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利益關係群博弈理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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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利益關係群博弈理論研究
摘要 現代博弈理論的誕生,進步了我們對事物感應的直覺能力,使我們能夠更加敏銳地觀察、熟悉、並終極解決我們所碰到的各種新題目。其思想與解決題目的方法也日益滲透到經濟學、政治學、人類行為學、心理學等諸多的社會科學領域。它對我們研究人類行為的規律產生了重要而深遠的影響。在求解博弈時,一般都先就參與人如何決策做出一個基礎性的假定。由於人類的本性都是以“我”為中心循生物場理論力學規律而由近及遠,或者說像西方學者所以為的“經濟人都是自利的”觀念一樣,所以參與方在決策時總是偏向於選擇對自身更好的決策結果。在本文的研究中,參與人就是企業關係利益群中具有代表性的“甲方”與“乙方”[1]。其研究的基本條件是假定甲、乙都是理性的經濟人。於是,我們就可以利用博弈理論來理解企業利益關係群體中存在的各種矛盾的運作方向,從而為我們解決這些題目提供了更好的選擇方案。  關鍵詞 法制 博弈論 利益關係 題目分析 啟示
  
  一、在法制社會不健全的法律責任狀態下企業關係題目的博弈分析
  
  哲學上告訴我們,人的一生是一個博弈的過程,企業的“一生”也是一個博弈的過程。在舊題目、舊矛盾解決了的同時新題目、新矛盾又出現了。因此,企業從建立到結束的整個過程中時刻都在進行著各種矛盾的解決、各種解決結果的選擇以及對選擇結果的利用等。特別是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進,國有企業改革的進一步深化,更加快了市場經濟的競爭步伐,導致各企業之間為了生存、發展並壯大而進行的各種競爭越演越烈。而企業競爭的過程實在質就是相互間求解博弈的過程。為了便於對企業博弈的定性分析,我們在此選取了一個比較有代表性的事例作為物件進行研究(其它事件也可以參照此方法進行研究)。比如:甲方有義務定期向乙方上交應該交的資金。針對這一事件,甲有兩種選擇:其一是採取顯性策略,其二是採取隱性策略[2]。同樣,乙方有權力定期向甲方索取相應的資金。基於這一事件,乙方也有兩種選擇,也即顯性策略與隱性策略的選擇。由於該博弈是在不健全的法律責任狀態下進行的,所以它屬於一個接近標準的兩人、兩戰略博弈,可以用表1來表示。學術界的理論研究以為:在無任何法律責任的標準狀態下,甲方選擇隱性策略和乙方選擇隱性均不承擔法律責任。當然這是一種假定的標準狀態。但是,在實際生活中我們也明白,由於受各種關係以及證據等因素的影響,法律對甲方、乙方的制裁不是很得力,所以相當部分的甲、乙方可以想辦法通過各種隱蔽的方式儘可能地逃避法律的追究進而避免法律責任的承擔。然而理論數學中的有關理論模式告訴我們,這種在現實中不可避免、實際存在的“共利”模式經過雙方的共同“努力”就會無窮制地趨近於無法律責任的標準狀態。因此,我們在研究這一題目時就可以選擇以標準狀態下的模式為考察物件,這種選擇符公道論研究的標準。
  
  如表1所示:因無任何形式的法律責任關係產生,所以甲方選擇隱性策略和乙方選擇隱性策略都將獲得10個利益單位[3]而不產生負利益;假如乙方選擇顯性方案的同時甲方也選擇顯性方案,那麼雙方都將不獲取任何利益;假如甲方選擇隱性策略、乙方選擇顯性策略,由於甲方選擇方案動機趨向的行為,使得乙方即使不接受甲方的選擇,但相對增加了甲方的選擇行為本錢,從而造成甲方的期待利益增加。於是,即使甲方不能獲得10個利益單位,但有可能獲得5個利益單位;同樣地,當乙方選擇隱性方案而甲方選擇顯性方案時,甲方固然對乙方的期待不作出任何反映,但由於乙方對甲方的“殷切期待”,所以必然引起乙方在預期收益上的增加,因此乙方也將有可能獲得5個利益單位。經過研究表明:在這個博弈當中,甲方和乙方即使事先互不瞭解,也不論乙方是否選擇隱性,對於甲方來說採取隱性方案的戰略都將佔優,也即甲方選擇隱性方案的戰略優於選擇顯性方案的戰略。同理,對於乙方來說,隱性方案是他的佔優策略。不論甲方是否選擇隱性,乙方採取隱性方案的戰略都優於顯性方案的戰略。因此,甲方採取隱性、乙方也採取隱性的策略組合是嚴格佔優策略,而甲方採取顯性、乙方也採取顯性的策略組合是嚴格劣戰略。在上述甲、乙雙方的博弈當中,甲方終極會選擇隱性策略,乙方終極也會選擇隱性策略,這就是這個博弈的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