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音樂到禮樂:中國早期藝術倫理思想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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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音樂 禮樂 情感 心性 風俗政治 慾望

從音樂到禮樂:中國早期藝術倫理思想探析

論文摘要:音樂發之於人之情感,又引導情感。情感凝聚為穩定的感情、道德、理想,或為慾望。音樂並非只表達一時衝動情感,更多時是由心性或慾望而發,同時反作用於心性。低俗音樂起負面作用,善樂和純美音樂對道德和心靈有益。風俗政治釀成曲風,樂曲加固或轉移風俗,影響政治。故從音樂到禮樂的轉變有進步性與必要性。

音樂有兩種評價標準:一謂藝術標準;二謂價值標準。中國音樂,經歷了從只注重形式美的“音樂”到重視內在“仁”的“禮樂”的轉變。“即使是禮的觀念正式形成(原書為‘形式’)以後,通過西周文獻乃至追述西周情形的資料來看,禮在人生教育中所佔的分量,絕對不能與樂所佔的分量相比擬。……春秋時代,在人文素養上,禮取代了樂的傳統地位,不是沒有道理的”。本文試探析從“音樂”到“禮樂”轉變的內在邏輯與客觀要求。

一、音樂與情感

音樂被創造,是為了表達某種情感。“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動,物使之然也。感於物而動,故形於聲;聲相應,故生變,變成方,謂之音;比音而樂之,及干鏚、羽旎,謂之樂”。此處“心”是“情”之意。“聲”指一切聲音,“音”指“音樂”,“樂”則指包涵了善之意味的音樂。“凡音者,生於人心者也。樂者,通倫理者也。是故知聲而不知音者,禽獸是也。知音而不知樂者,眾庶是也。唯君子為能知樂”。若以此標準,本文前言當改為從“音”到“樂”的轉變。但《樂記》作者也沒有嚴格遵循此一標準,如他處又有“淫樂”、“和樂”的區分。故不從之。

《樂記》隨之展開具體解說:“樂者,音之所由生也,其本在人心之感於物也。是故其哀心感者,其聲憔以殺……其愛心感者,其聲和以柔。六者非性也,感於物而後動。音樂不同色澤表達了人不同情感。音樂發於人的情感,歷來無人反對。裕康作《聲無哀樂論》,主張聲音本無哀樂,反對音樂對情感有反作用,但並未反對音樂發於情感。如“夫內有悲痛之心,則激切哀言。言比成詩,聲比成音。雜而詠之,聚而聽之”。如此,則“情”與“樂”體用分明矣。然音樂並非消極的受動者,其反作用亦巨。《樂記》雲:“樂至則無怨。白居易的《琵琶行》亦是對此之形象說明,琵琶女先彈奏琵琶,後訴說遭遇,並非“哀心有主”。

儒家主“中和”,喜怒哀樂之發要“中節”。因此制定禮樂以節制情感,“使之陽而不散,陰而不密,剛氣不怒,柔氣不懾,四暢交於中而發作於外,皆安其位而不相奪也”。悲歡過度、因人之悲而樂均不應當。故人須“節哀順變”、“哀矜勿喜”。若逢悲事歡喜,遇喜事哭喪,不發自然之情,呈怪態,則不能“行同倫”。少數人率其特殊性情而為,素隱行怪,無可非議,所謂“小德川流,大德敦化,此天地之所以為大也。但若群起效仿,則放誕之風生矣。故孔子言“吾弗為之矣。

子曰:“關雌,樂而不淫,哀而不傷。”(《八情》戶]此語肯定了“樂”應中和。阮籍與孔子遙契:“樂者,使人精神平和,衰氣不人,天地交泰,遠物來集,故謂之樂也。”困基於此種對音樂的功能定義,他批評了“以悲為樂”的樂風:“今則流涕感動,噓烯傷氣,寒暑不適,庶物不遂,雖出絲竹,宜為之哀,奈何倪仰嘆息,以此為樂乎!音樂的目的是使人身心和暢,恬適平靜,而不是使人悲泣也。

