分局在批前公示方面做的較到位外,其他分局(所)還尚未做到位。另外,許可決定批後公佈制度方面僅有蕭江所有開展,其他分局(所)基本上未實施這項批後公佈制度。

處理建議:

行政許可公示公佈是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許可行為所必須履行的法定程式,為了規範許可公示公佈制度,XXXX年XX月XX日《XX省城鄉規劃條例》實施後,明確要求建設專案做出行政許可前在基地現場和政府網站上進行10日公示,做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5日內在基地現場和政府網站上進行公佈。

結合平陽縣城鄉個人建房工作實際,為更好的執行《XX省城鄉規劃條例》,要求各基層分局(所)按以下幾點要求做好公示和公佈工作:

①、在鎮規劃區範圍內專案實施建設用地與工程規劃許可前都要進行公示,專案許可後進行公佈。

②、在村莊規劃區內專案實施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前應進行批前公示和批後公佈。

③、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後要及時通知建房戶或採取簡訊告知方式履行送達程式。

④、批前批後現場與規劃建設局網站公告文字與圖件要相結合,對能上網公示的內容一律都要在區域網上公示。

⑤、要建立臺賬,專案批前公示與批後公佈制度列入年度考核並將其內容納入審批檔案中。

⑥、建議對成片開發建設地塊批後建設單位應在施工現場工地設立規劃公示牌,否則不予放樣,待規劃竣工驗收核實合格後方可撤出,具體做法參照溫州市規劃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規劃許可證公示牌制度工作的通知》(X市規〔XXXX〕XXX號)檔案執行。

3、規劃行政許可證件登出程式問題。

登出行政許可,是指基於特定事實的出現,而由行政機關依據法定程式收回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公告行政許可失去效力。

目前,各分局(所)上報要求登出規劃許可比較突出的問題有以下幾點:

①、變更登出:獨門

獨戶改建為公寓式聯建住宅而提出申請變更登出的;

②、違反按期交款原則收回建房指標:村民集資聯建安置房因其中建房戶未能按期交納建房款項,違反按期交納“安置房”建設交款原則,經村兩委及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和本人自願放棄繼續建設收回安置指標並重新安置他人建房且要求登出申請的;

③、不符土地政策:村委會出具宅基地建房證明辦理規劃手續但不符合土地部門辦理安置物件或不符宅基地“一戶一宅”制政策為由申請登出的;

④、出讓地基後私自轉讓:當地鎮(鄉)政府出讓地基業主私自轉讓後辦理規劃許可證(規劃部門審查土地來源或出讓協議不嚴出現工作失誤而造成的),申報土地手續發現規劃許可戶名與原出讓協議或土地來源物件不符而申請要求登出的;

⑤、繼承變更登出:因原建房戶已故導致無法辦理後續房產手續,經各有繼承權資格人之間形成協議並按法定程式公證或律師見證後,由繼承人提出申請變更登出的;

⑥、不可抗力無法實施:因政府安置物件有誤或歷史原因造成無法實施的事項而申請登出的。

⑦、訴訟裁決登出:經過法院判決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吊銷以及應財產債務糾紛裁判證照轉移而實施登出的;

⑧、規劃許可證與建房申請表格中建設單位名稱或建房戶名“音同字不同”、地址而需要調整更正的(此項不需要登出證照,只需核對更正,蓋校對章)。

從以上種種情況來看,既存在著基層分局(所)在以前工作中對報批資料審查不嚴,也有鎮(鄉)政府部門工作中的失誤以及歷史原因、不可抗力或公民喪失權利與行為能力等等所造成。

為了規範規劃行政許可登出程式,完善基層分局(所)“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登出許可提出幾點建議:

①、申請登出必須由建房戶(即被行政許可人)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報告中應說明登出理由與事實,分局(所)要認真審查原土地出讓協議或土地來源證明的物件;

②、分局(所)在請示上報縣局要求登出行政許可材料中,要詳細說明情況、事實原因和分局是否同意給予登出的分析意見;

