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關於2017年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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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標準是保障勞動者最低工資收入的法律制度,是一種適用於全行業的國家標準。下面來看看《湖南省關於2017年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瞭解相關的內容吧!

湖南省關於2017年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湖南省關於2017年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湘人社發〔2017〕42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經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備案,我省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勞動者)檔次調整為:1580元/月、1430元/月、1280元/月、1130元/月;我省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勞動者)檔次調整為:15元/小時、13.4元/小時、12.4元/小時、11.6元/小時。適用時間從2017年7月1日開始執行。

我省最低工資標準包括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種社會保險費。各市州可根據實際情況選定本地區適用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並報省廳備案。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7年6月7日

相關問答:

問題:病假是按照最低工資的80%發放,那想問一下最低工資標準包括個人社保繳納的部分嗎?

答:不包括。應該是扣除社保、公積金後後員工拿到的薪資不低於本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各地普遍是這樣執行,個別地區還請參考本地工資支付條例。

《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於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