依此,禮樂對調節情感有其貢獻。前提是須承認音樂本身有“哀樂”,可對情感施加作用。秸康反對此種說法。聲音既無哀樂,音樂更無哀樂矣。如此則“禮樂之說,管乎人情矣”不能成立。《聲無哀樂論》雲:“音聲之作,其猶臭味在於天地之間。其善與不善,雖遭遇濁亂,其體自若,而不變也。豈以愛憎易操,哀樂改度哉,牟宗三先生曰:“此首標客觀主義。牟先生沒有明說,吾代為一解。客觀,一種是聲無哀樂的客觀(“哀樂”隨個人感受轉移),一種是聲有哀樂的客觀(不隨個人感受轉移)。稽康堅持的客觀是前者,聲音雖發自於哀樂,一旦發於外,則有其自體。以是否具有情感為標準,他人可說是主觀主義者。若以是否隨人的情感轉變為標準,則可說秸康是主觀主義者。其實稽康認為聲音本無哀樂,主詞不存在,又怎會隨人的情感變化?他是以聲音哀樂之變化不定,哀人聽之為哀樂,樂人聽之為樂樂,而明其本無哀樂。二者一為根本義,一為論證時的方便說法。若以為稽康認為“音樂是客觀的,不隨人情感轉移”,則概念模糊,似是而非。

稽康繼雲:“今用均同之情,而發萬殊之聲,斯非音樂之無常哉?”這裡是說共同感情可發萬殊之聲。若說稽康此處只看到了“聲”的變化萬端,而沒有意識到其同是“歌”或同是“哭”的一致性,以“應將區域性色澤相對性與整體色澤絕對性辯證統一起來”這類浮辭去批駁他,誤也。他前一句說到歌哭,不是認識不到歌哭的一致性,而是認為本不一致。其意為有的人哀傷卻歌,有的人快樂卻哭。前句為“夫殊方異俗,歌哭不同;使錯而用之,或聞哭而歡,或聽歌而感。然而哀樂之情均也”。他的邏輯是:若人歡樂,聽到哭聲,仍然歡樂;若人哀傷,聽到歌聲,仍然哀傷。這至多說明聲音對已“有主”的情感影響微小(實則《琵琶行》中,主客“哀心有主”後,情感不中立時聽聞音樂,更助其悲,此更說明了與情屬性同類時,音樂對人情感有加劇之作用),他將之擴大到聲音對任何情感都無影響,已屬推理過度。隨之,他義謂“同樣的情感,有的人哭,有的人歌”。即便A(感情不受音樂影響)是B(大家都悲傷,所以聽到歌聲還是悲傷)的充分條件,並不能得出C(大家都悲傷)是E(有的哭有的歌)的充分條件的結論。可以理解為前後兩句不表示邏輯推論關係,只陳述觀點

音樂發於情感,但表達方式非唯一,或歌或哭皆可表達哀情。哀至極處,或有歌者。為何無悲傷者發笑聲呢?稽康可說,此是假問題。我們對“笑聲”的定義就是歡樂之情的派生,這等於問“為什麼悲傷者不發出快樂(不悲傷)的聲音?”聲音既無哀樂,怎能用快樂修飾?如果以共同色澤S指代“笑聲”,R指代“哭聲”。怎麼能保證其他人(如其他星球的人)不是用我們的“哭聲”(R)來笑,用我們的“笑聲”(S)來哭呢?他提出的小範圍的“殊方異俗”完全可以推廣至整個宇宙。

不過即使這樣解釋,我們也無法預測屆時將修改“笑聲”的定義,還是“人類”的定義。這也是哲學人類學的議題。且修改定義的權力掌握在我們手中,還是“其他空間的.人”之手,亦未可知。至少在目前,聲音與人情感的互動,畢竟還是存在的。吾人觀賞影視,聽其感人音樂,不覺淚下。他國人欣賞時,亦為其感動。國雖不同,“此心同也,此理同也”。

稽康主張“和聲無象,而哀心有主”“和’,有兩意,一是曲調的諧和,“八音克諧,無相奪倫”。這是中西音樂都必須遵循的;二是價值上的和,樂和於禮。裕康所理解的是純藝術之和。可藝術之“和”並不只是抽象的“和”,如牟先生所說,“和之通性即在具體色澤中表現,具體色澤亦總附離(附麗)於具體之聲而與和之通性為一,如高亢、低沉、急疾、舒緩、繁雜、簡單、和平、激越等,皆具體之色澤也,祕康應承認聲音對人情存在的影響,後指出此種影響沒有客觀的標準與先天必然性。如戰場上殺敵時需要擊鼓,退兵時則鳴金。此不可不謂聲音對人情感有鼓動作用。《左傳·莊公十年》說:“一鼓作氣,再而衰,三而竭。”但怎麼證明其他人不會殺敵時鳴金,退兵時擊鼓呢?他否認現實,遂使自己陷人了被動。