③、縣局作出批覆後,分局(所)要認真履行登出行政許可決定告知制度,出具《平陽縣規劃建設局分局所行政許可登出告知書》並送達當事人簽收後副本歸檔。

④、重新申請辦理規劃許可必須符合原土地出讓協議或政府安排地基認可物件,原轉讓人與受讓人的財產處理關係由他們自行協商處理解決。

⑤、規劃許可證與建房申請表格需要更正姓名(音同字不同)或建房地址不符以及當地鎮(鄉)政府部門重新進行調整安排需要更改的,由建房戶本人提出申請,經村(居)委會審查核實與公安部門提供的戶籍證明,道路名稱更改的須有當地鎮(鄉)政府地名辦意見,分局(所)對所提供的材料要詳細分析、說明情況,上報縣局校對更正。

4、危房修理與災後重建審批情況及表格設計規範化問題。

近幾年,因規劃編制滯後和城鄉建設發展步伐較慢,特別是幾個大的鄉鎮建成區房屋密集、規劃控制較嚴和老城區改造緩慢,幾十年前的老房、危房眾多,群眾要求危房拆擴建和翻建(即原拆原建)呼聲較高,象這些危房被房管部門鑑定為D級危房(屬於整體拆除的房屋)較多,周邊環境和防災能力差、通道較窄、房屋之間間距小。截止目前為止危房修理或翻建還沒有一系列完整的政策執行依據,基本上還是由當地鎮(鄉)政府與分局(所)自行把關,基層分局(所)在無據可依的情況下考慮到危房建築直接關係到人身安全等問題,也只能對危房翻建以原狀修建形式來嚴格控制審批,若按標準審批,根本無法滿足現行的有關技術規範要求,對間距較小或涉及到相鄰建築質量安全等方面問題的都要求房主提供相鄰意見和協議,嚴格現場踏勘和批前公示。也有因相鄰關係不和睦無法提供相鄰意見而自行違章翻建、擅自抬高、施工期間影響相鄰房屋質量安全等引發的鄰里糾紛,信訪投訴舉報電話接連不斷,類似城區範圍內利用危房修理、翻建擅自超高、超面積的情況普遍存在,給基層分局(所)監管工作帶來很大的壓力。

對災後重建專案的受災前房子是否合法還是違法無法認定,建房戶提供的資料不詳僅憑受災證明(如發生火災消防部門的證明)與當地村委會或居委會意見以及民政部門的意見就直接向當地分局(所)申報重建,這樣往往會使一些違法違章建房戶通過受災重建默示它“合法化”鑽了空子,而《城鄉個人災後重建申請表》製作時也沒將當地鎮政府的意見納入到表格中,對今後政府部門在拆遷房屋確權認定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責任都會推給規劃部門。另外,房管部門對危房修理申請表格在適用時不適合D危房原拆原建的型別提出了建議,房屋經鑑定為D級危房,依法應當原拆原建,但規劃建設部門出具的是房屋修理的審批表,不是房屋拆建審批表,房管部門由於缺少規劃建設部門的房屋拆建審批意見,無法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或變更登記,要求縣局予以協調更改表格。

處理建議:

危房修建部分

①、危房拆建、翻建應遵循符合規劃原則,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法定程式批准不得擅自進行危房拆建和翻建。

②、對目前尚不具備成片開發或統一改造條件的急需拆建的單棟、單間危房一律原拆原建,已列入政府統一拆遷範圍一律不予批准原房翻建,政府另有意見除外。

③、危房翻建可按“三原”原則(即原位置、原規模、原高度)批准,如不屬於D危房,且已列入近期建設範圍,原則上不應再同意其改建。

④、危房翻建申報應提供房屋質量鑑定為D級鑑定報告、城鄉個人危房修理申請表、身份證和戶口本影印件、土地證和房產證影印件、建房報批聯絡單及危房現狀照片。

⑤、批前應做好現場踏勘和現狀位置、基底面積、建築面積、層數、高度等資料收集,資料稽核受理前須提供相鄰意見和鎮(鄉)人民政府出具書面意見(含政府部門在實施老城改造需對今後房屋執行徵收安置工作,針對現有房屋現狀面積、結構情況所作賠償標準的評估報告和雙方簽訂的協議),嚴格執行批前公示。

