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的三種形態與哲學的功能-從儒家與康德的觀點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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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麼樣的功能就有什麼樣的作用。所謂“哲學的功能”是就哲學自身的效能而言,而“哲學的作用”則是就哲學的用途而言。其實,“哲學的功能”就是“哲學的作用”,“哲學的作用”也是就“哲學的功能”來說的,二者是同一個東西,只不過看的視角和說法不同而已(在中,“功能”和“作用”都是function)。顯然,哲學的功能與作用是多種多樣的,如果一條一條地枚舉出來,很可能是難以窮盡的,也是一篇有限的文字無法敘述的。本文作為探索哲學的功能與作用問題的系列文章之一,克就哲學的基本功能和作用之一──實踐形態與哲學功能──作一論述,以期有“引玉”之效。

實踐的三種形態與哲學的功能-從儒家與康德的觀點看

一、“實踐何以可能”的問題

無疑,哲學具有實踐功能,在古今中外的哲學中都可見出哲學的實踐功能。F.培根在其《偉大的復興》、尤其是其中的《新工具》和《新大西島》等著作中,痛斥自經驗哲學當權以後,哲學就像獻身上帝的修女一樣不能生育,業已失去了實踐的功能。他高度評價和讚美古希臘哲學極富實踐的偉大品格,力倡在哲學、與實踐之間聯姻。實際上,不獨古希臘的自然哲學具有實踐的品格和實踐的功能,的古典哲學則尤其注重和講求實踐性。的新儒家哲學、馬克思主義哲學和西方的實用主義、科學哲學都強調了哲學的實踐功能。至於F.培根倡導哲學要有實踐的品格,──實際上,就是要恢復哲學的實踐功能,使哲學成為實踐的哲學,雖然不乏開風氣之功,然而他卻未能釐清實踐的基本涵義極其根據所在。其實,又何止於F.培根呢!自康德以後,幾乎很少人能思考或去思考哲學的實踐理性,所以能夠清楚明瞭實踐的真諦及其可能的根據和前提的人,真是寥若晨星。至於今,雖然有人在極力倡導實踐哲學,以大談“實踐”為樂事,然而卻不免對“實踐”擁隔久了。在此,不妨指出幾點為示。首先,有的實踐哲學未能嚴格地將“實踐”與“活動”、“勞動”概念區別開來,甚至把它們混為一談,就是一個明顯的錯誤。

其次,僅僅是把“實踐”看成是“能動地改造世界”的物質“感性活動”。 儘管把“改造世界”的方式分為“改造客觀世界(物質世界)”和“改造主觀世界(精神世界)”兩種形式,但是所謂的“改造主觀世界”,──也被稱為“世界觀的改造”,實際上只是上“灌輸知識”的代名詞。換言之,“世界觀的改造”實指“政治立場(包括階級立場和邦派立場)的轉變”,這是眾人皆知且無須諱言的事實。如此這般的“實踐”觀,早已把哲學的實踐理性變成了淺陋和庸俗的權力政治把戲的工具,“實踐”的“主觀世界”或“精神世界”的底蘊究竟“是什麼”,不是不再有人問起,就是被束之高擱,至於“道德實踐”,卻久無掛搭處了。

最後,雖然有以大談“實踐本體論”為“前衛”者,“實踐何以可能”的問題卻不在此等哲學的追問和反思之中。實踐的根據和前提業已被遮蔽了很久了!“實踐何以可能”的問題雖然涵有形而上學的設準,甚至這一問題本來就是一形而上學的問題,但是這一問題直接關係到哲學的實踐功能和作用。毫無疑問,探究哲學的實踐功能和作用,哲學實踐“何以可能”的問題是不可迴避的至關重要的問題,更何況哲學的實踐本性正就是哲學本性的顯見。因此,哲學實踐“何以可能”的問題依然是當代哲學所必須給予正視的重大問題,甚至可以毫不誇張地說,這一問題在當代的迫切和重要意義,比之以往的任何都遠為重大。

二、道德實踐和化的規模實踐

實踐作為具有意志和理性的人的活動來看,是由實踐主體、實踐目標、實踐物件、實踐工具和途徑等基本要素構成的。以任一個實踐的基本要素為“座標”,均可以為實踐進行定位,或對實踐進行一種描述與詮釋:“意志實踐”說或(內在)主體實踐說是從實踐的主體出發為實踐定位的;“目的實踐”論是由實踐的價值目標為審視方位來看實踐的;“(向外的)客觀實踐”論或“(物質)感性活動”論是居於實踐的外在物件而立的;“工具實踐”論或“手段實踐”論則是在以實踐技術手段、工具和途徑為中心的基礎上展開的。這些實踐論雖然各有其所持的真理,它們對實踐的詮表也自有其“解釋學情景”,並各有千秋,但是相比較而言,“意志實踐”說或(內在)主體實踐說更能切進和把著實踐的本意。對實踐的描述、詮釋和定位不能只停留於靜態的實踐結構上,還須再轉進一步,從動態的實踐過程來考察。這樣,就要求回到“實踐何以可能”的問題上來,也就是說,必須把實踐的根據和前提揭示出來。因此,正如牟宗三先生所指出的那樣,“人的實踐不能不透視到意志的善惡上”來[1]。他把實踐區分為“意志上的”實踐和“上的”實踐 [2],強調處理實踐問題要從“意志(上)的”實踐下手。“意志的”實踐是形而上地說,“方法的”實踐是形而下地說,這一區分就是實踐的分別說;把二者聯通起來,讓“意志的”實踐貫穿在“方法的”實踐中,使二者成為統一的實踐形態,就是實踐的合一說。把實踐問題分成不同的層級來解決,的確非常重要。因為實踐並不完全是機械的物質“感性活動”的實踐,更不是自發的(原始本能的)“勞動”,而是具有意志和理性的實踐並且首先就是意志的實踐。如果離開了人的意志(自由)和理性(作用),那麼實踐便不成其為實踐。為什麼不把動物(此處不包括人)的行為活動稱為“實踐”呢?那是因為除了人以外,一切動物均無意志和理性。唯一隻有具有意志和理性的人在其一切活動中能識別善與惡,辨明是與非、分清權力與責任,且能為其活動進行價值上的定位,從而決定實踐的方向。洛斯基指出:“確定自由活動者能給世界加進些什麼,就是說,內容不是由其行為方式來決定,而是按照其本質以自由性質表現出來,這不外乎兩條行為道路──上升的為善之路和下降的作惡之路。” [3]因此,簡單地說,實踐是“自由”的,不是“自然”的;是有“價值”的,不是純“事實”的。在這個意義上,實踐必然是意志的且首先是意志的。這樣,問題就被集中到實踐的主體、即“意志主體”上來。換言之,實踐必須以實踐主體的意志自由為前提和根據。自由意志或意志自由決定和從根本上保證了人之所以為人,人之不同於禽獸而配享有人權。(迄今為止,自由意志的問題一直是哲學中的重大問題,同時也是一個分爭不休問題。顯然,本文肯定個人意志的存在,但是在此只能點到為止,深論則俟有另文。)洛斯基把個人的意志自由區分為消極的“否定的自由”或“形式自由”與“積極的實質自由”[4],並作了這樣一個深刻而精闢的提示:“人的奴役就在於他們理應得到的積極的實質自由喪失了,然而卻保持著形式的意志自由”[5]。由此不難看出,人的自由意志是人做人和所以“立”的根據與前提,因而也就是人的實踐的根據與前提或曰條件。在此根據與前提之下,實踐表現為“道德實踐”的形態且必然表現為“道德實踐”的形態。