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以房養老”政策的兩點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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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以房養老”政策的兩點誤讀

關於“以房養老”政策的兩點誤讀

《關於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釋出伊始,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和熱議,甚至引發大量質疑。然而,“以房養老”政策受到質疑部分原因,是社會對“以房養老”政策存在誤讀,以下兩點較為突出:

誤讀之一:“以房養老”不如出售房產或出租住房養老

實際上,“以房養老”可以在某種意義上理解為出售房產養老,但其與一般的出售房產存在較大差別。第一,“以房養老”不是一次性出售房產,而是分期出售,出售期限為合同簽署日至老年人身故,身故之前將持續獲得養老金現金流;第二,“以房養老”期間,老年人將其房產抵押給保險公司,繼續擁有房屋佔有、使用、收益和經抵押權人同意的處置權,而出售房產或出租住房養老期間,老年人必須放棄住房的使用權,另謀其他住處;第三,“以房養老”是反向抵押業務與終身養老年金保險有機結合,保險公司依照合同約定定期向老年人支付養老年金直至身故,確保老人的晚年生活後顧無憂,無形中提高了老年人的潛在長壽收益;第四,“以房養老”期間,保險公司除了支付一定養老金以外,可以提供養老、護理、醫療甚至養老社群等方面服務,將改變傳統的單純現金養老模式,有利於促進養老服務產品多樣化,更好地滿足不同老年人的養老需求。

誤讀之二:“以房養老”將減少子女繼承的資產

實際上,資產有多種存在方式,通常分為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而“以房養老”是把固定資產轉化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都有價格波動的風險,但不同型別資產轉換本身一般不會引起資產貶值。第一,“以房養老”期間,老年人可以獲得一定數額養老金,除了滿足自身養老需求之外,多餘部分同樣可以饋贈子女,反之,儘管房產未來可以遺贈子女,但子女需要承擔老年人的養老責任,滿足老年人養老金不足之需;第二,老年人願意把房產作為遺產留給子女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近些年住房價格高速上漲,房產成為資產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之一,但目前房地產市場正處於調整期,住房價格非但不會持續高速上漲,甚至存在價格下跌風險,對老年人而言,“以房養老”一方面可以鎖定房價下跌風險,當房產處置所得不足以償付保險公司已支付的養老保險相關費用時,保險公司將承擔房價不足的`風險,不再向老年人的家屬追償,另一方面,無論是參與型產品還是非參與型產品,抵押房產價值增值部分將部分或者全部歸屬於投保人,其身故後房產處置所得在償還保險公司已支付的養老保險相關費用後,剩餘部分依然歸法定繼承人所有。

綜上所述,“以房養老”作為一種金融創新產品,實質是房產證券化,一方面可以盤活老年人房產存量,為老年人養老提供一定額度的持續現金流,另一方面可以為老年人提供養老、護理、醫療等方面服務,讓老年人享受傳統的居家養老的同時,提高老年人生活品質。

(作者系中國保險學會研究部主任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