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現行擔保制度若干題目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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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建立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而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其中心環節是依法辦事。就擔保而言,我國《民法通則》和其他法律法規對擔保制度都作了規定。《擔保法》的施行,確立了以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為核心的擔保制度,為審理擔保糾紛案件提供了同一的法律依據。但是,在實際操縱中發現我國現行擔保制度還存在著一些矛盾和漏洞,法律對此又無明確的界定,造成實際擔保混亂和法律判決的衝突。綜合諸多爭議,本人以《我國現行擔保制度若干題目的思考》為題,就我國現行擔保制度存在的題目進行剖析,並就解決這些爭議提出了一些膚淺的意見和建議。本文是從四個方面來闡述的。第一、《擔保法的溯及力》。《擔保法》的溯及力又稱《擔保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討論這個題目的法律意義在於《擔保法》與《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就保證人所承擔的保證責任之型別及保證期間,由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方式及法律後果作出了不同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規定。如對擔保法溯及力的熟悉不當,則會導致法律依據適用錯誤,造成大量的冤假錯案。第二、擔保人的界定。擔保人是擔保關係的主體,對擔保關係正當有效與否有決定意義。我國《擔保法》僅在保證一章籠統的規定:具有清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以及一些不能充當保證的法人。對保證人充當的具體條件和其他擔保人均無涉及,人民法院由於沒有同一的斷案標準,對擔保無序現象只能行使“自由裁量權”,又造成司法的不同一。基於此,正確對擔保人作為界定是十分必要的。第三、保證責任的期限。保證責任期間的計算,關鍵是正確確定保證期間的.出發點和終點。若對這兩點把握不準,則會出現兩種不同的甚至完全相反的司法判決,很可能既違反保證合同的從屬性原理,又使得保證人履行義務後失往了對主債務的追償權。損害保證人的正當權益。於保證人極為不公。第四、抵押登記的效力。關於抵押登記的效力,我國學者有兩種觀點。一是主張抵押登記為抵押權的生效要件,抵押權必須抵押登記方能成立,不經登記就不能成立;二是主張抵押登記為抵押權的對抗要件,抵押登記不是抵押權的必須程式,抵押登記只具有公示效力。抵押登記與否不影響登記抵押權的成立,但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