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治理民工欠薪 “銀行代發工資”是釜底抽薪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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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要求施工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專案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在工程建設領域堅持先簽勞動合同後進場施工,全面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在工資發放上,推行銀行代發工資制度,鼓勵實行分包企業農民工工資委託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代發的辦法。同時要建立健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制度,建設單位將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單獨撥付到施工總承包企業在銀行設立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確保專款專用。

全面治理民工欠薪 “銀行代發工資”是釜底抽薪之策

農民工欠薪問題是個老大難問題。為解決此問題,辦法也想出過不少,譬如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即在工程開工前,由住建部門監督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合同價款的3%向銀行專戶儲存工資專項資金。這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建設單位的拖欠問題。可是,為什麼效果有限,農民工欠薪現象還屢見不鮮?

其實,農民工欠薪現象成因諸多,而更為習見的一種情況是:分包企業或包工頭與施工總承包企業及建設單位之間,一級一級簽有承包合同,環環相扣,法律關係明晰;可農民工與分包企業或包工頭之間,往往只是簽有勞務合同而非勞動合同,甚至什麼合同都沒簽,就進場施工了,即之間只是勞務關係;而一旦分包企業或包工頭出於種種原因,甚至就是包工頭吃喝嫖賭揮霍掉了,工資不能發放到位,他們就幾乎求告無門了。

因為,若是去找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建設單位催討,農民工與他們之間並不直接簽有任何合同,不存在法律關係,何況,對方可能早把農民工工資撥付到分包企業或包工頭那去了,當然可以置之不理,頂多就是逐級追問一下。若是去找人社部門維權,但因為農民工與分包企業或包工頭之間,只是勞務關係而非勞動關係,即受民法通則及合同法調整,而非受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調整,人社部門往往也倍感棘手,甚至踢起皮球,不是建議去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就是請還去找分包企業或包工頭催要。問題就又回到了原點。而分包企業或包工頭,則要麼繼續拖欠著,要麼躲得遠遠的人都找不著。

此次《意見》,有兩大亮點,一是,“在工程建設領域堅持先簽勞動合同後進場施工”,即農民工與分包企業或包工頭之間的`法律關係,明確為勞動關係,一旦出現欠薪問題,農民工受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保護,人社部門必須履職介入,為之出面撐腰。

二是,明確由“施工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專案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推行銀行代發工資制度,鼓勵實行分包企業農民工工資委託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代發的辦法”,這樣,就縮減掉了既往那樣還要由分包企業或包工頭經手發放的中間環節,消除了分包企業或包工頭雁過拔毛甚至拖欠工資的機會。這可以說,是繼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解決建設單位拖欠問題之後,又劍指分包企業或包工頭,在對農民工欠薪問題進行綜合治理之路上,更進了一步。

明確由施工總承包企業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取消分包企業或包工頭的染指機會,由銀行代發工資,希望這能對農民工欠薪這一老大難問題的解決,收取釜底抽薪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