祕康其他論辯,也有不通處。如“可以我愛則謂之愛人,我憎則謂之憎人?所喜則謂之喜味,所怒則謂之怒味哉?他認為音樂亦不可由主觀哀樂來評判。不過主客並非完全對立,藝術的客觀非如科學,獨立人之外。建立在主觀基礎上的相對客觀,乃以眾多主觀的感受凝結而成。

稿康又云:“五味萬殊,而大同於美;曲變雖眾,亦大同於和。美有甘,和有樂;然隨曲之情,盡於和域;應美之口,絕於甘境。安得哀樂於其間哉此混淆殊性與共性。味除美外,五味尚有酸甜苦辣鹹;樂曲有和外,亦有具體色澤。又云“躁靜者,聲之功也;哀樂者,情之主也”,可情並非形而上的不動者,它的變動又受何影響呢?樂即其一也。

二、音樂與心性(真情、理想、道德)

喜怒哀樂之情感是易變的,它向兩個穩定的方向發展。一向上提至真情(如親情、友情)、理想、道德;二下降至無限的慾望追逐(愛情處於真情與慾望之間)。由此兩種態度生出兩類音樂。“凡奸聲感人而逆氣應之,逆氣成象而淫樂興焉。正聲感人而順氣應之,順氣成象而和樂興焉音樂被創作後,反施影響於心性:“志微、憔殺之音作,而民思憂……流闢、邪散、狄成、滌濫之音作,而民淫穢。

儒家認為,道德品性的提升對國家興旺有關鍵作用。《大學》雲:“有德此有人,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財,有財此有用。故禮樂作矣。首先,儒者區分“音”與“樂”之不同,隨之解釋“樂’,時,分別“德音”與“溺音”,“德音之謂樂。……鄭音好濫淫志,宋音燕女溺志,衛音趨數煩志,齊音敖闢喬志。此四者,皆淫於色而害於德,是以祭祀弗用也。欲不可強禁,但當節制,溺音若成為主流,登正式場合,其害深矣。

然後是如何實施。儒家提倡從無美感的粗人到有審美欣趣的人,再到君子的三階段之進步。“不知聲者不可與言音,不知音者不可與言樂。知樂則幾於禮矣。禮樂皆得,謂之有德。德者得也”。修習心性時,常會遇到痛苦,音樂會使人感受到快樂。“‘樂者,樂也。’君子樂得其道,小人樂得其欲。以道制欲,則樂而不亂;以欲忘道,則惑而不樂”。至此,美、善、樂三者合一於音樂。

使聽者感受到美的同時接受道德的教化,比道德說教人道,效果亦強百倍。“明乎商之音者,臨事而屢斷;明乎齊之音者,見利而讓。臨事而屢斷,勇也。見利而讓,義也。有勇有義,非歌孰能保此?落到實踐,尚有演奏具體樂器的描述,茲不贅引。這可參照禮的具體化來了解。《問喪》篇對於為何需要種種喪禮之節,進行了解釋,終歸於人之真情。“孝子之志也,人情之實也,禮義之經也。非從天降也,非從地出也,人情而已矣”禮須適時損益,其本質不可忘。

荀子認為禮樂純是由聖王的外定,以限制人情(他將情慾混)。“夫樂者,樂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先王惡其亂也,故制雅、頌之聲以道之”。他基於性惡論,忽視超越的快樂,認為音樂是為了縱慾的快樂。但音樂不惟縱慾,亦可以表露真情(蔡文姬《胡琴十八拍》);可以表達理想(曹操《短歌行》)、道德情操(《詩經·衛風·淇澳》)。荀子對禮樂不是發自人情的解釋,使人誤以為禮樂是統治者的工具,扼殺人性。如“無論就音樂製作還是音樂欣賞來說,都不會有情感的自由抒發和審美需要的滿足,而只能通過抑情,‘反情以和其志’即復情性之正和君子之志,以達到淨化情慾,提高道德”。此是割裂情與德,混淆情與欲,無視情有邪正。而儒家真精神,在充分尊重人的真情,肯定人的道德理想追求。“此禮記諸篇之謂禮樂之節文,初原自人情,則又正為與孟子言樂之有‘手舞足蹈’之節奏,原於人之‘樂生’之‘不可已’,而為其自然表現之旨相通者也”。禮樂由人情而發,卻被法家發展為嚴刑峻法以壓抑人情,可謂歧出。孔子日:“禮雲禮雲,玉帛云乎哉?樂雲樂雲,鐘鼓云乎哉?”他並不贊成只重外在禮樂形式,不重內在仁與真情的流俗。

