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廈門機關職工工傷保險繳費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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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廈門市人社局通報了這一訊息。新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省部屬駐廈機關和參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也可參照檔案精神參加廈門市工傷保險。

福建廈門機關職工工傷保險繳費最新政策

廈門機關職工也要參加工傷保險本月起按月繳納

三類職工參加工傷保險

截至2015年末,已有183萬職工參加廈門市工傷保險。此前,在廈門市具有穩定勞動(人事)關係的用人單位中,只有機關和參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未參加工傷保險。

市人社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隨著廈門市機關和參公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政策的出臺,進一步健全了廈門市的社會保障體系。今後,機關和參公單位職工遭受工傷後,能夠享受與企業等參保職工同等的工傷保險待遇。

參保單位本月起繳費

本月為機關和參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參保登記期,各參保單位應當於11月1日前到地稅部門完成工傷保險參保登記,並自今年10月起按月繳納工傷保險費。

參保單位職工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間發生工傷的,視同參保。

依照政策,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個人不繳費,工傷保險費由參保單位按時繳納。繳費費率按照廈門市工傷保險費率有關規定執行。

工傷待遇不重複享受

需要注意的是,參保單位工傷職工因組織調動原因變更工作單位的,不享受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待遇,其應當由原工作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由接收單位負責。

對同時符合工傷保險規定與機關事業因公傷殘規定相對應等級待遇享受條件的工傷職工,堅持遵循“不重複享受”的原則進行待遇發放。也就是說,工傷保險待遇中的喪葬補助金、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等專案,與民政撫卹待遇中發放物件和用途相同的專案不能重複享受。

老工傷待遇不追補

本通知實施前,即2016年1月1日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已經按照工傷發生時的原有關規定確定為工傷的,作為老工傷人員同步納入工傷保險。

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時,不作費用清償,參保前的各項待遇不予追補。已經按照原有關規定享受的優撫待遇,按原標準、從原資金來源渠道支付。參保單位已經通過一次性支付補償金等辦法解決工傷問題的老工傷人員,其老工傷待遇不再納入工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