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考勤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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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全縣工商系統考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工商局考勤管理工作制度

一、局機關

1、機關工作人員按縣政府統一規定的作息時間準時上、下班,並按規定簽到、簽退。

2、外出執行公務人員,不能按時簽到、簽退的,應提前或事後(最遲為事後第二天)由帶隊領導(或股室負責人)將派出人員名單、事由及返回單位時間通知監察室登記備查,否則視為曠工。

3、遇特殊情況(主要為天災人禍),不能按時上、下班的,應告知分管領導請假,由分管領導通知縣局監察室記錄備查(事後須補請假條),否則按遲到、早退或曠工處理。

4、上班時間外出辦私事者,一經發現,每次記曠工半天。無事串崗行為視為擅離工作崗位,查崗時工作人員不在崗位的`(因公執行公務除外),每次記曠工半天。

二、基層分局

1、分局實行日考勤管理,每天按縣政府統一規定的作息時間簽到。

2、分局人員實行輪休制,輪休時間連續不得超過2天。

3、分局逢圩日,全體人員必須到崗到位,不得輪休(天災人禍除外)。

4、分局人員輪休每次控制數:分局4名,其它分局2名。

5、分局輪休人員,應事先填寫《輪休登記表》,由分局負責人批准後,方可輪休。未填寫輪休登記和批准的,一經督查發現,視為無故曠工。

三、請假

1、全域性系統人員因事請假,一律憑請假條為準,不得以口頭形式告假、請假,特殊情況可事後補上請假條。無請假條視為曠工。

2、局屬各單位負責人因事請假,先由由分管領導(掛點領導)同意後報局長批准,分管領導或局長不在家,由在家主持工作的領導批准(下同)。

3、一般工作人員因事請假,半天內由局屬各單位負責人批准,一天由分管領導批准,二天以上由局長批准。

4、分局長因工作需要離開轄區的,應事先向分管領導說明報告。全域性系統幹部職工離開縣境內一律報請局長批准。

5、工作人員的年休假、探親假、婚假、產假(看護假)、病假、喪假等,按國家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6、分局應於次月3日前將本單位月考勤統計表報監察室。

7、縣局將組織對考勤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每次指定一名班子成員具體負責。考勤結果作為年度考核、評優評先、獎勵和幹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對違反考勤工作紀律者,作如下處理: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達3次,或曠工達1天者,進行股室內部批評教育;遲到、早退累計達3次以上,或曠工達二天以上的,全域性系統內書面通報批評,違反《公務員法》及其國家相關規定的,按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