⑥、建議由縣局結合公建與私建危房修理、翻建專案統一制定管理辦法,如:屬於D級危房的原則同意原拆原建,除D級以外的危房統一給予原狀整改修理。

災後重建部分

⑦、針對受災災民申請房屋重建的各分局(所)要啟動快速審批通道,由當地村(居)委會出具證明、防災部門調查結論和縣民政部門確認意見。

⑧、專案批前要現場踏勘、現場拍照,提供土地證、房屋產權所有證,稽核資料時如需提供其它相關資料(如:相鄰意見、原位置、基底面積、建築面積、層數、高度等等資料)的應告知建房戶,填寫《城鄉個人災後重建申請表》嚴格按程式審查給予原狀重建,經批前公示後報鎮人民政府審批(老城控制區範圍還需舊城改造指揮部門意見)。

⑨、已列入拆遷範圍需要異地新建的由鎮政府核定,按新建程式予以辦理相關手續。

⑩、加強災後重建建築質量安全管理,指導受災戶聘請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確保災後重建工程的安全性。

5、土地“轉而未供”及審批方法調整與核定發證面積等問題。

縣政府召開就各鎮(鄉)政府“轉而未供”土地清理協調專題會議,要求今後在審批個人建房規劃許可時要註明總的用地面積和建築佔地面積,目前各分局(所)分別收到平陽縣國土資源局退回的城鄉個人建房審批專案規劃許可手續,並指出我們的審批材料中建設用地紅線劃定的建設用地面積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證載面積不一致,造成土地轉而供地未到位的現象,該問題在我們的審批工作中確實存在,主要存在以下幾點:

①、歷史習慣做法造成:從規劃局成立至今或原來的城建局對城鄉個人建房一直是按建築佔地面積審批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這種做法或審批習慣一直延續到今,如鄉鎮府在出讓地基時能統一明確標定用地(佔地)面積及長寬尺寸就不會存在此類問題,但以地塊供地即在建設用地紅線範圍內建造數幢建築仍以佔地面積審批發證就會出現供地未到位的情況;

②、引發登出大量規劃許可證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證載佔地面積與土地部門供地的用地面積不符退件要求以用地面積重辦發證這項工作難度極大,需要登出大量的規劃許可證重新按總用地面積發證,可能對各鎮(鄉)政府在指定的時限內完成“轉而未供”土地清理工作上造成一定的時間影響,同時因登出規劃許可而增加工作量,還會對有些已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業主造成不滿而信訪投訴。

③、增加用地面積造成土地繳費增加:按用地面積發證可能對建房戶向土地部門申請辦理有關土地審批手續時相對增加部分用地面積繳費問題而造成誤解。

④、建設週期不同發證面積不等造成業主心理不平衡:地塊內已建建築已按建築佔地面積審批發證,而其他未建的幾幢擬建建築正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該按佔地面積發證還是按總用地面積發證,如以總用地發證可能會造成其他已建業主提出異議,理由是:本該享有的共有面積劃分到其他使用者名稱下了,根據物權法與司法解釋及相關土地使用權宗地劃分定界及面積分攤方法規定“宗地內的道路、綠化、公用設施等佔用的土地使用權,登記給宗地內全體業主共同共有,土地使用面積不作分攤,記載於土地登記簿,不核發土地權利證書”,但繼續按佔地面積發證又會造成新的“轉而未供”土地現象。

⑤、登出重辦造成前後技術經濟指標規劃要求不統一:之前已辦理規劃許可手續或各項指標已符合當時的規劃技術要求,而登出重新以總用地面積發證就可能出現原各項技術指標不符合現行規劃技術標準規範要求。

⑥、分期實施前期建設建築容量超標造成後期建設建築容量指標降低:對已審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地塊,原審技術指標已核定,但在修規核定的用地範圍內分別劃宗分期實施,如某一單元地塊先行建設過程出現超標或超面積且已經有關部門審批補辦手續,但對修規地塊範圍內總量指標平衡控制在總建築面積不能突破的前提下,後期單元地塊建設就會出現相應降低容積率指標,建築面積及層數都會減少而受到影響建房戶心理不平衡;