三、音樂與風俗政治

一個地域內人們相對一致的情感與心性,可凝結為地方性風俗。古時風俗與政治聯絡甚為密切,故合而論之。

音樂的地方特色反映了風俗政治對它的滲透。“故造始之教謂之風,習而行之謂之俗。楚越之風好勇,故其俗輕死;鄭衛之風好淫,故其俗輕蕩。輕死,故有蹈火赴水之歌;輕蕩,故有桑間、蹼上之曲(原書誤為‘典’。此是“風一俗、曲風”的轉化。這種曲風有了一定穩定性,廣為傳播,又會反客為主,引導風俗。在阮籍看來,各方的“殊風異俗”之影響,常常是負面的。“好勇則犯上,淫放則棄親。……故八方殊風,九州異俗,乖離分背,莫能相通,音異氣別,曲節不齊。

與風俗同類的曲風,加固此風俗。和風俗相異的曲風,則有助於轉移此風俗。通過風俗的轉移,又可有助於正人心性,而認可“君心正於上,風俗美於下,足以逆折奸萌,潛消禍本”。乃是儒家傳統。此與西諺“一個馬蹄釘導致國家滅亡”不同,馬蹄釘只起偶然性的作用,音樂則具長期潛移默化之效。《樂記》有兩次提到“移風易俗”,阮籍對此義更有發揮:“鐘鼓以節耳,羽旎所以制目,聽之者不傾,視之者不衰;耳目不傾不衰則風俗移易,故移風易俗莫善於樂也。”

生活在不同政治形態下的人,由其感觸所發的音樂也相異。“治世之音安以樂,其政和;亂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國之音哀以思,其民困。聲音之道,與政通矣”。而音樂於政治亦有巨大反作用。首先便是對君臣心性之正負影響。“殷之季君,亦奏斯樂;酒池肉林,夜以繼日;然諮磋之聲未絕,而敵國已收其琴瑟矣。以是故,音樂運用於政治特別是對為政者心性言行之規範,可助國家免於危亂。此方面,“樂”遵循“同”、“和”之原則,“禮”遵循“序”、“別”、“異”、“等”之原則。樂重視普遍的人性,故“和”;禮注重秩序之穩定,故“序”。如:“樂者為同,禮者為異。同則相親,異則相敬。樂勝則流,禮勝則離。合情飾貌者,禮樂之事也。阮籍雲:“邢、教一體,禮、樂,外·內也。刑弛則教不獨行,禮廢則樂無所立。尊卑有分,上下有等,謂之禮;人安其生,情意無哀,謂之樂。”

付諸實施,則有具體舉措。勉就“君子”而言,禮樂之作,則是人自然之情、音樂之美、政治之勤融為一體:“鐘聲鏗,鏗以立號,號以立橫,橫以立武。君子聽鐘聲,則思武臣。……君子之聽音,非聽其鏗鏘而已也,彼亦有所合之也。阮籍言禮規範外在言行,樂感化內心。樂較禮,更根本。“禮定其象,樂平其心;禮治其外,樂化其內;禮樂正而天下平。令人驚訝的是,阮籍生活狂放不羈,嘗言“禮豈為我設邪,這裡卻充分肯定禮樂對外、內、天下之正面價值。牟先生日:“阮籍之《樂論》,心平氣和之作也。其生活之怪態與《大人先生傳》之作,則文人生命之激憤也。可見他並非反對禮本身,乃借反虛偽的禮法追求人格獨立。

音樂依創作目的分有:為人生(真情、道德、理想)、為藝術、為洩慾;依美感:美樂、凡樂;依價值:善樂、低俗樂(如淫樂)、非善非俗樂;依傳播範圍:隔離型、流行型。淫樂也可有美感,為美樂,但不是純美音樂。純美音樂雖不追求大道也不違德,亦關乎心靈。單就音樂的客觀效用而言,善樂與稽康主張的純美音樂都於人生有益,更不會鼓盪人走向放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