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音樂作品的內容與形式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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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作品有沒有內容,音樂內容是何種音樂本質的美學問題,一直是兩種音樂美學思想爭論的焦點。這同中外美學界對美的本質的爭論是一致的。凡是主張美存在於主體的主觀心靈的美學派別,就認為音樂根源於主體的主觀世界,反映的是自我。黑格爾從“美是理念”的美學觀出發,主張:“音樂表現的是隻有完全無物件(無形的)的內心生活……完全空洞的‘我’,沒有內容的自我。”①他所說的“自我”,實則是“理念”,音樂反映的是“理念”,黑格爾的音樂美學觀,正是他的“美是理念的感性顯現”的唯心主義美學思想的反映。

淺談音樂作品的內容與形式論文

19世紀,奧地利音樂美學家漢斯立克明確提出:“音樂的內容就是樂音的運動形式。” ②他將音樂本身流動的旋律歸結為音樂的內容,以音樂的形式代替了音樂的內容,實質上,是取消了音樂的內容。筆者認為,漢斯立克的“為音樂而音樂”的形式主義的音樂美學觀,顯然是接受了康德的形式主義美學思想的影響,否定了音樂內容的審美意義,否定了音樂同客觀現實的'必然聯絡。

在我國戰國時期成書的古籍《樂記》,充滿著唯物主義精神,其音樂美學思想十分寶貴。《樂記》的開篇就闡明瞭音樂產生的根源:“凡音之聲,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動,物使之然也。感於物而動,故形於聲。”③“人心”——“感於物”——“形於聲”,這就是音樂產生的過程。由於人的內心受到外界事物的影響,激起某種情感而發出了“聲”(音樂)。這是一種樸素的唯物主義反映論。主體的內心世界,受到了客觀事物的撞擊而震響了心絃,激起了思想情感,發出有規律的聲音。基於這一唯物主義的音樂美學思想。《樂記》進一步闡釋了音樂的內容與形式的美學問題。“樂者,心之動也。聲音,樂之象也。文采節奏,聲之飾也。君子動其本,樂其象,然後治其飾。”④音樂是表現內心感受的,樂音是音樂的現象,節奏、樂音的變化是樂音的組合。制樂的人,要表現內心感受的音樂形象,要對樂音的組合,節奏的安排等進行精心的設計與組織。“心之動”“樂之象”是指音樂的內容;“文采節奏”“治其飾”是指音樂的形式。

唯物主義美學認為,一切藝術作品都是客觀世界的反映。而音樂通過樂音的組合,流動的旋律,藉助聽賞者的想象間接反映客觀現實,即使表現某種思想情感的抒情性音樂,也是主體有感於客觀事物而激起的,從思想情感的折光中映現客觀事物。

音樂內容,是音樂家集中現實世界中豐富多彩的生活,經過美學理想的篩選,審美情感的浸透,精心創造出來的音樂形象。它凝結著音樂家的世界觀、美學思想、鮮明的愛憎、創作技巧和心血。音樂形象是音樂家的“自我”同經過提煉的客觀事物相結合的產物,是主客觀相統一的聽覺藝術形態。

抒情性的音樂作品,其內容就是情感內容,音樂形象就是情感形象。

敘事性的音樂作品,其內容就是作品所反映的現實生活圖景。

音樂家賦予作品的思想與情感內容是作品的靈魂與生命,是構成音樂作品的第一要素。但是,音樂內容是無形的、無聲的,是一種意識形態,它只有依存音樂形式中,隱含在樂音組合中,才能存在。音樂內容只有通過完美的音樂形式才能得到表現,才能為人們所聽賞。音樂的內容與形式是無法分開的,離開形式,音樂就不存在,離開內容,形式只是一堆無生命的音符,毫無欣賞意義。分析內容,離不開形式;分析形式,離不開內容。只不過有所側重罷了。

音樂形式雖然是第二義的,但是,它是音樂之為聽覺藝術的最本質的獨有的特徵。沒有音樂形式就沒有音樂。在音樂領域裡,可能存在沒有內容的劣品,但不存在沒有形式的音樂。只有音樂內容配以相應的音樂形式,才構成完整的音樂作品。

什麼是音樂的形式?德國著名的音樂美學家邁耶爾的定義是:“形式是內容的藝術造型。”⑤恰如其分地概括了音樂形式的特徵。音樂形式的本質是表現,是表現內容的手段。它是構成音樂作品聽得見的、流動的音樂旋律。它是由樂音合乎邏輯組成的流動的音響結構,所以說,樂音組合的規律性,便是音樂形式美的基本特質。音樂的形式美“是一種獨特的只為音樂所獨有的美……它存在於樂音以及樂音的藝術組合中,優美悅耳的音響之間的巧妙關係,它們之間的協調與對抗,追逐和遇合,飛逝和消逝——這些東西以自由的形式呈現在我們直觀的心靈面前,並使我們感到美的愉快。”⑥

有規律的運動著的節奏、起伏變化的旋律線條、和聲與對位嚴整的邏輯性、配器的平衡性與科學性、曲式結構的對稱性與均衡性、音色變化的多樣性和複雜性等,構成了音樂作品的形式美。在西方美學史上,稱音樂為“流動的建築”,形象地說明了音樂形式的美學特徵。

音樂的內容與形式不是並列關係。內容左右形式,形式是表現內容的技術手段;形式是根據內容的需要而產生的,反過來,形式又制約著內容。形式符合內容的需要,它就促進內容的展開和顯現,形式越是美,越是符合內容的需要,音樂的表現力就越強;形式不符合內容的需要,它就阻礙內容的展現和顯現。黑格爾曾說:“一定的內容,就決定它的適合的形式。”“一件藝術品缺乏正當的形式,便不能算作正當的或真正的藝術品。”音樂作品的形式或優或劣,決定著音樂作品的質量高或低。

客觀存在的美,給人第一個感官印象的是形式。欣賞音樂美也同樣如此,聽眾首先憑聽覺接觸音樂作品的是音響形式,第一聽覺印象是音響美不美、動聽不動聽。因此,音樂美學對音樂形式提出嚴格的審美尺度:音樂作品,給聽賞者的第一個聽覺印象,必須要悅耳。以動聽的音響牢牢抓住聽眾,進而令其心動。必須為音樂內容建構起完美的“藝術造型”,配以相稱的音樂形式,才能給聽賞者以審美享受的同時,發揮其音樂內容的感染、淨化的審美功能。

我國漢代哲學家王充十分強調藝術作品的內容與形式的完美統一。他說:“文墨著竹帛,外內表裡,自相副稱。”也即為藝術內容配製的形式要相稱、相符。

“形式和內容的完全一致是真正藝術作品的第一個主要的標誌。”

註釋:

①黑格爾.美學.第三捲上冊.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第332頁.

②⑥漢斯立克.論音樂的美.人民音樂出版社,1980年版.第50頁.

③④樂記.人民音樂出版社,1958年版.第1頁,第30頁.

⑤邁耶爾.音樂美學若干問題.1984年版.第6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