⑦、目前還有部分鄉鎮(如XXXX年水頭鎮一中西側A、B、C地塊)還是採取單間獨戶(獨門獨戶)的習慣供地,造成專案報批較麻煩,對整體地塊的建設有較大影響。農村利用宅基地建房對供地範圍、界限、各項土地面積指標應如何確定,另外規劃與土地利用關係如何銜接,用地範圍與用地面積指標是以鎮(鄉)政府提供還是以村委會核定村民的用地為準等等問題。

探討建議:

為規範審批城鄉個人建房審批工作中,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證載面積與建設用地紅線劃定的建設用地面積要求一致,即一個專案僅發一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可根據實際情況按幢核發,現提出如下建議:

①、今後應以整體地塊供地用地面積審批發證,即以一宗地用地範圍為供地物件(供地紅線與規劃用地紅線要相等),用地規模較大地塊而建設專案只有一個供地批文需要申請分別劃宗地分期實施建設的,需經規劃部門核定條件允許的前提下方可分別劃宗分期實施建設,如屬歷史遺留已按單間獨戶供地的且正在準備實施建房報批手續,鄉鎮府要明確用地範圍,在符合各項指標同時與國土部門協商後予以辦理;

②、地塊用地邊界要參照控規劃分原則,以單一性質劃定地塊,即一般一個地塊只有一種使用性質;

③、已編制審批通過的修規地塊分期實施審批專案提供的範圍要明確,在確定分期實施單元地塊的指標要符合整體地塊修規技術經濟指標的`要求(即控制總量平衡,總建築面積不得突破。),應明確分期實施單元地塊在修規中的位置(區點陣圖),另外要註明該地塊參與修規的各項指標的平衡關係,按照給定的各項要求建設,如層數、面積、高度及相關規劃要求。另外,一宗地塊如有出具規劃設計條件,應嚴格按照規劃條件指標及要求執行,即一宗地塊一個專案一個指標,直接按宗地塊面積發證。

④、安置地塊供地的物件建議應以村(居)委會、鎮(鄉)政府為建設單位,辦理各項手續建設竣工後向土地、房管部門申請產權登記可參照房開專案的做法。

⑤、地塊內有不同供地方式(如既有出讓又有劃撥方式)要明確區分,應按供地方式不同分別對待,以便在實施審批發證及技術審查,特別對總平圖、建築設計方案審查時因供地方式不同對兩種供地的界限要嚴格區分和著重考慮;

⑥、審批發證統一按總用地面積核發,在規劃許可證中應註明:總用地面積(其中以括號的形式標註建築佔地面積、公共用地面積即地塊內道路、綠化、公共服務設施,防止建設單位將其他用地佔用,同時也為竣工核實提供依據。);

⑦、因歷史習慣原以佔地面積審批發證出現“轉而未供”的土地現象應以事實為準,對已審批頒發規劃許可證的專案,請國土資源部門按歷史遺留問題予以解決,分局(所)按供地紅線範圍與該地塊的規劃用地進行復核統計,以總用地面積扣減建築佔地面積剩餘用地面積由鎮(鄉)政府補充註明和有關圖件統一按公共設施專案用地報國土部門供地。

⑧、對已供地建房戶可悉數載明,位置空間不足可附頁並加蓋騎縫印(在建設單位(個人)一欄可填見附頁),因個人建房戶人數眾多,參照房開專案的審批模式由建房戶推選一人為代表(要求經過委託公證)代辦保管所有手續,其餘各人持蓋與原件相符影印件等同原件使用。

6、技術審查標準依據以及規劃、建設專案技術審查分工管理情況。

①、根據《XX縣人民政府關於批轉XX縣村莊規劃編制和審批管理規定(暫行)的通知》(X政發〔XXXX〕XXX號)檔案精神,規劃編制、調整審批由縣規劃建設局組織實施,建設專案總平、建築設計方案由各基層分局(所)直接進行審批;

②、有關技術審查要求參照《建築工程設計檔案編制深度規定》(建質〔XXXX〕XXX號)、《關於明確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規劃要求的通知》(溫市規〔XXXX〕XX號)及有關規劃、建築設計等方面的標準、規範執行。

③、結合工作實際與專案的規模大小,各分局(所)採取科室內審、例會評審的技術審查方式,提高技術業務素質,對較複雜或大型專案可以邀請局有關技術業務科室參加,具體細節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